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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刑事诉讼法”复习纲要(20)

2007年09月05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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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章 立案

  一、立案的材料来源: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的控告举报和检举揭发,犯罪人的自首,司法机关主动发现,干扰项(人大议案)

  1.一般规定:

  a.公安机关、检察院或者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 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自首适用上述规定。

  b.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二、立案的条件:

  1.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有犯罪事实存在;需要追究犯罪责任

  2.法院立案的条件:除有犯罪事实存在;需要追究犯罪责任之外,还包括案件属于自诉案件的犯罪;案件属于该人民法院管辖;有明确的被告人及其诉讼请求;起诉的主体是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有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明。

  干扰项:查明被告人是否提起反诉;查明被告人是否下落不明三、立案程序:

  1.立案审查:

  (1)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7日内送达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7日内,有权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10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2)检察机关,检察院对要案(县处级以上干部犯罪)材料审查后的处理情况,应当在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决定后的10日以内按照备案的范围报上级检察院备案。上级检察院认为处理不当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后10日内通知下级检察院纠正。检察院决定不立案,如果是被害人控告的,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说明原因,在15日以内送达控告人,控告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书后10日内申请复议。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3)法院对于自诉案件,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的第2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代为告诉人。

  2.立案监督: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检察院提出的,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交叉立案:对于由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而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经省级以上检察院决定,检察院可以直接立案侦查。

  某伤害案,由于犯罪嫌疑人系当地公安局局长的儿子,当地公安机关对被害人的报案作出了不立案的处理决定。被害人不服,向检察院提出,要求检察院对此进行监督。人民检察院应当如何处理?

  A.应该改变管辖,直接由检察院对此案进行立案侦查。

  B.检察委员会可以作出决定,要求该局长回避。

  C.可以直接书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D.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如果认为理由不能成立,可以书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答案」BD

  某公安机关接到群众报案,称邻居何某坠楼而死,公安机关立即派人到现场进行了现场勘验。如果此事要作为一起刑事案件立案的话,那么在立案阶段应当查明的事项是:

  A.何某死亡的准确时间。

  B.何某是跳楼自杀还是他人谋杀。

  C.如果是他人谋杀,犯罪嫌疑人是谁。

  D.如果是他人谋杀,作案人的动机是什么。

  「答案」B(犯罪事实,追究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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