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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国际私法》复习资料(4)

2006年12月06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准考证

  61 FOB:是离岸价格,又称船上交货条件,在FOB价格条件下,商品的价格构成包括货物购价、货物由产地运往装运港的运费和在装运港装船的费用。CIF:是到岸价格,又称运费、保险费在内条件,在CIF价格条件下,货物价格构成包括货物购价、运费和保险费。CFR:是成本加运费,又称运费在内条件,在CFR价格条件下,货物价格构成包括货物购价和运费。

  62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基本原则:①遵循以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为目标的原则;②平等互利原则;③适应统一规则,顾及不同的社会、经济、法律制度利益,减少法律障碍的原则。此外,还规定了三个一般原则:①在解释公约时,要考虑到公约的国际性质和促进公约适用的统一;②在国际贸易中恪守诚实信用;③遵守双方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

  63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的主要权利是:①接受保险单正本,并可将保险单随货物**给其它人;②出险后有索赔权,如果推定全损,则可通过保险委托取得全部赔偿,但应将保险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给保险人;③就同一批货物进行重复保险;④保险合同订立之后,保险责任开始之前可要求接解除合同或减少保险金额。被保险人的主要义务是:①支付保险费;②对被保险货物情况陈述的正确性负责,如在陈述中有欺诈行为,可构成保险人解除合同或拒赔的依据;③被保险货物出险后,实时通知保险人,自行或按保险人的指示,及时采取措施以防止或减少损失;④取得保险人的赔偿后,通过权利转移证书把对该货物的权利转移给保险人。

  64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营业所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就货物的进出口交易所达成的协议。其特点为:①它的主体是营业所在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或法人;②它的标的是进出口的货物;③它是双务合同和诺成合同。

  65 国际贷款协议的法律适用:①国际贷款协议是指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或各政府之间或国际金融组织与其成员国之间就借贷一定数额的货币所达成的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国际贷款协议的标的物是货币,并且应该是可以自由兑换的货币。依据借贷双方地位和性质的不同,国际贷款协议可以分为政府贷款协议、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协议和国际商业银行贷款协议三种类型。②国际贷款协议的法律适用是一个复杂的问题。由于协议主体的不同,各种协议所适用的法律也有所区别。各国政府间贷款属于政府间的对外援助,政府贷款协议属于国际协议,协议中不规定法律适用问题,有关争议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国际金融组织对其成员国的贷款,一般都适用该组织基本法律文件中的有关规定,而不适用任何国家的国内法。国际商业银行贷款协议则允许双方当事人按照共同的意思表示来协商确定所适用的法律。在这种场合,贷方往往以其债权人的优越地位要求借方同意选择适用贷方所属国的法律。如果当事人在协议中对法律适用问题未作明确的规定,当争议发生时,则须由受案法院依照法院地国的国际私法规则确定所适用的法律。③根据我国1985年《涉外经济合同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涉外贷款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的,人民法院按照更密切联系原则确定所应适用的法律,这在通常情况下就是贷款银行所在地的法律;但是如果贷款合同明显地与另一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具有更密切的联系,人民法院应以该另一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作为处理借贷合同争议的依据。

  66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不适用那些销售?①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的购买是供这种使用的;②经由拍卖的销售;③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它令状的销售;④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⑤船舶、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⑥电力的销售。

  67 国际贸易惯例适用的条件和特殊性:①以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础,只有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引用时,国际贸易惯例才对当事人有约束力;②对国际贸易惯例的有关内容,当事人双方经协商一致可做出变更;③即使当事人双方已明示选择适用某一国际贸易惯例,但如果合同所定内容与该国际贸易惯例的有关内容不一致时,仍应按合同规定。

  68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合同形式及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的规定:①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无需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②合同的更改或终止的协议则必须是书面的;③合同自接受送达时成立,接受送达地为合同成立地。

  69 我国法律制度中关于侵权行为法律使用的国际私法规则:①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一般应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这是我国处理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一般原则。更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指出,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但未规定任何选择标准;②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住所地法。这是我国确定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补充原则;③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这是我国处理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特殊原则。但这一规定有不尽合理之处。

  70 侵权行为自体法:是英国学者莫里斯提出的,主要是指尽管侵权行为在大多数情况下会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但现在的侵权案件情况复杂,已不宜将此作为一般原则,而应适用与侵权案件有更密切联系的法律作一般原则。

  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又称推定过失责任,即只要出现损害,法律推定行为人存在过失,只有在他证明事故由法律规定的特定原因或受害人自己故意或过失所造成,才可免责。

  71 1929年《华沙公约》关于运送人责任制度的三项基本原则:①推定过失责任原则;②有限责任原则;③禁止免责原则。

  72 1973年海牙《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准据法的规定:有四种适用顺序:第一适用顺序,关于涉外产品责任的准据法,首先应该适用直接遭受损害的人的惯常居所地国家的内国法,只要该国同时又是被请求承担责任的人的主营业地;或直接遭受损害的人取得产品的地方。第二适用顺序,适用的应该是侵害地国家的内国法,条件:A.该国同时又是直接遭受损害的人惯常居所地;B.该国同时又是被请求承担责任人的主营业地;C.该国同时又是直接遭受损害的人取得产品的地方。第三适用顺序,原告可以主张适用侵害地国家的内国法。第四适用顺序是被请求承担责任的人的主营业地国家的内国法。如果被请求承担责任的人证明他不能合理地预见产品或他自己的同类产品会经商业渠道在该国**,则第一、第二、第三适用顺序的法律均不适用,而应适用第四顺序的法律。产品责任准据法的适用范围:①责任的依据和范围;②免除、限制和划分责任的依据;③可以得到赔偿的损害的种类;④损害赔偿的权利能否**或继承;⑤赔偿的方式及其范围;⑥什么人有权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⑦本人对其代理人行为或雇主对其雇员行为所负的责任;⑧举证责任的规则;⑨时效规则。

  73 对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一般的主张有哪几种?对于什么行为构成侵权,以及行为人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在准据法的选择上深受“场所支配行为”或“既得权”观念的影响,形成了传统上的法院地法原则和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原则。但20世纪50年代以来,产生了“侵权行为自体法”理论,把更密切联系原则引入了侵权法领域。我国关于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是怎样规定的?我国的规定是“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双方当事人国籍相同或在同一国家有住所,也可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或住所地法。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其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侵权行为处理。”

  74 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⑴夫妻财产关系又称夫妻财产制,主要包括婚姻对双方当事人的婚前财产发生什么效力,婚姻存续期间所获财产的归属,以及夫妻对财产的管理、处分和债务承担方面的制度。⑵在解决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冲突时,主要应分别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①夫妻财产制允不允许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②对动产不动产是统一适用一种准据法(单一制),还是分别适用不同的准据法(分割制)?③如何处理时际冲突和动态冲突的问题?现分述如下:⑶对于第一个问题,由于大多数国家,把夫妻关系看作是一种特殊的契约关系,都主张适用解决契约关系的法律冲突原则来处理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冲突,即实行当事人“意思自治”。但在采用夫妻意思自治原则的国家中,有的对夫妻的法律选择的权利和范围作了一些限制,而有的则不加任何限制。对于第二个问题,一些国家,特别是英美普通法国家,主张区分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但是大多数国家认为采用分割制,会使夫妻财产关系的处理更加复杂化,因而不主张采用这种做法。对于第三个问题,有些国家主张采不变主义,如日本、德国,但也有赞成变更主义的,如《关于婚姻财产制的海牙公约》。

  75 领事婚姻:是指在驻在国不反对的前提下,一国授权其驻外领事或外交代表为本国侨民依本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办理结婚手续而成立婚姻的制度。

  结婚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①依婚姻缔结地法;②适用当事人属人法;③采用混合制,即A.以婚姻举行地法为主,兼采当事人住所地法或本国法。B.以当事人住所地法或本国法为主,兼采婚姻举行地法。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①适用婚姻举行地法;②适用婚姻当事人本国法;③选择适用属人法和婚姻举行地法。

  76 涉外婚姻的实质要件:①结婚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②当事人双方自愿;③当事人之间没有血缘关系或近亲关系;④当事人双方与他人之间没有婚姻关系,除印度等国家以外。在婚姻的实质要件方面,一些国家规定患有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不能结婚,有的还规定禁止从事某种公务的人员同外国人结婚。

  77 对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多数国家采取住所管辖原则,也有些国家采取国籍管辖原则。我国规定了“以法院地法为主,兼顾当事人本国法的原则。

  78 我国关于涉外扶养法律适用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148条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更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在扶养准据法选择上,用“更密切联系原则”来取代传统的硬性的固定的空间连接点,使选择法律的灵活性大大加强。有两点需注意:一是“扶养”应作广义的解释,包括父母子女相互之间的扶养,夫妻相互之间的扶养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之间的扶养。二是“更密切联系原则”是指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等。

  79 继承单一制:是指在涉外继承中,主张对死者的遗产,不问其所在地,也不分动产与不动产,统一由死者的属人法决定。又称继承同一制。继承分割制:在涉外继承中,主张就死者的遗产区分动产与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准据法,动产适用死者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又称继承区别制。

  对遗嘱方式的准据法,各国的主要做法有:①适用立遗嘱人本国法;②适用立遗嘱人住所地法;③适用立嘱行为地法;④区分动产遗嘱和不动产遗嘱,分别适用不同的冲突规则。

  80 法定继承准据法的适用范围:①继承的开始时间及原因;②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③继承开始的效力;④被继承人遗嘱处分财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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