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历改变命运
24小时客服:4008135555/010-82335555
当前位置:首页> 法学 > 自考《刑事诉讼法》第十二章笔记

自考《刑事诉讼法》第十二章笔记

2007年01月05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准考证

  第十二章  侦查

  一、侦查行为的程序1.讯问犯罪嫌疑人:

  a.人员:必须由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b.地点: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与询问证人比较);

  某市人民检察院需要对未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刘某进行询问,可以传唤其到哪里进行?

  A.刘某的单位

  B.刘某的住处

  C.刘某所在市的指定地点

  D.邻市的宾馆从逻辑上讲,“单位”不一定就是“指定的地点”;从实践中看,一般也不提倡到单位的,因为在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贸然去单位将会对被讯问人的声誉造成不好的影响

  c.如果未成年人,可以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如果是聋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到场;

  d.原则: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e.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若有遗漏和错误,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正或改正。没有错误,犯罪嫌疑人应当签名或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时间: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更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聘请律师: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二)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三)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刘某涉嫌走私被公安立案侦查并逮捕,在侦查阶段,其聘请的律师可享有哪些权利?

  A、请求解除对刘某采取的超过法定期限的逮捕措施

  B、向公安机关了解涉嫌罪名

  C、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D、为刘某申请取保候审

  「eleckli」答案是BCD,应当选ABD.

  「阳阳」你的说法是对的,关于律师的权利,你的ABD更接近正规答案,白皮书的答案是不对的。C项严格依法条,是不能选的,因为回避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权利,律师无此权利。A项,属于“代理申诉、控告”的范围,应当选,白皮书不选这个是没道理的,因为当事人可以对违法行为进行控告,而律师有代理权。

  2.询问证人、被害人:

  a.人员:必须由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b.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而不得另行指定其他地点。(与讯问犯罪嫌疑人比较,指定地点的不同);

  c.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d.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e.询问不满18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如果是聋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到场;询问被害人,适用证人的有关规定。

  3.勘验、检查:

  a.勘验和检查的区别:勘验的对象是现场、物品和尸体;而检查的对象是活人的人身。

  b.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解剖尸体前应当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甲市公安侦查人员在刘某抢劫杀人的现场进行侦查,在现场应如何处置?

  A、应进行勘验

  B、应进行检查

  C、应制作笔录

  D、可以聘请或指派非公安机关人员进行勘验

  「eleckli」答案全选

  c.身体检查:

  (一)适用情况: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

  (二)区别对待: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但对被害人的人身检查不得强制进行。

  (三)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是否分男女)进行。

  d.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局长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e.侦查实验:必须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侦查实验时,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有伤风化的行为。

  4.搜查:

  a.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必须有法律文书)。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b.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c.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5.扣押物证、书证:

  a.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必须与案件有关),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b.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应当妥善保管或封存,不得使用、损毁或丢失;

  c.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通知邮电机关。

  d.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以内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

  e.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公安机关在侦查林某贩毒案时,对林某的住处进行了搜查,并对搜查过程中所获取的毒品及其他有关物品进行扣押。有关本案的扣押,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进行扣押时,应当出示扣押证

  B.进行扣押时,不必出示扣押证

  C.扣押物品时应当制作扣押物品清单

  D.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如果发现其中被扣押的某些物品与本案无关时,应当在5日以内返还物品持有人

  「答案」BC

  6.鉴定:

  a.决定机关:公安机关或检察院负责人有权决定进行鉴定。

  b.鉴定单位:

  (一)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二) 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对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作出的鉴定结论,经质证后,认为有疑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可以另行聘请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医院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而不能另行聘请其他鉴定机构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c.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d.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下列哪些情况需要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进行鉴定或者出具证明文件?

  A.某被害人对公安机关的轻伤鉴定不服,要求重新鉴定

  B.犯罪嫌疑人的父亲提出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病要求进行鉴定

  C.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自己患有严重疾病要求取保候审

  D.正在服刑的罪犯提出自己患有严重疾病,要求监外执行

  「答案」ABD

  「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0条的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因此,AB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4条的规定,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因此,D项正确。

  7.辨认辨认一定要进行混杂辨认,人数不得少于7人,照片不得少于10人;检察院自侦案件,人数不得少于5人,照片不得少于5张;辨认物品,同类物品不物于5件,照片不物于5张;辨认过程中不能有暗示;辨认由侦查人员进行,人数不得少于2人;辨认结果本身不是一种证据,只是在强化或弱化其它证据的证明力,起审查判断证据的作用。

  8.通缉:

  a.权力机关:只有公安机关有权发布通缉令。

  b.通缉对象: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逃的。

  c.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8.侦查终结:在押犯脱逃再犯新罪,侦查权分离行使(抓回监狱由监狱,若无则犯罪地)。

  A.侦查中的羁押期限:

  a.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b.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c.下列案件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一)交通: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集团: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取证: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d.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上述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一共延长5个月)

  e.相关程序规定:

  (一)公安机关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前7日向检察院提出书面延长申请,检察院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

  (二)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上述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不须经检察院批准,但须报检察院备案。

  (三)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四)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但其他鉴定时间都应当计入办案期限。对于因鉴定时间较长,办案期限届满仍不能终结的案件,应当自期限届满之日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五)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更高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B.侦查终结的其他规定:

  a.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检察院审查决定。

  b.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检察院。

  9.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终结:

  a.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必要时,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在执行。

  b.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10.补充侦查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法庭审理阶段:在法庭审判过程中, 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A.审判前的补充侦查:

  a.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不批准逮捕的,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b.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不另行侦查。

  c. 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侦查完毕)。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B.审判中的补充侦查:

  a.在庭审阶段,检查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提出建议,法院可以延期审理。补充侦查应在一个月内完毕。对于需要补充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或者补充侦查的,检察院应当自行收集证据和进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b.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中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

  C.其他规定:

  a.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b.对于证据不足由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不同于上述情况,应属于继续侦查。

  郑某,涉嫌盗窃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法院在一审过程中,发现郑某还涉嫌抢劫罪对于这种情况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 人民法院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b 人民法院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

  c 人民法院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变更起诉

  d 如果人民检察院不同意人民法院的建议,人民法院应当将抢劫罪和盗窃罪一并审理

  「哈哈儿」答案选的是bc.法条是刑诉法院司解第一百七十八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本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依法作出裁判。

  在某县法院审理郑某盗窃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本案被告人郑某不仅有起诉书所指控的两起盗窃行为,而且涉嫌另两起盗窃案件。为此,检察机关要求延期审理,以便对此进行补充侦查,本案的补充侦查应以下列哪种方式进行?

  A.应交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必要时检察院可予以协助

  B.检察院应当自行侦查,必要时可要求公安机关协助

  C.应当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检察院不应协助

  D.检察院应自行侦查,公安机关不应协助

  答案:B.解析:本题仍然是考查庭审中补充侦查的程序。

  补充侦查是一个常考考点,99年连续考两道单选题,而且从1997年算起,每年都考,不能不引起考生的高度注意。归纳起来,补充侦查在三个不同的阶段有三种不同情况:-是侦查阶段审查批准逮捕程序中的补充侦查。《刑诉法》第6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在这一阶段,人民检察院不得自行补充侦查。二是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刑诉法》第140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这一阶段的补充侦查,由人民检察院决定,既可由公安机关进行,也可由人民检察院自行补充侦查。三是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即本题以及单选第24题考查的内容。这一阶段是公安机关不再进行,但是必要时可以为人民检察院的补充侦查提供帮助。

  下列关于补充侦查的叙述哪些是正确的?

  A.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不适用补充侦查

  B.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中,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可要求公安机关协助

  C.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在经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后,应自行侦查,必要时可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D.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中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答案:ABCD.

  本题考补充侦查。

  补充侦查是一个常考考点,本部分在单选第25题的解题思路中曾经归纳过三种情况的补充侦查,为加深印象,此处不嫌累赘,将这三种情况再重复一遍:-是侦查阶段审查批准逮捕程序中的补充侦查。《刑诉法》第6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在这一阶段,人民检察院不得自行补充侦查。根据《刑诉法》的这一规定,很难说审查批捕阶段"不适用"补充侦查,因为只要人民检察院按照该条规定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即为“适用”了补充侦查。但是,《六机关规定》第27条已经改变了立法:“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不需另行侦查。”据此,选项A为正确答案。在我国,低效力等级的法否定高效力等级的法的现象已经屡见不鲜,在司法考试中出现自然也不足为奇。

新人有礼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