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国际法”课堂笔记(9)
缔约能力也即缔约权:在国际法上可以合法缔结条约的能力。
条约的缔结程序:
1、谈判:有关各方为了就条约的内容能达成一致协议而进行的交涉
全权证书:一国主管当局所颁发,指派一人或数人代表该国谈判,认定或谁条约约,表示该国同意受条约的约束
2、签字:签字是缔约中的重要一环,是表示缔约国同意受条约拘束的方式
草签:条约在正式签字前,可以由谈判代表草签,草签只表明全权代表对条约的约文已认证,它不具有法律效力需待本国政府核准。
签字构成一国同意受条约约束的情况:1、条约规定签字有此效果;2、另经谈判国协议确定签字有此效果;3、该国使签字有此效果的意思可以见于其代表的全权证书或已于谈判时有此表示
3、批准:是缔结国的权力机关对其全权代表所签署的条约的认可,表示同意随条约所载之义务的行为
4、交换批准书:有些条约除需批准外,还必须互换批准书。所谓交换批准书的缔约双方互相交换各自国家权力机关批准条约的证明文件,使该条约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一般是由国家元首或其它权力机关签署,外交部长副署,通常能序文、主文、结尾组成。
条约的加入:指没有在条约上签字的国家成为缔约国受条约的约束的一种法律行为。
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之片面声明,不念经措辞或名称为何,其目的在于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
其含义:1、排除条约中某项条款;2、就是某项条款有所修正
关于保留的提出:三种情况禁止保留
1、条约本身禁止保留
2、条约仅准许特定的保留,而有关保留不在其内
3、保留不符合条约的目的与宗旨
条约的生效情况:
1、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2、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3、自互换批准书之日或之后若干天开始生效
多边条约生效的方式归纳:
1、自全体缔约国批准或各缔约国明确表示受拘束之日起生效
2、自一定数目的国家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之日或之后若干天后某日起生效。
3、自一定数目的国家,其中包括某些特定的国家提交批准书后生效
关于条约的有效期
1、无期限的条约,即除非再订新约,条约一直有效
2、有期限的条约,需要在条约里明文规定,期限长短不一,视而不见具体情况而定。
条约的效力
1、时间:没有追溯力,不溯既往
2、空间:条约对每一当事国之拘束力及于其领土的全部
3、条约的冲突:条约的冲突是指缔结国所订条约的内容与其先后条约产生矛盾的情况从而引起哪一个条约应优先适用问题,因为冲突的义务是不可能加以履行的。
——一是后法优于前法,二是如果知法律规范来自不同的权力机关,由上级权力机关制定的效力高于下级机关制定的。
条约的终止:指条约由于期满或其他原因在法律上终止存在,不再具有约束力。
1、条约期满
2、条约的执行完毕
3、条约解除条件的成立
4、退约
5、条约被代替
6、条约执行的不可能
7、全体当事国同意终止
8、单方面终止条约——A、缔约一方违背条约义务;B、情势变迁
条约的停止实施也终止
终止是指整个条约对当事国永久地推动效力,而停止施行是指一个或数个当事国于一定期间内暂停施行条约的一部或全部,但条约本身并不因此而终止,必要时,依一定程序可以恢复条约的施行。按《条约法公约》,规定,当事国可援引一方违约、情势变迁为理由,停止旅行条约;也可以依条约本身的规定或全体当事国同意停止施行条约
条约的无效:
1、无缔约能力
2、错误
3、诈欺
4、贿赂
5、强迫
6、与强行法冲突
条约的修正:指涉及全体当事国的条约的更改
条约的修改:则是若干当事国间对条约的更改
条约解释的机关
1、条约当事国的解释
2、国际组织的解释
3、仲裁法庭或国际法院的解释
条约的解释规则:
1、依条约之用语按其上下文并参照条约的目的及宗旨所具有的通常意义,善意地加以解释
2、对整个条约及其附件全面研究,并考虑缔结条约的所有有关文件进行解释
3、如果按照上述办法所作的结论仍意义不明,可使用解释的补充资料,如缔约的谈判记录,条约的历次草案,讨论条约的会议记录等。
4、以两种或两种以上文字写成的条约,除规定遇有解释分歧时,应以某种文字为准,每种文字同一作准
5、作准文字以外的其他文字的译文,解释时只供参考
6、如作准文本中的用语遇有分歧时,各方只受本国文字的约束,而且不得从对方文字约文的不同解释中作出对自己有利的解释
7、在两种以上文字同一作准的条约中,解释分歧按上述方法仍不能消除时,应采用考虑条约的目的及宗旨下更能调和各约文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