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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国际法”串讲笔记(20)

2007年03月14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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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国际法院:

  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

  (六)秘书处

  秘书处是处理联合国日常事务为联合国其他机关服务的机关。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助理秘书长及其他行政工作人员组成。秘书长是联合国的行政首长,由大会根据安理会的推荐委派,任期5年。副秘书长,助理秘书长和高级官员按比例分配给各会员国由会员国政府向秘书长推荐,然后由秘书长委派。

  秘书长的职能主要是:

  1.负责行政事务,

  2.在大会、安理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的一切会议上以秘书长资格行使职务并执行各主要机关委托的任务。

  3.秘书长和秘书处职员还要在解决国际争端中进行斡旋和调停,管理维持和平行动,组织国际会议,监督联合国机构的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世界新闻媒介提供服务等。

  秘书长和秘书处职员只对联合国负责,在执行职务时,不得请求或接受联合国以外的任何政府或其他当局的指示。

  四、联合国与维持国际和平

  (一)集体安全制度

  根据宪章的规定,集体安全包含三个内容:

  1.禁止在国际关系上使用武力或武力的威胁,

  2.允许受到武力攻击的国家进行单独或集体的自卫。

  3.授权安全理事会对违反宪章使用武力的行为采取强制执行行动,以维护国际和平及安全。

  (二)维持和平行动

  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是指联合国军事观察团和联合国维持和平部队的各种维持和平的活动,还包括联合国派出的安全部队(警察部队)以及监督选举或公民投票的观察团等的活动。

  对维持和平行动,有不同的提法。但是,一般认为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的法律依据是《联合国宪章》第6章的规定和第7章的部分规定,由安全理事会或大会通过决议建立的、由秘书长指挥的、使用武装或非武装的军事人员包括警察部队和文职人员进行解决国际冲突或争端以维持国际和平的一种行动。

  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的目的是为了缓和与遏制冲突或争端,防止地区性或局部性的冲突或争端的扩大,以致影响或威胁国际和平与安全。维持和平行动的任务一般包括:观察、报告有关地区的局势;监督该地区的停火、停战;执行脱离接触协议;监督或督促有关方面撤军;监督已达成的军事分界线或隔离区;维持当地治安;保持平民活动和从事人道主义援助;依此,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应该是:由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或大会通过决议建立的国际部队,人员由联合国会员国提供,由秘书长指挥或控制;应取得维持和平行动所在国的同意,除自卫外,维持和平部队人员不得使用武力;应保持中立,不得偏袒一方而反对另一方,不应干涉东道国的内部事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东道国的纷争;行动应克制。

  近年来,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的性质有较大的变化,维持和平行动已不限于传统上根据《宪章》第6章建立的、需要接受维持和平部队的国家事先同意的行动。这种演变一方面适应了一些国家对维持和平行动的新的需求;另一方面,一些国家则此感到担忧和不安。

  第四节 联合国专门机构

  一、概说

  联合国专门机构具有下面几个特点:

  (一)在专门领域从事活动。

  (二)与联合国建立法律联系。根据与联合国专门机构所订立的协定,联合国承认联合国专门机构的职权范围,专门机构承认联合国有权向它提出建议并协调其活动,专门机构要定期向联合国提出工作报告,双方互派代表出席彼此的会议,但没有表决权,彼此交换情报与文件,彼此协调在人事、预算和财政方面的安排。由联合国经社理事会负责协调联合国与专门机构的关系。

  (三)有独立的法律地位。联合国专门机构有其本身的会员国、联系会员国和观察员,联合国的成员国并不当然是专门机构的成员国。专门机构有其本身的组织约章、机关体系、议事规则和经费来源。其决议及活动不须经联合国批准。联合国专门机构有权与国家及其他国际组织签订协定,有权处置其动产和不动产和进行法律诉讼,其官员和成员国的代表享受一定范围的外交特权与豁免。

  二、联合国专门机构

  (一)国际劳工组织(ILO):成立于1919年,原为国际联盟的附属机构。1946年成为联合国专门机构。总部设在日内瓦。其主要职能是对国际劳工标准提出建议,制订有关劳工问题的公约和建议书。对成员国政府提供范围广泛的技术援助。主要机关有大会、理事会和国际劳工局。

  (二)世界卫生组织(WHO):成立于1946年,同年成为联合国专门机构。总部设在日内瓦。其主要职能是协调各国政府加强卫生业务,发展技术合作并在紧急情况下提供医疗卫生救济。主要机关有世界卫生大会、执行局和秘书处。

  (三)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UNESCO):简称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46年由20个联合国会员国签订《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组织法》成立并成为联合国专门机构。总部设在巴黎。该组织的主要职能是促进各国在教育、科学和文化方面的合作,促进对正义、法治及人权的普遍尊重。该组织的主要机关有大会、执行局和秘书处。

  (四)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于1957年根据由联合国主持通过的《国际原子能组织规约》成立。总部设在维也纳。该组织的主要职能是促进并指导和平利用原子能的发展,确立核保障和环境保护的标准,通过技术合作,援助成员国和促进关于核能科技情报的交流。该组织的主要机关有大会、执行局和秘书处。

  (五)世界气象组织(WMO):其前身是在1878年成立的“国际气象组织”,1947年改组后于1951年成为联合国专门机构。总部设在日内瓦。该组织的主要职能是协调和改进世界的气象活动,鼓励各国有效交换气象情报,促进气象观察标准化,以建立一个世界天气监视网。该组织的主要机构有世界气象大会、执行委员会和秘书处。

  (六)国际电信联盟(ITU):原成立于1934年,1947年改组后于1961年成为联合国专门机构。总部设在日内瓦。该组织的主要职能是改进和合理使用各种电信,以提高电信业务的效率。该组织的主要机关有全权代表大会、行政大会、行政理事会和总秘书处。

  (七)万国邮政联盟(UPU):原为1875年成立的“万国邮政总联盟”,1878年改组为现在的万国邮政联盟。1948年成为联合国专门机构。总部设在伯尔尼。该组织的主要职能是为各成员国的邮政管理机关指定邮务规章制度,使国际邮政交换能在标准化的条件下进行。该组织的主要机关有万国邮政大会、执行理事会和邮政研究咨询理事会和国际局。

  (八)国际海事组织(IMO):1959年成立并成为联合国专门机构,原名为“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1975年改名为国际海事组织。总部设在伦敦。该组织的职能是制订和修改有关海运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海洋、便利海上运输、提高航行效率等方面的公约,交流有关的经验和情报。该组织的主要机关有大会、理事会、海上安全委员会、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和秘书处。

  (九)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1947年根据1944年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成立。同年成为联合国专门机构。总部设在蒙特利尔。该组织的职能是确立国际航空原则,发展国际航空技术,促进国际航空运输的规划和发展。该组织的主要机关有大会、理事会和秘书处。

  (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其前身是在1893年根据巴黎《保护工业产权公约》建立的“国际保护工业产权联盟”和根据1886年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建立的“国际保护文学艺术作品联盟”合并而产生的“国际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局”。1947年根据在斯德哥尔摩签订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成立本组织,并于同年成为联合国专门机构,总部设在日内瓦。该组织的职能是促进全世界对知识产权的尊重,保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各联盟间的行政合作,协调各国的国内立法,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法律和技术援助,收集和传播技术情报,办理知识产权的国际注册。该组织的主要机关有大会、成员国会议、协调委员会和国际局。

  (十一)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1945年根据1944年在布雷顿森林会议上签订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成立并与1947年成为联合国专门机构。总部设在华盛顿。该组织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和国际金融公司构成四个重要的国际金融组织。该组织的主要职能是对成员国提供信贷,以消除其国际收支的不平衡。对成员国提供有关财政、货币、银行、外贸等方面技术援助。该组织的主要机关有理事会、执行董事会和总裁。在表决方面,该组织采取加权表决制。

  (十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IBRD):1945年根据1944年在布雷顿森林会议上签订的《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成立,简称“世界银行”。总部设在华盛顿。该银行的成员国必须是世界货币基金组织的成员国,但世界货币基金组织的成员国不一定要参加世界银行。该银行的宗旨是给成员国提供长期贷款,以资助成员国在战后的复兴和开发并促进私人对国外投资。款项必须用于具体项目,申请国必须提出项目计划并接受银行对它的监督。世界银行的主要机关是理事会、执行董事会和行长。表决制度采取加权表决制。

  (十三)国际开发协会(IDA):1960年根据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的决议成立,作为世界银行的附属机构,但协会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参加协会的必须是世界银行的成员国。该协会只对成员国中较贫穷的发展中国家发放“开发性信贷”,不收利息,只收0.75%的手续费。贷款期可达50年,还款条件远比世界银行优越。该协会是有相当自主性的机构,但其理事会理事、执行董事会和协会总经理均由世界银行的相应机构的负责人兼任。

  (十四)国际金融公司(IFC):成立于1956年,并于1957年成为联合国专门机构。该公司也是世界银行的附属机构,其成员国也必须是世界银行的成员国。该公司的业务主要是通过贷款、入股等方式进行投资,私人企业可以直接得到它的贷款而不用政府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为15年以下,并须以贷出时的货币付息。公司的组织机构与世界银行相同。

  (十五)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FTT):这是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于1947年在日内瓦签订的一项多边协定,于1948年1月1日生效。其宗旨是削减关税及贸易壁垒,促进贸易自由化。严格地说,这不是一个国际组织,但事实上它是一个在关税及贸易方面的国际组织,其地位与联合国专门机构的地位相似。其主要机关有缔约国大会、代表理事会和秘书处。1993年,根据《乌拉圭回合更后文件》中的《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决定在1995年1月1日成立“世界贸易组织”,作为协调成员国贸易关系的全球性国际贸易组织。“世界贸易组织”(WTO)从1996人1月1日起继承了关贸总协定的业务,成为联合国专门机构。

  (十六)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FAO):简称“粮农组织”。1945年成立,1946年成为联合国专门机构。总部设在罗马。该组织的主要职能是传播先进农业技术,促进农作物新品种的交换,防治作物及牲畜的流行病,并在粮农科技方面提供技术援助。该组织的主要机关有大会、理事会和秘书处。

  (十七)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IFAD):1977年成立,同年成为联合国专门机构。总部设在罗马。该组织的主要职能是为发展中国家筹措资金提供低息贷款,以支持它们采取措施改进农业生产。该组织的机关有管理理事会和执行局。

  (十八)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UNIDO):成立于1967年,原为联合国的附属机构,1985年改为联合国专门机构。总部设在维也纳。该组织的主要职能是通过直接援助加速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化和协调联合国系统的工业发展活动。该组织的主要机关有大会、工业发展理事会和秘书处。

  第五节 区域性国际组织

  一、概说

  区域性国际组织是指在特定区域内的国家为了共同利益和共同政策而组成的国际组织。这种国际组织具有国际组织的一般特点,也具有其本身独有的特点:

  (一)地理性,因其成员国基本上是特定区域内的国家;

  (二)成员国具有共同的利益和政治背景,因它们在民族、历史、文化、语言、宗教等方面有密切的联系,在政治、军事、经济和社会上有共同关心的问题,形成一种相互依存的关系;

  (三)区域性组织不仅具有维持和平与解决争端的职能并具有促进和调整区域内社会、经济及其他领域的关系的职能。

  区域性组织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联合国宪章》确认了区域性国际组织的这个地位,规定参加区域性组织的联合国会员国在把地方性争端提交安理会以前应依该项办法或由区域组织解决。这就是说,《宪章》把区域性组织纳入联合国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体系,但区域性组织的活动不得违背《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

  区域性国际组织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活动构成联合国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活动的一部分,但区域性国际组织是独立于联合国之外的国际组织,不是联合国的组成部分,它有独立的组织约章、成员国、组织机构和活动程序,有独立的国际法律人格,只是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与联合国保持合作而已。

  二、一般性区域国际组织

  (一)美洲国家组织(OAS):成立于1889年,原名“美洲共和国国际联盟”。1910年改称为“美洲共和国联盟”(“泛美联盟”)。1948年,根据《波哥大公约》定名为“美洲国家组织”。总部设在华盛顿。该组织的宗旨是:加强美洲大陆的和平与安全;促使成员国争端的和平解决;促进成员国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方面的合作。其主要机关有成员国大会、常设理事会和秘书处。

  (二)阿拉伯国家联盟(LAS):根据1945年在开罗签订的《阿拉伯联盟公约》成立。总部设在开罗,1979年迁往突尼斯。该组织的宗旨是:加强成员国间的联系,协调彼此间的政策和活动,捍卫独立和主权,全面考虑阿拉伯国家的事务和利益,在经济、交通电信、文化、国籍、社会和卫生等方面密切合作。《阿拉伯联盟公约》还规定成员国应和平解决争端,不得诉诸武力。其主要机关有理事会和秘书处。

  (三)非洲统一组织(OAU):1963年在埃塞俄比亚首都亚的斯亚贝巴举行的非洲独立国家首脑会议上签订《非洲统一组织宪章》成立。总部设在亚的斯亚贝巴。该组织的宗旨是促进非洲国家的统一与团结,协调与加强非洲国家在各方面的合作,保卫非洲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独立,根除一切形式的殖民主义,促进国际合作。其主要机关有国家和政府首脑会议和秘书处。

  (四)东南亚国家联盟(ASEAI):1967年根据《东南亚国家联盟宣言》成立本组织。总部设在雅加达。该组织的宗旨是加强合作,促进经济增长、社会进步、文化发展与和平稳定。其主要机关有部长会议、常务委员会和秘书处。

  第十五章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方法

  第三节 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

  第四节 通过国际组织解决国际争端

  第一节 概说

  一、国际争端的概念

  国际法上的国际争端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由于政治利益或法律权利的冲突而产生的争端。

  国际争端按性质可归纳为两类:

  一是由政治利益冲突而引起的争端,称为“政治性争端”。

  二是由法律权利冲突而引起的争端,称为“法律性争端”,政治性争端常涉及国家主权问题,不适宜用裁决方法解决,故称为“不可裁判的争端”;有关法律解释的适用问题的争端常可用裁判方法解决,故称为“可裁判的争端”。政治性争端和法律性争端往往不能截然分开。

  二、国际争端的解决方法

  传统国际法认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有强制方法和非强制方法两类。

  强制方法就是一个国家为迫使另一个国家接受其所要求的解决争端办法而采取带有某些强制性的方法。这种方法包括反报、报复、平时封锁和干涉。有些西方学者把非战争的使用武力,甚至战争也列在强制方法之内。然而,在现代国际法中,使用武力或威胁是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的行为,不能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合法手段。

  反报是指一国以同样的或类似的行为作为对某国不礼貌、不友好或不公正的行为的回答。引起反报的行为,不是违反国际法的行为,通常是不礼貌、不友好或不公正的行为。反报的目的是迫使对方改变其不礼貌、不友好或不公正的行为,只要对方改变了这些行为,反报就应停止了。作为强制方法之一的反报,通常被认为是行为国的合法的对抗措施。只要不违反国际法,反报是允许的。

  报复是指一国对另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报复所针对的是一种国际不法行为。报复的手段,传统国际法并没加以限制。现代国际法不允许对他国使用威胁或武力,侵犯任何国家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因此,现代国际法虽然没有禁止报复,但报复的手段必须是国际法所许可的。报复的目的是迫使对方停止其不法行为,一旦对方停止了该行为,报复便应停止。

  平时封锁是指一国在和平时期用海军力量封锁他国的港口和海岸,迫使他国就范的一种强制方法。这种在和平时期对他国使用武力的行为,在现代国际法上构成对他国使用威胁或武力,侵害其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的非法行为,因而是现代国际法所禁止的。

  干涉从解决国际争端来说,是指第三国对于某两国之间的争端所作的强制性干预,使争端当事国按照干涉国要求的方式解决它们之间的争端。

  强制方法虽然是在和平时期使用的方法,但不是解决国际争端的和平方法。强制方法中的反报和报复,常常被认为是受害国为了自保而采取的对抗措施。作为自保行动,反报和报复是允许的,但必须按照国际法的要求进行:

  (一)此行为只能是受害国自己实施,第三国无权介入;

  (二)在对方一旦停止了受对抗之行动,反报和报复就应停止;

  (三)反报和报复都应与受对抗之行动成比例,符合“对称性”原则。

  至于和平封锁和强制性的干涉行为都是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的行为,是现代国际法所不许可的。

  非强制方法可分为政治解决方法和法律解决方法两大类,前者有谈判、斡旋、调停、和解及国际调查等方法,后者有仲裁和司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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