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历改变命运
24小时客服:4008135555/010-82335555
当前位置:首页> 法学 > 自考“刑事诉讼法”复习提纲(1)

自考“刑事诉讼法”复习提纲(1)

2007年04月03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成绩查询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1、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没有权力机关)

  2、独立的程度不同。(集体独立;人民法院的独立与检察院的独立不同)

  二、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1.立案监督(要求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理由不成立的,要求立案,公安机关应当立案)(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检察院监督立案的)

  2.审判监督。(有权提出纠正意见,事后监督,而不是庭上监督)

  三、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重中之重)(第15条)

  1、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2、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六种)(更高检《规则》第262、263条)

  特殊情形(重点)

  (1)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根本没有违法犯罪行为

  (2)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犯罪行为并非犯罪嫌疑人处理;

  (3)检察机关侦查的案件,审查起诉部门发现有上述情形的处理;

  (4)在审判阶段,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第1种情形;

  (5)在审判阶段,被告人死亡的。

  第二章  管辖(重点)

  一、立案管辖

  注意:

  1、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没有证据证明的处理)(证据不足的,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有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

  2、  公诉转自诉(侵犯的权利;书面决定)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4、交叉案件,分别管辖;移送主罪的侦查机关管辖(《六机关、部委48条》第1、2、3、4、6条)

  5、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件、涉税案件、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向公司、企业人员行贿案,(非国有)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人员受贿案由公安机关管辖。

  下列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渎职犯罪由公安机关管辖: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造成破产、严重失职罪;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严重失职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案。这类案件的特征)

  二、级别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与不公开审判、“应当”指定辩护的案件区别)

  注意:

  1.上级法院可以审判下级法院的案件;但下不能审上

  2.中级法院发现被告人不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

  3.数罪就高不就低

  《解释》第4条、第17、18条;六机关规定第5条。

  三、地区管辖

  1、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

  2、以更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为辅。

  3、指定管辖

  (管辖不明的案件;有管辖权但客观上不能行使或不适宜行使管辖权,请求上级法院管辖或者由上级法院指定提出请求的法院的同级法院管辖)

  四、专门管辖(《解释》第20、21条)

  军队与地方互设案件,分别管辖的制度

  三类案件军事法院管辖:(1)涉及军事秘密的案件;

  (2)军人违反职责罪;

  (3)现役军人(包括在编职工)在服役期间犯罪在服役期间被发现的

  注意:非军人在营区内犯罪,由地方法院管辖

  五、特殊案件的管辖(解释第7—13条)

  漏罪(原则上为原审法院;服刑地、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更为适宜的,由该地法院管辖)

  新罪(服刑期间犯罪的,由服刑地;脱逃的,在犯罪地抓获的,由犯罪地法院管辖;押解回监后发现的,罪犯服刑地法院)

  第三章  回 避

  一、回避的理由

  二、回避的程序

  1、申请回避的主体: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2、回避的决定权主体

  3、回避事由的证明

  4、申请的效果

  5、复议

  第四章、辩护(重中之重)

  一、辩护人的范围

  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刑诉法第32条;解释第33条)

  (1)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人。(正在执行的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5)本法院的人民陪审员。

  (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7)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注意:4、5、6、7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是监护人,可以作为辩护人。

  注意:外国人不能请外国律师、外国人(除特殊情形)作为自己的辩护人;但可以请中国律师、中国公民做辩护人。

  二、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1、律师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1)独立辩护权。

  (2)阅卷权和会见通信权。

  (3)调查取证权。(申请调查取证权,不应当签发准许调查决定书)

  (4)提出意见权。

  (5)获得通知权。

  (6)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权利。

  (7)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

  (8)申请取保候审和解除超期羁押的权利。

  (9)代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申诉、控告。

  (10)拒绝辩护权(律师拒绝辩护权与被告人的拒绝辩护权)

  注意:律师与其他辩护人诉讼权利的区别。

新人有礼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