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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刑事诉讼法”复习纲要(35)

2007年09月05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准考证

  第十七章 审判监督程序

  1.特点:

  a.是对已经生效的裁判的再审。

  b.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期限没有规定,但要改无罪为有罪时,必须受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的限制。

  c.审判监督程序不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

  2.申诉:

  (1)申诉的主体: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法院或者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比较民诉和行政诉讼)

  (2)申诉的条件:刑法204条

  a.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b.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c.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d.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如违反关于公开审判的规定,回避制度,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

  下列哪些情况可以导致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A.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

  B.适用缓刑错误

  C.违反回避制度

  D.审判人员在审判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

  答案:ABCD.本考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理由。

  (3)申诉的提出:

  a.向法院提出。可以向原审法院和直接向上级法院提出,但审查权在原审法院。(比较二审)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诉。经两级法院处理后又提出申诉的,如果没有新的充分理由,法院可以不再受理。

  b.向检察院提出。再由检察院提出抗诉。

  (4)申诉的法律效力

  a.申诉人不是引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是否提起审判监督程序要由有决定权的机关经审查以后才能决定;

  b.申诉不是毫无效力的,效力体现在根据刑诉法204条的规定,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以及法院必须在受理申请之后3个月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6个月。

  3.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1)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注意上级与上一级的区别)

  a.各级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本院):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b.更高法院和其他上级法院(提审或指令再审):更高法院对各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再审。

  c.更高检察院和其他上级检察院(抗诉):更高检察院对各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与二审中的抗诉相区别)。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d.同级检察院提出的抗诉:地方各级检察院对同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发现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提请上级(不是上一级)检察院向其同级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注意再审抗诉程序是上、平、下)

  (2)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条件: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

  4.重新审判的程序:

  a.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原审审判人员应当回避。

  b.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注意上级法院提审一律按二审程序进行)

  c.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d.再审期间检察院按同级派员出庭。

  e.全面审查原则。

  5.重新审判的期限:

  a.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例如:某人在原审中被判罪,现有无罪证据,问法院受理后正常的话更长多长时间才能得到无罪的裁定?一年,3个月做出是否提审再审的决定,再有3个月审结,加上延长则是一年。

  b.接受抗诉的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法院的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

  6.重新审判后的处理:

  a.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b.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必须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直接改判后,应当报请更高法院核准。

  c.应当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案件,原判决、裁定没有分别定罪量刑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重新定罪量刑,并决定执行的刑罚。

  d.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再审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原审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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