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历改变命运
24小时客服:4008135555/010-82335555
当前位置:首页> 法学 > 自学考试《国际私法》笔记第六章

自学考试《国际私法》笔记第六章

2007年01月15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查分预约

  第六章 自然人

  第一节 自然人的国籍冲突

  一、自然人国籍与国籍冲突的概念

  国籍是自然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

  二、自然人国籍冲突的解决

  (一)国籍冲突的积极解决

  1、以内国国籍优先,以内国法人为该人的本国法。

  2、在当事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均为外国国籍时,各国实践不一,主要三种:

  (1)更后取得的国籍优先

  (2)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地国国籍优先

  (3)与当事人密切联系的国籍优先

  (二)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

  (1)本国法的确定,一般主张以当事人住所所在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2)如当事人无住所或不能确定的,则以其居住地为其本国法。

  (三)我国对解决国籍冲突的有关规定

  1、双重或多重的,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更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2、无国籍人的民事行能力,一般适用其居住国法律,如未定居,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第二节 自然人的住所冲突

  五、自然人住所识别标准

  1、一般法院地法

  2、也有属人法

  六、自然人住所冲突的解决原则与办法

  1、发生内国住所与外国住所间冲突,以内国住所优先;

  2、发生外国住所之间的冲突,如果是异时取得,一般以更后取得的优先;如果同时取得,一般以设有居所或与当事人有更密切联系的那个国家的住所为住所。

  七、我国有关住所冲突的解决原则

  1、户籍为住所,不一致,经常地为住所;

  2、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更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第三节 自然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一、自然人的权利能力

  在自然人权利能力发生冲突时,应适用何种准据法,有以下几种主张:

  1、应适用于各该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所属国法律;

  2、应适用法院地法;

  3、应依当事人的属人法来解决他的权利问题。

  二、涉外失踪或死亡宣告

  (一)涉外失踪或死亡宣告的管辖权

  三种不同主张:

  1、由其国籍国管辖;

  2、由他的住所地宣告;

  3、原则上由失踪者本国法院对涉外失踪或死亡宣告行使管辖权,但在一定条件或范围内,也可由其住所或居所国管辖。

  三、自然人的行为能力

  在国际私法中,一般多主张依解决自然人权利能力冲突的同一原则,即依当事人属人法来解决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

  但其他例外和限制有:

  1、处理不动产的行为能力和适用于侵权行为的责任能力,分别适用与物之所在地法和侵权行为地法;

  2、有关商务活动的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也可以适用商业行为地法。

  我国的规定:中国公民定居国外的,行为能力可以定居国法律。

  补充规定:1、如行为在我国的,适用我国;2、外国的在外国认定无行为能力,而依我国认为其有的,应当认定有;3、无国籍的,一般适用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4、票据债务人适用其本国法,如行为地认为为完全行为能力的,依行为地。

新人有礼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