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新版经济法概论笔记(法学类)第八章1
第八章 税收法律制度
一、税收与税法概述:
1、税收的概念与特征:
(1)税收概念:或称租税、赋税、捐税等,简称税,是国家为实现其公共职能而凭借其政治权力,依法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活动或称手段。
(2)税收的特征:国家主体性、公共目的性、政权依托性、单方强制性、无偿征收性、标准确定性。
2、税收的分类:按不同的标准可分为不同的类型
(1)依据税负能否转嫁,可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
(2)依据税收计征标准的不同,可分为从量税和从价税
(3)依据征税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商品税、所得税和财产税。
(4)依据税权归属的不同,可分为中央税和地方税。
(5)依据税收与价格的关系,可分为价内税和价外税。
(6)依据课税标准是否具有依附性,可分为独立税和附加税
3、税法的概念与体系:
(1)税法概念:是调整在税收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税收与税法的关系:
联系:税收活动必须严格依税法的规定进行,税法是税收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而税法又必须以保障税收活动的有序进行为其存在的理由和依据。
区别:税收作为一种经济活动,属于经济基础范畴。而税法则是一种法律制度,属于上层建筑范畴。
(3)税法体系:是指各类税法规范所构成的协调、统一的整体。它由税收体制法和税收征纳法构成。其中税收征纳法又进一步分为税收征纳实体法和税收征纳程序法。
4、税法的构成要素:
(1)概念及分类:
概念:是指构成税法的必要因素,是税法的必不可少的内容。
分类:按不同的标准可分为不同的类型
依据各类要素是否具有普遍意义,可分为一般要素和特别要素。
另更为通常的一种分类是分为实体法要素和程序法要素。
(2)实体法要素:
a.税法主体:是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括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两类。
b.征税客体:也称征税对象或课税对象,是指征税的直接对象或称标的。它说明对什么征税的问题。
c.税目与计税依据:税目是指税法规定的征税的具体项目。它是征税对象在质的方面的具体化,反映了征税的广度。计税依据是指根据税法规定所取得的用以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亦即用以计算应纳税额的基数。
d.税率:是应纳税额与计税基数之间的数量关系或比率。它是税法的核心要素。它可分为:
比例税率:指对同一征税对象,不论其数额大小,均按照同一比例计算应纳税额的税率。
累进税率:指随着征税对象的数额由低到高逐级累进,所适用的税率也随之逐级提高的税率。
定额税率:指按征税对象的一定计量单位直接规定的固定的税额。一般适用于从量计征。
e.税收特别措施:即税收优惠措施和税收重课措施。前者以减轻人的税负为主要目标,并与一定的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相关。后者是以加重纳税人的税负为目标而采行的措施,如税款的加成、加倍征收等。
(3)程序法要素:
a.纳税时间:是指在纳税义务发生后,纳税人依法缴纳税款的期限,因而也称纳税期限。可分为纳税计算期和税款缴库期。
b.纳税地点:是纳税人依据税法规定向征税机关申报纳税的具体地点
5、税收体制改革:
税收体制是指在相关国家机关之间划分税收方面的权力的各种制度。我国改革开放以后,也曾进行上过税收体制改革。其中以1984、1994年的两次税制改革规模为更大。
二、税收征纳实体法律制度:
1、概述:税收征纳实体法在整个税法体系中居于主体地位,具体包括商品税、所得税、财产税三个方面的法律制度。
2、商品税法律制度:是以商品(包括劳务)为征税对象,以依法确定的的流转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类税。它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是我国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
(1)增值税法律制度:
增值税概念:是以应税商品或劳务的增值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商品税。它是商品税中的核心税种。
我国现行的增值税的实体法规范的主要内容是:
a.税法主体:我国增值税的征税主体是税务机关(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纳税主体是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提应税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此外,从税法地位和税款计算的角度,增值税的纳税主体还可以分为两类,即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b.征税范围:包括三个方面,即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进口货物。从总体上看,增值税主要是对货物的销售征税。
c.税率:分为三档,即基本税率(为17%)、低税率(为13%)、零税率。
d.应纳税额的计算:(具体见教材第226面,要求记忆)
e.税收减免: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己自产农业产品
古旧图书
直接用于教学、科研的进口仪器和设备
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个人的销售额未达到规定的起征点的,也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