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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国际法”课堂笔记(7)

2007年02月14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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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航空法

  空气空间:地球表面为大气层所笼罩的空间称为空气空间

  国际航空法是调整各国航空活动中的法律关系的原则和规则的总体。

  航空法的条约可分为三类:

  一、确立一般航空法律制度

  A、巴黎航空公约1919

  B、《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即《芝加哥公约》1944

  二、关于航空运输业务的条约

  A、《哈瓦纳商务航空公约》1928

  B《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1929(华沙条约)

  C《国际航空运输协定》1944

  三、关于航空安全的条约

  A、《关于在航空器上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1963、东京《东京公约》

  B《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1970蒙特利尔公约

  C、《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1971、海牙公约

  《巴黎航空公约》和《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都承认每个国家对其领土上空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1、制定航空法律和规章

  2、在空中设立禁区:缔约国为了军事需要和公共安全的理由,得指定境内某地区的上空为禁区,禁止或限制其他缔约国的航空器飞过。

  3、保留“国内载运权”:缔约国有权拒绝其他缔约国的航空器在其领土内装载乘客、邮件和货物运往其境内另一地点

  缔约国一切不从事国际航班飞行的航空器,不需事先获准,有权飞入或习经其他缔约国的领土而不降停,或作非运输业务性的降落。

  非航班飞行也就是不定期的航班飞行,即不按公布的班期表运输也不受正确航班运费与费率的约束

  航班飞行:就是定期的航班飞行:

  1、按班期时间表飞行,每次班期都开放供公众使用;

  2、航班是定期和频繁的,成为公认有规律的系列。

  非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就是在航空器内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非法地干扰,劫持或以其他不正当方式控制飞行中的航空器。

  第八章 外层空间法

  外层空间是空气空间以外的整个空间。任何国家不能主张权利的空间。

  外层空间的两个原则:一是外层空间供各国自由探索和使用;二是外层空间不得为任何国家所占有。

  外层空间法:调整各国在外层空间的活动的法律关系的法律。

  外空委员会:1958年,联合国设立的联合国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简称外空委员会。

  外层空间的法律体系:

  1、外层空间条约、1966年底通过——外层空间宪章

  2、营救协定、1968年通过

  3、《国际责任公约》1972

  4、登记公约、1975

  5、月球协定1979

  外层空间法的制度

  1、探索和利用必须为全人类谋福利和利益

  2、外层空间不得据为己有

  3、探索和利用应遵守国际法

  4、对宇宙航行员提供援助和营救

  5、发射国承担国际责任

  6、发射国对发射实体保持管辖和控制权

  7、国际合作和互助

  法律制度:

  1、登记制度

  2、责任制度:

  3、援救制度

  4、月球开发制度

  5、国际合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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