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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刑事诉讼法”复习纲要(34)

2007年09月05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准考证

  第十六章 死刑复核程序

  1.死刑立即执行的复核:

  (1)核准权:

  a.更高法院核准:

  (一)由更高法院判处的死刑。

  (二)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处死刑的。

  (三)刑法分则第三章:破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被判处死刑的。

  (四)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被判处死刑的。

  (五)高级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更高法院核准。

  b.高院核准:

  (一)除更高院核准的死刑和刑法分则第九章渎职罪被判死刑的,以及更高院判决的案件和涉外的案件外,由更高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行使核准权(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七章危害国家利益罪,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但涉及港澳台的死刑案件,在一审宣判前仍须报更高院内核。

  (二)对于毒品犯罪的死刑案件,除了更高院判决的和涉外的案件外,云南、广东、广西、甘肃、四川五省高院有核准权,其他高院和军事法院无权核准死刑。

  c.检察院提出抗诉而由二审法院直接改判死刑的案件,无论核准权是否下放,一律必须报请更高院核准。

  2.一案一核制度;

  更高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1)死刑案件中一个案件要单独报,要组成一个死刑复核庭;

  (2)死刑复核程序能否和二审程序合二为一更好新成立一个复核庭。

  3.更高院核准的死刑的报请复核:层层复核

  a.中院一审案件,无上诉和抗诉的,应当由高级法院复核后,报请更高法院核准。高级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被告人某甲犯故意杀人罪、贪污罪,被A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分别判处死刑,决定执行死刑,在上诉期限内,某甲没有上诉,检察院也没有提出抗诉。对此案应当如何报请复核?

  A.报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即可

  B.直接报更高人民法院核准

  C.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同意后再报请更高人民法院核准

  D.故意杀人罪报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贪污罪报更高人民法院核准C注意层报制

  b.中院一审案件,有上诉或抗诉的,高院二审的,报请更高院核准(一审未判处死刑,高院改判死刑的,报更高院核准)。

  c.高院一审案件,无上诉和抗诉的,直接报请更高院核准。

  d.依法由更高院核准的死刑案件,如果判处死缓后在考验期内故意犯罪的, 应当执行死刑,由高院报更高院核准。

  e.犯有数罪其中有死刑须报更高院核准的,或共同犯罪中任何一人的死刑须报更高院核准的,应全案报更高院核准。

  4.高级法院核准的死刑的报请复核:层层复核

  a.对高院有核准权的死刑案,中院一审判死刑后,无上诉、抗诉的,报高院核准,同意的执行,不同意的改判,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重审。(也是更高院的复核和高院死缓复核的内容)

  b.依授权高院有核准权的死刑案,被判死缓故意犯罪的,直接由高院核准。

  5.对判处死刑的案件,复核后应当根据案件情形分别作出裁判:

  a.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裁定予以核准。

  b.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错误或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c.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量刑不当的,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改判。

  d.发现第一审法院或者第二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正确判决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第一审法院或者第二审法院重新审判。

  e.共同犯罪案件的复核: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更高法院或者高级法院复核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但不影响对其他被告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裁定的执行。发现对其他被告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再审。

  2.死缓的复核:

  (1)核准权:除了更高院审理的死刑案和高院判处的死刑案,其余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法院核准。

  (2)高级法院对于报请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比较二审、再审和死刑复核)

  a.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裁定予以核准。

  b.如果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

  c.认为原判过重的,应当依法改判。

  d.高级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不得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不能直接改判为死刑。

  3.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核准程序:

  a.《刑法》T63第二款: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更高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b.核准程序:

  (一)无上诉、抗诉的,逐级报请至更高院,中途不同意的返回重审或改变管辖。

  (二)有上诉、抗诉的,二审维持原判的,按照前款规定。

  (三)有上诉、抗诉的,二审改判的,如果还是在法定刑以下,则按照前款规定。

  4.适用特殊情况假释的核准程序:

  a.《刑法》T81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0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更高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b.核准程序:

  (一)中院裁定假释的,报高院核准,高院同意的,报更高院核准,不同意的则撤销假释;

  (二)高院裁定假释的,直接报更高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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