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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行政法”笔记资料(14)

2007年05月10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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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赔偿程序

  行政赔偿程序是指受害人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的步骤、方法、顺序、形式等要求。根据《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等法律规定,我国行政赔偿分为两种途径:一种是单独就赔偿问题向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提出;另一种是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一并提起。

  一、行政赔偿请求的提出

  1.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及先行程序

  受害人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应当首先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在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或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才可以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先行程序要求赔偿请求人必须被确认为违法或已经被撤销变更,被法院判决违法而撤销;该行为为终局裁决;事实行为等情形。

  2.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是指请求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赔偿要求。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通常先确认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然后再决定是否赔偿。

  3.允许提出数项赔偿要求

  《国家赔偿法》规定,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请求。

  4.行政赔偿申请书

  它是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的书面文件,也是赔偿义务机关据以审查赔偿请求、裁决赔偿内容及结果的依据。提出赔偿请求,首先应递交赔偿申请书。

  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受案与处理

  1.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后,经审查认为赔偿申请符合条件的,应当通知请求人,并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请求人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赔偿义务机关应依法提出赔偿方案。

  3.赔偿处理不成。(1)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申请不予理睬或对自己提出的方案不予实施的;(2)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的方案有异议的,包括对赔偿方式、金额、履行期限有不同意见的。处理不成,自两个月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赔偿请求人可以提起赔偿诉讼。

  三、行政追偿程序

  追偿又称求偿,指国家行政机关向表求人支付赔偿费用或履行赔偿义务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或受委托的组织或个有,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的制度。是国家基于行政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特别权力关系而对公务员等实施的制裁形式。

  追偿责任构成要件:(1)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已向受害人支付了赔偿金。(2)公务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行政赔偿的方式与计算标准

  一、赔偿方式

  《国家赔偿法》规定有三种方式:(1)金钱赔偿;(2)返还财产;(3)恢复原状。

  以金钱赔偿为主,以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为辅。

  二、赔偿计算标准

  1.人身自由损害的赔偿标准

  每日赔偿金按国家上年度日平均工资计算。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字为准。

  2.生命健康权的损害赔偿标准。

  (1)造成身体伤害的,应支付医疗费及赔偿误工减少的收入。每日赔偿金按国家上年度职工的日平均工资计算。更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

  (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更高赔偿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3)造成公民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对死者生前抚养(或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应当支付生活费。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被抚养的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18周岁为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被抚养(或抚养)人的生活费给付死亡为止。

  3.财产损害的赔偿标准

  以赔偿直接损失为原则。直接损失是指由于侵权行为直接造成的已经发生的实际损失。

  4.赔偿费用

  赔偿费用是国家用以支付给赔偿请求人的金钱。国务院及所属部门的赔偿费用,由中央财政支出;省级政府及所属部门的赔偿费用,由省财政支出;县级政府的赔偿费用,由县财政支出。

  5.赔偿请求时效

  《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被依法确定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赠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更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

  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

  国家免征赔偿金税。

  行政复议概述

  一、行政复议及其特点

  行政复议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行政管理职权时,与作为被管理对象的相对方发生争议,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由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依法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活动。

  行政复议的主要特点:(1)行政笥。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行为,其主体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2)职权性。行政相对方的复议申请只能提交给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有管辖权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机关。并且,行政复议机关所进行的行政复议活动绝不能超越其法定的职权范围。(3)监督性。复议机关复查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过程,实质上就是复议机关对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实施监督的过程。它是一种层级监督、事后监督、间接监督。(4)程序性。行政复议较一般的行政行为具有更高的程序性要求,其每一环节都须符合法定的实体和形式要件。(5)救济性。行政复议是对行政失误的补救。

  二、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1.行政复议应当遵循合法的原则:(1)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主体应当合法。(2)审理复议案件的依据应当合法。(3)审理复议案件的程序应当合法。

  2.行政复议应当遵循及时原则:(1)受理复议应当及时。(2)审理复议案件的各项工作应当抓紧进行。(3)作出复议决定应当及时。(4)对复议当事人不履行复议裁决的情况,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3.行政复议应当遵循准确的原则:(1)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查明与复议申请有关的各种情况,并对查清的事实准确定性。(2)准确适用法律。

  4.行政复议应当遵循便民原则。

  5.复议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复议权的原则。

  6.一级复议原则。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以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复议决定为更后决定,复访决定书下达后,行政相对方不得再向上级国家行政机关请求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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