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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刑事诉讼法”复习纲要(24)

2007年09月05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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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章 起诉

  一、检察院的公诉内容: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

  二、审查起诉:

  a.审查内容: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强制措施是否适当,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六)与犯罪有关的财物是否扣押、妥善保管。

  b.审查起诉的方法:

  书面审查卷宗;

  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要听取犯罪嫌疑人、其委托人,被害人和委托人的意见;

  根据法律规定,审查公诉时必须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这里:

  (1)犯罪嫌疑人委托的人——辩护人;

  (2)被害人委托的人——诉讼代理人这二个人的意见是肯定要听取的。

  要进行必要的证据调查工作(包括检察官自行调查,或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期限一个月,可以退回两次));

  c.审查起诉的步骤:

  专人审查,集体讨论,检察长签发起诉书。

  共同犯罪中:对在逃犯罪嫌疑人应在其到案后另案移送审查起诉,对在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

  d.审查期限:

  (一)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二)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三、提起公诉

  条件:(比较立案、逮捕的的条件: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a.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b.证据确实、充分;

  c.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提起公诉时应当向法院移送的材料

  普通程序: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简易程序:移送全部卷宗材料。

  四、不起诉:

  1.不起诉的类型(刑诉法142条):

  a.法定不起诉: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还包括经侦查不构成犯罪的,经查发现犯罪不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b.酌定不起诉: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c.证据不足不起诉:例如补充侦查中。

  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一旦作出不得撤销,证据不足不起诉,如果发现新的证据和事实,可以撤销,重新起诉;

  法定不起诉一般不附行政处罚建议,但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可以附行政处罚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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