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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行政法”笔记资料(8)

2007年05月10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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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行政监督的程序

  (1)表明身份;(2)说明理由;(3)提取证据;(4)告知权

  行政处罚的概念及其特征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方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的特征有:(1)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行政主体;(2)行政处罚的对象是作为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3)行政处罚的前提是相对方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4)行政处罚的性质是以惩戒违法为目的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与相关概念的区别是:

  1.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1)作出决定的主体范围不同;(2)所制裁的对象不同;(3)采取的形式不同;(4)行为的性质不同;(5)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同;(6)救济途径不同。

  2.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区别:(1)两种行为的权力归属不同;(2)实施处罚的主体不同;(3)实施处罚的对象不同;(4)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不同;(5)处罚的种类不同。

  3.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1)性质不同;(2)目的不同;(3)实施的机关不尽相同。

  4.行政处罚与执行罚的区别:(1)法律性质上存在差异;(2)目的上存在差异。

  二、行政处罚的原则

  行政处罚的原则是指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准则。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行政管理实践,行政处罚应遵循以下原则:处罚法定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公正、公开原则;处罚救济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过罚相当原则。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形式

  行政处罚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若以行政处罚的性质为标准,行政处罚可分为限制或剥夺权利性的处罚、科以义务性的处罚、影响声誉的处罚;以行政处罚的内容为标准,可分为人身自由罚、声誉罚(申诫罚、精神罚)、财产罚、行为罚四类。

  每一类处罚中又各有具体的处罚形式。人身自由罚,如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等。行为罚,如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暂扣许可证和执照、科以相对方某种作为义务。财产罚,如罚款、没收财物;责令金钱赔偿或物质赔偿。声誉罚,如警告、通报批评。

  四、行政处罚的管辖

  行政处罚必须由享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管辖规则:(1)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主体管辖;(2)两个以上行政主体对同一违法行为都有处罚管辖权的,或者违法行为地点难以查明的,由更先查处的行政主体管辖;(3)行政主体如认为自己所查处的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4)两个以上行政主体对行政处罚权发生争执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报请共同上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5)行政处罚的级别管辖由具体法律、法规规定;(6)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如违法行为人、证人、关系人不在其管辖行政区域内,可委托这些人员所在的行政区域的行政机关讯间或调查取证,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有义务协肋。

  五、行政处罚的适用

  行政处罚适用是对行政法律规范规定的行政处罚的具体运用,也就是行政主体在认定相对方行为违法的基础上,依法决定对相对方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和如何科以处罚的活动,它是将行政法律规范规定的行政处罚原则、形式、具体方法等运用到各种具体行政违法案件中的活动。行政处罚适用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否则即为违法或无效的行政处罚。一般认为,行政处罚适用的条件包括:前提条件、主体条件、对象条件和时效条件。具体说,行政处罚适用包括:(1)不予处罚与免予处罚;(2)“应当”处罚与“可以”处罚;(3)从轻、减轻处罚与从重处罚;(4)单处与并处;(5)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并科适用;(6)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的“两罚”处罚适用。

  六、行政处罚的程序

  1.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是一种简单易行的行政处罚程序,指在具备某些条件的情况下,由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且当场执行的步骤、方式、时限、形式等程序的过程。行政主体的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当场处罚时,应遵循下列程序:(1)表明身份;(2)说明处罚理由;(3)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4)制作笔录;(5)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6)备案;(7)执行。

  2.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又称普通程序,是行政处罚中的一个基本程序,它具有内容更完善、适用更广泛的特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一个行政处罚决定必须适用一般处罚程序。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立案;(2)调查取证;(3)听取申辩与听证;(4)作出处罚决定。

  行政强制

  一、行政强制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了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通过依法采取强制手段迫使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相对方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或者出于维护社会秩序或保护公民人身健康和安全的需要,对相对方的人身或财产采取紧急性、即时性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其主要特征有:

  1.行政强制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行政强制的对象是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行政相对方,或对社会秩序、他人人身健康、安全可能构成危害或其本身正处在或将处在某种危险状态下的行政相对方;

  3.行政强制的目的是保证法定义务的彻底实现,维护社会正常的秩序,保障社会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免受侵害;

  4.行政强制行为的法律性质是一种具有可诉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强制行为的种类

  (一)行政强制行为以其调整的内容为标准,可分为对人身的强制措施和对财产的强制措施。

  (二)行政强制行为以其适用目的和程序为标准,可分即时性强制措施和执行性强制措施。其中执行性强制措施又可分为间接强制执行措施和直接强制执行措施两类。

  三、行政强制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一)行政强制与行政诉讼强制措施的区别

  (1)适用的主体不同;(2)适用的目的不同;(3)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不同;(4)适用的法律后果不同。

  (二)行政强制与行政处罚的区别

  (1)性质不同;(2)目的不同;(3)法律后果不同;(4)适用的频率不同;(5)诉讼结果不完全相同。

  行政给付

  一、行政给付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给付又称行政物质帮助。它是指行政机关对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

  等情况或其他特殊情况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或者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

  行政行为。行政给付的特征有:

  1.它是行政机关履行国家行政管理法定职责的活动,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给付的对象是特定的公民,即有特殊困难和特殊情况的公民;3.行政给付是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政行为;

  4.行政给付的内容是赋予被帮助人一定的物质权益或与物质相关的权益。

  二、行政给付的内容和形式

  (一)行政给付的内容

  1.物质上的权益;2.与物质有关的权益。

  (二)行政给付的形式

  1.安置;2.补助;3.抚恤;4.优待;5.救灾扶贫。

  三、行政给付的程序

  (一)申请;(二)审查;(三)批准;(四)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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