自学考试《国际私法》笔记第六章
第六章 自然人
第一节 自然人的国籍冲突
一、自然人国籍与国籍冲突的概念
国籍是自然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
二、自然人国籍冲突的解决
(一)国籍冲突的积极解决
1、以内国国籍优先,以内国法人为该人的本国法。
2、在当事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均为外国国籍时,各国实践不一,主要三种:
(1)更后取得的国籍优先
(2)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地国国籍优先
(3)与当事人密切联系的国籍优先
(二)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
(1)本国法的确定,一般主张以当事人住所所在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2)如当事人无住所或不能确定的,则以其居住地为其本国法。
(三)我国对解决国籍冲突的有关规定
1、双重或多重的,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更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2、无国籍人的民事行能力,一般适用其居住国法律,如未定居,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第二节 自然人的住所冲突
五、自然人住所识别标准
1、一般法院地法
2、也有属人法
六、自然人住所冲突的解决原则与办法
1、发生内国住所与外国住所间冲突,以内国住所优先;
2、发生外国住所之间的冲突,如果是异时取得,一般以更后取得的优先;如果同时取得,一般以设有居所或与当事人有更密切联系的那个国家的住所为住所。
七、我国有关住所冲突的解决原则
1、户籍为住所,不一致,经常地为住所;
2、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更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第三节 自然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一、自然人的权利能力
在自然人权利能力发生冲突时,应适用何种准据法,有以下几种主张:
1、应适用于各该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所属国法律;
2、应适用法院地法;
3、应依当事人的属人法来解决他的权利问题。
二、涉外失踪或死亡宣告
(一)涉外失踪或死亡宣告的管辖权
三种不同主张:
1、由其国籍国管辖;
2、由他的住所地宣告;
3、原则上由失踪者本国法院对涉外失踪或死亡宣告行使管辖权,但在一定条件或范围内,也可由其住所或居所国管辖。
三、自然人的行为能力
在国际私法中,一般多主张依解决自然人权利能力冲突的同一原则,即依当事人属人法来解决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
但其他例外和限制有:
1、处理不动产的行为能力和适用于侵权行为的责任能力,分别适用与物之所在地法和侵权行为地法;
2、有关商务活动的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也可以适用商业行为地法。
我国的规定:中国公民定居国外的,行为能力可以定居国法律。
补充规定:1、如行为在我国的,适用我国;2、外国的在外国认定无行为能力,而依我国认为其有的,应当认定有;3、无国籍的,一般适用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4、票据债务人适用其本国法,如行为地认为为完全行为能力的,依行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