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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刑事诉讼法”复习提纲(2)

2007年04月03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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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提供法律帮助人的诉讼权利

  辩护人与提供法律帮助的人的区别(产生时间、是否必须具备律师身份、享有的权利)

  三、辩护的种类

  1.“应当”指定的四种情形(《解释》第36、38条、第165条)

  2.拒绝辩护次数、后果

  3.拒绝辩护的理由:一般情形下,不需要理由,但这四种情形拒绝指定辩护,则需要正当理由

  第五章  证  据

  一、证据的基本特征

  合法性(非法证据排除,但仅限于三类证据)

  二、证据的法定种类

  三、证据的分类(重点)

  1、按照证据的来源

  原始证据

  传来证据

  2、与证明对象的关系

  直接证据(肯定和否定)

  间接证据

  3、证据的表现形式

  言词证据

  实物证据

  4.与证明被告人有罪的关系

  有罪证据

  无罪证据

  四、证明对象

  哪些是不需要证明的事实(《规则》第334条)

  五、证明责任

  公诉案件(被告人负证明责任的例外情形: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六、证明标准

  1、侦查终结(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共有三处)

  2、审查起诉

  3、有罪

  4、疑罪从无(重点)(审查起诉与一审)(一审与二审、死刑复核在证据不足时的处理)

  第六章  强制措施

  一、拘传

  1拘传与传唤(对象不同;是否具有强制性不同)(拘传的三类对象)

  2拘传适用的程序(被拘传人所在的市县)

  3、时间

  二、取保候审(重中之重)

  1、取保候审适用情形

  2、取保候审的方式:

  (1)人保

  保证人的条件

  责任:罚款;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连带)。

  (2)财产保(保证金的保管、没收、退回、罚款,由执行机关)(是否履行了保证义务,由执行机关确认)

  注:不能同时适用;

  3、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注意:与被监视居住人的两点不同)

  4、取保候审的程序

  (1)取保候审的申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律师,超期羁押的,其他辩护人也可以申请解除)

  (2)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

  (3)执行机关

  (4)违反的后果(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或提供保证人;监视居住;逮捕)(在取保候审期间犯罪的,保证金处理)

  5、期间(计算,三机关可以分别适用)

  三、监视居住

  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注意与被取保受审人的区别;会见不需要批准的人)

  四、拘留

  1.拘留程序:

  决定权(注意:检察机关的权限)

  执行权;

  两个24小时;(通知、讯问的主体)

  异地拘留,应当通知当地公安机关,当地公安机关协助

  2.拘留羁押期限(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拘留羁押期限与侦查羁押期限)

  五、逮捕

  1、逮捕的适用条件

  2、逮捕的程序

  决定期限(拘留的,7天;未被拘留的,15天,重大、复杂的不超过20天)

  检察机关审查后的处理(没有退回补充侦查)

  逮捕执行(2人;两个24小时;异地执行;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应通知检察院,但不需要经过批准)

  不逮捕的处理:公安机关的复议和复核(期间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释放被拘留人)

  4、逮捕的变更

  (1)可以变更或解除(严重疾病;哺乳;超过法定羁押期限)

  (2)应当变更、撤销或解除(一审判决为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羁押期限已到一审判处的刑期;不符合逮捕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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