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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国际法”串讲笔记(19)

2007年03月14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准考证

  二、联合国的会员国

  (一)联合国会员资格的取得

  联合国的会员国有创始会员国和纳入会员国(非创始会员国)两种。创始会员国指参加旧金山会议或以前曾签署1942年《联合国家宣言》的国家,签署宪章并予以批准的,均为创始会员国。其他根据会员国条件和按照参加程序加入联合国的国家均为纳入会员国。

  凡爱好和平的主权国家,接受宪章所载的义务,经联合国组织认为它确能并愿意履行这些义务的,均可成为联合国的会员国。

  凡要加入联合国的国家,需首先向联合国秘书长提出申请;然后由秘书长将申请交安全理事会“接纳新会员国委员会”进行审查并提出审议报告;安理会审议后,若同意其申请则向大会推荐;大会审议后,经三分之二多数表决通过,接纳该国为会员国。

  创始会员国和纳入会员国在权利和义务上是完全相同的。

  (二)会员国违反宪章义务的制裁措施

  宪章规定会员国如违反宪章义务,可能受到下列三种组织制裁:

  1.停止会员权利。当会员国被安全理事会实施执行行动时,大会得经安全理事会建议停止该会员国的会员权利及特权之行使;

  2.除名。当会员国屡次违犯宪章所载之原则,大会经安全理事会建议得将该会员国由本组织除名;

  3.丧失大会投票权。拖欠财政款项之会员国,当其拖欠之数目等于或超过前两年所应缴之数目时,即丧失其在大会上的投票权。

  三、联合国的主要机关

  联合国有六个主要机关: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秘书处、国际法院。

  (一)大会

  1.大会的组成

  大会由联合国全体会员国的代表组成,每国代表不超过5人。每年开常会一次,于必要时,秘书长经安全理事会或过半数会员国的请求,可召集特别会议。

  每届会议设主席1人、副主席21人,按亚洲、非洲、拉美、东欧、西欧等五个地区小组分配,由会员国轮流选任。安理会五个常任理事国的代表不担任主席,但每届大会都可当选为副主席。

  大会举行常会时,除全体会议外,设有七个主要委员会,分别讨论下述各项问题:

  A、政治与安全委员会(第一委员会),讨论政治和安全问题,包括调整军备问题。

  B、经济与财政委员会(第二委员会),讨论经济和财政问题。

  C、社会、人道与文化委员会(第三委员会),讨论研究社会、人道和文化问题。

  D、非殖民化委员会(第四委员会),讨论托管和非自治领土问题。

  E、行政与预算委员会(第五委员会),讨论联合国的行政和预算问题。

  F、法律委员会(第六委员会),讨论法律问题。

  G、特别政治委员会。从十一届联大开始设立,讨论较为次要的政治性问题,分担原属第一委员会的部分工作。

  大会设有两个程序委员会,即总务委员会和全权证书委员会。前者由大会主席、副主席及7个主要委员会的主席组成。负责审议临时议程中的项目是否应列入议程和讨论的先后次序,并向全体会议提出建议。后者由大会根据主席的提议任命九个会员国组成。负责审查出席会议代表的全权证书是否符合规定,并向全体会议提出报告。

  此外,大会还设有一些常设性委员会和辅助性、临时性的机构以便进行大会的经常性工作。

  2.大会的职权

  大会得讨论宪章范围内的任何问题或事项并向会员国或安理会提出建议。但对于安全理事会正在讨论的问题,非经安全理事会请求,不得提出任何建议。讨论和建议的范围包括下列几个方面:

  A、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

  a、关于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普遍原则,包括有关裁军和军备管制方面的原则,并提出有关建议;

  b、会员国、安理会或非会员国在一定条件下提出的有关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任何问题,除安理会正在处理者外,并可提出建议;

  c、将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情势提请安理会注意;

  B、国际合作:

  a、发动研究并作成建议,以促进政治方面的国际合作,提倡国际法的逐渐发展与编纂;

  b、促进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和卫生方面的国际合作,协助全人类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实现;

  c、在那些属于非战略性的地区行使联合国的托管职能,核准、更改或修正托管协定。

  C、组织事务:

  a、审议安理会和其他机构的报告;

  b、审议和批准联合国的预算;

  c、分配会员国的经费负担;

  d、审查各专门机构的行政预算;

  e、选举安理会的非常任理事会、经社理事会的理事国、托管理事会的须经选举的理事国,同安理会平行选举国际法院的法官;

  f、根据安理会的推荐委派联合国秘书长;

  g、根据安理会的推荐通过决议接纳新会员国;

  h、根据安理会的建议中止会员国的权利或开除会员国。

  3.大会的表决程序

  大会实行一国一票制,每个会员国享有一个投票权。

  大会对于重要问题的表决,以到会及投票会员国的三分之二多数决定。重要问题包括:

  A、关于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的建议,

  B、安全理事会非常任理事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理事国、托管理事会理事国的选举,

  C、接纳新会员国,停止会员国权利及特权,会员国除名,托管制度的施行和预算问题的决定等。

  对于其他问题的决议,以到会及投票会员国的过半数决定。

  (二)安全理事会

  1.安全理事会的组成

  安全理事会由15个理事国组成;其中,中、法、苏(现为俄罗斯)、英、美五国为常任理事国,其余10国是非常任理事国。

  非常任理事国由联合国大会按地区分配名额以三分之二多数票选出,任期二年,每年改选五名,交替进行,期满后不得即行连选。

  安理会主席的职位由各理事国按其国名的英文字首的排列次序轮流担任,主席任期为一个月。

  安理会每年举行两次定期会议,由理事国认为合宜的时候派政府大员或特别指定的代表出席。此外,由主席认为必要时可随时召集各常驻代表举行常会,安理会任何理事国均可请求召开常会、大会或秘书长亦可提请安理会举行常会,但两次常会的相隔时间不得超过14天。

  2.安全理事会的职权

  安理会是联合国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负主要责任的机关,也是唯一有权采取行动的机关。

  A、促使争端和平解决:

  a、促请各争端当事国用谈判、调查、调停、和解、仲裁、司法解决、利用区域机构或区域协定或各当事国自行选择的其他和平方法,解决它们的争端。

  b、调查任何争端或可能引起国际摩擦的任何情势,以断定其继续存在是否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

  c、对于上述性质的争端或情势,可以在任何阶段建议适当的调整程序或方法。

  B、制止侵略行动

  a、断定任何对和平的威胁、对和平的破坏或侵略行为是否存在,作出制止的建议或抉择。

  b、促请争端当事国遵行安理会认为必要或适当的临时措施办法。

  c、决定采取武力以外的办法(包括经济制裁、停止交通电信和断绝外交关系等)。

  d、如认为上述办法为不足时,可以采取必要的武力行动(包括会员国的空、海、陆军示威、封锁或其他军事举动),以维持和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

  C、其它

  负责拟定军备管制的方案,在属于战略性的地区行使联合国的托管职能,提出建议或决定执行国际法院的判决所应采取的措施,同大会平行选举国际法院法官,向大会推荐新会员国和联合国秘书长;向大会建议中止会员国的权利或开除会员国。

  3.安理会的表决程序

  安理会每个理事国有一个票权。表决时,程序性事项以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决定;非程序性事项以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在内的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决定。这就是安理会表决制度上适用的“大国一致原则”。根据这个原则,只要有一个常任理事国投反对票,议案就不能通过,常任理事国因此就享有否决权。弃权票不是反对票,也不是同意票,从条文的涵义看来,弃权票也产生否决的后果,但在安理会的实践中,弃权常被排除在总票数之外,因而就产生了所谓“弃权不妨碍通过”的惯例。

  由于决定某个事项是否属于程序事项的问题也要由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同意票在内的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决定,因此,常任理事国就享有两次否决的权利,称为“双重否决权”。

  (三)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1.经社理事会的组成

  经社理事会,是负责协调联合国经济、社会、人权和文化活动的机关。原有理事国18个,后来经过多次修改,现有理事国54个。理事国由联合国大会选举,任期3年,交替改选,每年改选三分之一,可以连选连任。

  经社理事会每年举行两届会议。表决采用简单多数制,每个理事国有一个投票权。任何联合国会员国或专门机构均可派代表参加经社理事会的讨论,但无投票权。

  2.经社理事会的职权

  A、作成或发动关于国际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卫生及其他有关事项的研究和报告,并得向联合国大会、各会员国和有关专门机构提出关于此种事项的建议。

  B、为促进对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得提出建议。

  C、就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拟定公约草案,提交大会。

  D、召开在其职权范围内事项的国际会议。

  E、与政府间专门机构订立协定,使该机构成为联合国专门机构,并协调其活动。

  F、同有关的非政府组织进行磋商。

  G、应会员国和专门机构的请求为它们提供服务。

  (四)托管理事会

  托管理事会是负责监督托管领土行政管理的机关。

  托管理事会没有固定的理事国名额,它包含下述三类会员国:

  1.管理托管领土的联合国会员国;

  2.未管理托管领土的安理会常任理事国;

  3.由联合国大会选举必要数额的其他非管理国的会员国,其任期为三年。

  托管理事会每年举行一届会议,会上选产生主席和副主席,并自行制定议事规则。

  每个理事国享有一个投票权。托管理事会的决定,以出席并投票的理事国的过半数同意票通过。

  宪章把托管领土分为战略地区与非战略地区两种。战略地区由安全理事会行使托管职能,非战略地区由托管理事会协助大会行使托管职能,其主要职能是:

  1.审查管理当局根据理事会拟定的调查表提出的年度报告;

  2.会同管理当局接受并审查托管领土居民或其他方面提出的请愿书,并咨商管理当局审查此种请愿书;

  3.对托管领土进行定期观察;

  4.依托管协定而采取其他的行动。

  到1986年,联合国的托管协定已全部终止。托管理事会的职能问题已成为联合国改革中需待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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