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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刑事诉讼法”复习纲要(32)

2007年09月05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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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全面审查原则:

  a.二审法院应当就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b.既要审查实体问题,又要审查程序问题。

  c.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抗诉案件,应对全案进行审查。

  d.共同犯罪案件的全面审查:

  (一)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或者检察院只就第一审法院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二)共同犯罪案件,如果提出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第二审法院仍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审查后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布终止审理。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当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甲、乙丙三人故意杀人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后,甲不服提出上诉。乙、丙未上诉,检察院没有提出搞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甲因病死亡。对此,第二审人民法院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A、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

  B、应当宣布对全案终止审理

  C、应当宣布对被告人甲宣布终止审理

  D、应当对被告人乙、丙作出判决或裁定

  答案选的是AD.

  7.上诉不加刑原则:

  a. 二审法院审判被告人或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一)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二)共同犯罪案件中,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对其他第一审被告人不得加重刑罚。

  (三)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

  (四)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五)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六)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

  b.例外:

  (一)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是检察院抗诉,经第二审法院审查后,改判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应当报请更高法院核准;

  (二)审判监督程序中不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

  注意:

  自诉又有反诉的案件中,若双方当事人都上诉,可以加重双方的处罚。

  上诉以后若是数罪并罚的案件,不能实际刑期不变,单个罪加重处罚;

  判缓刑的案件,撤销缓刑,刑期不变。

  8.二审庭审:

  a.开庭审理:

  (一)二审法院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二)对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三)拟判处死刑的案件,二审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b.不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争议主要在适用法律、裁量刑罚和程序上的问题,可以不开庭审理,但应当公开宣判。

  c.检察院的监督: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庭。对接到开庭通知后检察院不派员出庭的抗诉案件,法院应当裁定按检察院撤回抗诉处理,并通知第一审法院和当事人。

  d.二审中的辩护:

  (一)被告人除自行辩护外,还可以继续委托第一审辩护人或者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二)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检察院只就第一审法院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其他同案被告人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

  e.二审庭审中发现漏罪,应当将本案发回原审法院,然后由原审法院退回起诉的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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