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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国际法”要点题101(4)

2007年02月14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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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简述引渡的规则。(7分)

  1、请求引渡的主体:罪犯本人所属国;犯罪行为发生地国;受害国

  2、引渡的对象:是指被某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人

  3、双重犯罪原则与罪名特定

  双重犯罪:又称相同原则:是指被请求引渡人的行为,必须是请求引渡国和被请求引渡国双方法律都认定犯罪并可以起诉的行为。

  罪名特定原则:指请求国在将被引渡人引渡回国后,只能以请求引渡时所持罪名进行审判或惩处,不是以不同于引渡罪名的其他罪名进行审判或惩处。

  4、引渡的程序:条约或有关引渡的国内立法

  5、引渡的效果:引渡国即可根据其法律对罪犯进行审判。

  33.简述国际法律责任的形式。(8分)

  国际不当行为和损害行为一经确定,如果没有免除责任的条件出现,就产生承担相应责任的法律后果

  一、限制主权:限制责任国行使主权的一种责任形式

  二、恢复原判:指对被侵害的事物恢复到不当行为对其侵害前存在的状态

  三、赔偿:在不能恢复原状下,对不当行为造成的物质和精神损害,可用赔偿来代替。

  四、道歉:从事国际不当行为的主体对受害方造成的非物质的损害予以精神上的补偿所采取的法律责任形式。

  34.什么是国际法上的承认?法律上的承认的效果是什么?(8分)

  承认是既存国家以一定方式对新国家或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

  法律上的承认将产生全面的法律效果

  一、两国关系正常化,双方可以建立正式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

  二、双方可缔结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条约或协定

  三、承认被承认国的法律法令的效力和司法管辖权和行政管辖权

  四、承认被承认国取得在承认国法院进行诉讼的权利及其本身或国家财产的司法豁免权

  35.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基本原则。(7分)

  种族人民平等地具有中国国籍原则

  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原则

  在赋予原始国籍上采取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原则

  男女国籍平等原则

  国籍的加入、退出和恢复采取自愿申请和审批相结合的原则

  36.简答1966年通过的《外层空间条约》规定的各国在外空活动中所必须遵守的七项原则。(7分)

  37.简答《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规定的对“空中劫持”的管辖权。

  东京公约从国籍原则出发,认为飞机的登记国有权对这一行为行使管辖权,特别是当行为发生在公海上空和在任何不属于其他国领土的上空飞行的时候。

  海牙公约则采取混合原则:

  蒙特利尔同样根据普遍性管辖原则,规定犯罪行为发生地国,登记地国,降落地国,飞机承租人之营业地或常住地国和犯罪者发现地国都有权行使管辖(8分)

  38.简述国际法院的程序。(8分)

  国际法院的诉讼程序和咨询程序应依下列步骤进行

  一、起诉:一是以提交请求书起诉,一是以提交特别协定书起诉

  二、书面程序和口头程序

  三、评议及宣判

  上述程序也适用于咨询意见的审理。

  还有特别程序

  一、临时保全措施

  二、初步反对主张

  三、参加

  39.简述条约适用的时间范围和空间范围。

  适用的时间范围:一般来讲,条约生效后,都是自生效之日起开始适用。原则上,条约没有追溯力,条约不溯既往,条约对当事国在条约生效之日以前发生的任何行为或事实均不发生效力

  适用空间范围:除条约表示不同意思,或另经确定外,条约对每一当事国之拘束力及于其全部领土

  40.简述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根据。

  使馆及其人员在接受国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外交特权与豁免是指外交代表机关及其人员在接受国所享有的特殊权利和优惠待遇的总称。

  其有三种不同的说法:代表说、治外法权说、职务需要说。

  普遍接受的根据有二:一是有效地执行职务所必需;

  二是对质外交代表所代表的国家的尊重。

  41.简述联合国的主要机关及其组成。

  主要机关:

  联合国大会

  安全理事会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托管理事会

  国际法院

  秘书处

  42.简述斡旋与调停的异同。

  在争端当事国未能以谈判与协商解决争端的情况下由第三方进行干预促使当事国进行谈判并协助其解决争端的一种方法

  但斡旋只是第三方促使当事国进行谈判,而第三方一般不介入

  调停则第三方直接参与谈判。

  43.简述联合国的宗旨。(7分)

  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

  发展各国以人民的平等权利和自决原则为基础的友好关系

  促进国际间有关经济、社会及文化方面的合作

  构成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

  44.简述对宇宙航行员的援救制度。(7分)

  当宇宙航行员发生意外、遇难或以他国境内或公海紧急降落时,发现国应提供一切可能的援助,立即把他们送还他们的登记国,并通知联合国秘书长

  二、在外层空间进行活动时,一国的宇宙航行员应向他国航行员提供援助

  三、各国应把其在外层空间发现的对宇宙航行员有危险的现象通知其他国家或通知联合国秘书长

  四、各国在获悉或发现空间实体或实体的组成部分返回地球并落在它所管辖的区域内,落在公海或不发球任何国家管辖的地方,就通知发射当局和联合国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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