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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刑事诉讼法”复习纲要(22)

2007年09月05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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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扣押物证、书证:

  a.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必须与案件有关),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b.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应当妥善保管或封存,不得使用、损毁或丢失;

  c.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通知邮电机关。

  d.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以内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

  e.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公安机关在侦查林某贩毒案时,对林某的住处进行了搜查,并对搜查过程中所获取的毒品及其他有关物品进行扣押。有关本案的扣押,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进行扣押时,应当出示扣押证。

  B.进行扣押时,不必出示扣押证。

  C.扣押物品时应当制作扣押物品清单。

  D.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如果发现其中被扣押的某些物品与本案无关时,应当在5日以内返还物品持有人。

  「答案」BC

  6.鉴定:

  a.决定机关:公安机关或检察院负责人有权决定进行鉴定。

  b.鉴定单位:

  (一)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二) 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对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作出的鉴定结论,经质证后,认为有疑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可以另行聘请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医院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而不能另行聘请其他鉴定机构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c.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d.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下列哪些情况需要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进行鉴定或者出具证明文件?

  A.某被害人对公安机关的轻伤鉴定不服,要求重新鉴定。

  B.犯罪嫌疑人的父亲提出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病要求进行鉴定。

  C.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自己患有严重疾病要求取保候审。

  D.正在服刑的罪犯提出自己患有严重疾病,要求监外执行。

  「答案」ABD

  「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0条的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因此,AB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4条的规定,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因此,D项正确。

  7.辨认辨认一定要进行混杂辨认,人数不得少于7人,照片不得少于10人;检察院自侦案件,人数不得少于5人,照片不得少于5张;辨认物品,同类物品不物于5件,照片不物于5张;辨认过程中不能有暗示;辨认由侦查人员进行,人数不得少于2人;辨认结果本身不是一种证据,只是在强化或弱化其它证据的证明力,起审查判断证据的作用。

  8.通缉:

  a.权力机关:只有公安机关有权发布通缉令。

  b.通缉对象: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逃的。

  c.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8.侦查终结:在押犯脱逃再犯新罪,侦查权分离行使(抓回监狱由监狱,若无则犯罪地)。

  A.侦查中的羁押期限:

  a.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b.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c.下列案件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一)交通: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集团: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取证: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d.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上述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一共延长5个月)

  e.相关程序规定:

  (一)公安机关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前7日向检察院提出书面延长申请,检察院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

  (二)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上述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不须经检察院批准,但须报检察院备案。

  (三)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四)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但其他鉴定时间都应当计入办案期限。对于因鉴定时间较长,办案期限届满仍不能终结的案件,应当自期限届满之日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五)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更高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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