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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行政法”笔记资料(5)

2007年05月10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准考证

  (二)其他社会组织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通过行政授权成为行政主体的其他社会组织大致有以下四种类型:

  1.行政性公司。行政性公司,是指以公司的构成要件而成立,从事经济活动,同时又承担某方面或一部分行政职能的组织。

  2.根据授权从事一定行政职能活动的事业单位。例如,县级以上卫生防疫站和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

  3.根据授权从事一定行政职能的企业单位。

  4.被授予一定行政职权的社会团体、群众性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

  三、被委托的组织和个人

  一般来说。个人不可能成为行政主体,行政主体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的组织,但个人可接受委托、行使一定的行政职权。

  公务员

  一、公务员的概念和范围

  我国公务员是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执行国家公务,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我国公务员的范围限于在政府系统任职,即指各级行政机关中担任国家公职的人员。

  二、公务员法律关系

  (一)公务员法律关系的涵义

  是指一般公民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公务员,基于其所担任的行政取务而与国家之间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内容

  主要表现为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的关系以及公务员和行政相对方的关系两方面。

  (三)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发生考任、选任、委任、调任。

  (四)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变更

  晋升、降职、交流、撤职。

  (五)公务员法律关系的消灭

  开除公职、辞职、辞退、调出、退休、离休、被判处刑罚。

  三、公务员的权利

  l.身份保障权;2.依法执行公务权;3.获得劳动报酬权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的权利;4.参加培训的权利;5.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6.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7辞职权。

  四、公务员的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义务;2.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的义务,3.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的义务;4.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5.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的义务;6.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义务;7.公证廉洁,克己奉公的义务;8.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公务员的责任

  一般包括接受身份处分、行政处分、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四种。

  行政行为的涵义与特征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过程申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它包括三层意思:

  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作出的行为;

  2.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

  3.行政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二、行政行为的特征

  行政行为与民事行为和其他国家机关的行为相比较,主要具有下述特征:1.从属法律性;2.裁量性:3.单方意志性;4.效力先定性;5.强制性。

  行政行为的内容与效力

  一、行政行为的内容

  行政行为的内容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难以逐项列举说明。根据各类行政行为对相对方的权利义务的影响及其引起的法律效果的不同,将行政行为的内容概括为:1.赋予权利或科以义务;2.剥夺权利或免除义务;3.变更法律地位;4.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

  二、行政行为的效力

  行政行为的效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对相对方和行政主体等所产生的法律上的约束力。

  (一)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

  所谓行政行为的确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和不可争辩力。即对于行政主体来说,非依法定理由和程序,不得随意改变其行为内容,或就同一事项重新作出行为;对于行政相对方来说,不得否认行政行为的内容或随意理解行为内容,非依法也不得请求改变行政行为。

  (二)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

  行政行为的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其内容对有关人员或组织所产生的法律上的约束效力,有关人员和组织必须遵守、服从。行政行为的拘束力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对相对方的拘束力。

  2.对行政机关的拘束力。

  (三)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

  所谓公定力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论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为合法有效。相关的当事人都应加以遵守或服从,这是行政效率原则的要求。

  (四)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

  所谓行政行为的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

  行政行为的分类

  一、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

  这是以其适用与效力作用的对象的范围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二、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这是以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所谓抽象行政行为,是指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管理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如制定行政规章。所谓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特定的人或事采取具体措施的行为,其行为的内容和结果将直接影响某一个人或组织的权益。

  三、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这是以行政行为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所进行的分类。

  四、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这是以是否可以主动作出行政行为为标准所进行的分类。

  五、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

  这是以行政行为成立时参与意思表示的当事人的数目为标准所进行的分类。

  单方行政行为指依行政机关单方意思表示,无须征得相对方同意即可成立的行政行为。

  双方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务目的,与相对方协商达成一致而成立的行政行为。

  六、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

  以行政行为是否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行政行为可分为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

  所谓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须具备某种法定的形式或遵守法定的程序才能成立生效的行政行为。所谓非要式行政行为,是指不需一定方式和程序,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可以成立的行政行为。

  七、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

  这是以行政行为是否以作为方式来表现为标准所进行的分类。

  八、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与行政司法行为

  这是以行政权作用的表现方式和实施行政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为标准所作的划分

  九、自为的行为、授权的行为和委托的行为

  以行政职权的来源为标准,可以把行政行为划分为自为的行为、授权的行为和委托的行为。

  自为的行为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的职权,自己作出的行政行为。

  授权的行为指由法律等规范性文件授权给非行政机关性质的组织从事行政管理活动而实施的行政行为。

  委托的行为是指由行政机关委托的非行政机关组织或公民个人从事行政管理活动而实施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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