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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国际法”课堂笔记(10)

2007年02月14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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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外交关系是指国家之间在外交活动中形成的一种关系。

  外交是国家为了实现其对外政策由国家外交机关进行的各种方式的对外活动。外交关系主要是指国家为了实现其对外政策,由外交机关通过访问、谈判、签订条约、外交文书往来、派出常驻外交代表机关、参加国际会议和国际组织等对外活动而形成的关系。

  外交关系的形式:

  1、正式外交关系:也称正常的外交关系,以双方互派常驻使节为其主要特征。

  2、不完全的外交关系,也称关外交关系,其特点是双方互派的外交使节停留在互派代办的级别上。

  3、非正式外交关系,其特点是,两个没有正式那次的画家直接进行外交谈判,互设某种联络机构

  4、国民外交关系,其特点是民间性的,表现在非官方的个人或代表团体的友好访问、接触,就国际问题或两国关系问题发表共同声明或联合公报,就某些具体事务签订民间协定。

  领事关系是指一国根据与他国达成的协议,相互在对方一定地区设立领事馆和执行领事职务所形成的国家间的关系。

  领事关系与外交关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一、联系:

  首先:两国同意建立外交关系,也就意味着同意建立领事关系。在两国间尚未建立外交关系的情况下,建立领事关系也常常构成建立外交关系的初步,但是两国间断绝外交关系并不当然断绝领事关系。

  其次:在行政系统上,领事官一般与外交官同属于外交人员组织系统,由外交部门领导。

  此外:外交使节也可以同时执行领事职务;当两国之间无外交关系的场合领事也有兼办外交事务的。

  外交关系法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外交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领事关系法主要调整国家间领事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现代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的特点

  1、国家间关系的不断发展,使外交使团的职务日益繁重和复杂。

  2、国际组织的迅猛发展丰富了现代外交使团的种类

  3、现代外交关系法和领事关系法从过去的分散状态向较为集中的方向发展。

  外交机关:是国家为了实现其对外政策而进行外交活动的国家机关的总称。

  1、国内外交机关:元首政府和政府中主管外交工作的外交部。

  2、驻国外的外交机关

  常设外交代表机关:一国派驻外国的使馆和向国际组织派遣的常驻使团。

  临时性外交代表机关:特别使团:它们是执行特定的临时外交任务的外交使团。

  外交关系和使馆的建立必须经过有关国宾馆协议:出中采取签订条约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交换照会的方式或双方发表联合声明的方式

  使馆的职务:

  1、在接受国中代表派遣国;

  2、在国际法许可之限度内,在接受国中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

  3、与接受国政府办理交涉;

  4、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之状况及发展情形,并向派遣国报告;

  5、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间的友好关系,并发展两国间之经济、文化、科学关系。

  6、担负国际法许可的其他职务

  使馆人员的类别:

  使馆馆长

  外交职员:参赞、武官、秘书和各种随员

  行政技术职员

  事务职员

  使馆馆长的等级:大使、公使、代办

  国家之间交换什么等级的使馆馆长,应由有关国家商定,国家之间互派代办是很少的,通常是在两国关系上存在问题才这样做。

  使馆馆长的等级由两国商定。

  派遣国对于拟派驻接受国之使馆馆长人选必须查明其确已获得接受国之同意。

  接受国无须向派遣国说明不予同意之理由。

  接受国得随时不具解释通知派遣国,宣告使馆馆长或使馆任何外交职员为不受欢迎的人员或使馆任何其他职员为不能接受。

  国书:一国元首发给接受国国家元首用以证明大全或公使身份的正式文书。

  在呈递国书后或者向接受国外交部或另经商定之其他部通知到达并将所奉国书正式副本送交后,即视为已在接受国内开始执行职务

  使馆人员职务终止:

  任期届满

  本国召回

  接受国要求召回

  派遣国与接受国外交关系断绝

  革命产生新政府

  外交团:反映驻在一国首都的所有使馆馆长组成的团体。广义的外交团,还包括这些使馆的其他外交人员甚至包括外交人员的家属。

  大使高于公使,公使高于代办。

  特别使团的概念:特别使团是指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经另一国或另一个其他国际法主体同意,派往该国或该另一个国际法主体执行特定任务的临时性使使团。

  外交特权与豁免:是指外交代表机关及其人员在接受国所享有特殊权利和优惠待遇的总称。

  使馆的特权与豁免

  1、使馆馆舍不得侵犯

  2、使馆馆舍及设备,以及馆舍内其他财产与使馆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强制执行。

  3、行动和旅行自由

  4、通讯自由

  5、免纳捐税、关税

  6、使用国旗和国徽

  外交人员的特权和豁免

  1、人身不得侵犯

  2、寓所、文书、信件和财产不得侵犯

  3、管辖的豁免

  4、免纳捐税、关税和行李免受查验

  5、其他特权与豁免

  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开始:自其进入接受国国境前往就任之时起享有此项特权与豁免。

  如果人员已以接受国境内,自其委派通知接受国外交部或另经商定的其他部门之时开始享有。

  使馆及其人员对接受国的义务

  1、使馆人员在不妨碍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情况下,负有尊重接受国法律规章的义务

  2、使馆人员不得干涉接受国的内政。

  3、使馆馆舍不得用于与使馆职务不相符合的用途。

  4、外交人员不应在接受国内为私人利益从事任何专业或商业活动。

  领事:是一国根据与他国的协议,派往他国某一城市或地区执行领事职务,以保护派遣国及其公民和法人在当地的合法权益的人员。

  领事和外交代表的区别

  1、外交代表全面代表派遣国,同接受国就涉及到两国关系中带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进行交涉,而领事则是在其职能范围内同接受国地方当局进行交涉,他不能直接同接受国中央打交道;

  2、在职务上,外交代表所保护的利益对派遣国来说,是发球僵性的重大利益,而领事的主要职务是保护派遣国来说,是发球僵性的重大利益,而领事的主要职务是保护派遣国关于商务及侨民的利益;

  3、在工作地域范围上,外交代表可及于接受国全境,而领事一般以其辖区为限,仅与该地方当局交涉;

  4、在享受特权与豁免上,领事享受的特权要比外交代表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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