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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民事诉讼法学”串讲资料(13)

2012年02月08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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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案件的审理地点

  为了贯彻民事诉讼的“两便”原则,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既可在一审法院审理案件,也可在二审法院审理案件。

  四、审限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二审案件一律审限为三个月,从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三审法院就应该把案件给审结,同时有一个例外规定,如果在三个月内确实无法审结案件的,经过本院院长的批准可以适当的延长审限。

  五、宣判地点

  既可以由在二审法院本院直接宣判;也可以由二审法院委托一审法院向当事人代为宣判。

  第四节 二审案件的裁判类型以及调解的特殊规定

  一、二审案件的裁判类型

  判决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也就是一审的判决没有瑕疵的,

  二审法院就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依法改判

  二审法院对案件经过审查之后,如果有条件直接来改判的,二审法院可以直接把一审判决进行修改形成新的判决。

  1.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

  2.一审认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二审法院可以对事实问题查清的。

  三、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有两种情况:

  1.一审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裁判的公正性;

  2.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发回重审的次数要受到限制,只能发回重审一次。如果经发回重审后裁判仍有问题的,案件由上级法院提审,不再发回重审。

  四、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

  这种裁判方法只有在一种情况下可以使用二审法院通过审理案件发现法院对于本案是没有主管权的。这种情况可以由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

  五、二审的调解

  调解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过程的始终的,一审、二审中都可以进行调解。调解的内容不仅仅局限于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双方当事人可以就全案的内容进行全面调解。

  1.如果一审法院对于当事人诉讼请求漏审一个或者若干个,二审法院可以对一审法院漏审的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的,应当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2.一审漏列当事人的,二审可以请漏列的当事人参加诉讼,一起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成功,如果调解不成功,一、二审法院就只能够把案件发回到一审法院进行重新审理。

  3.二审中,原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起反诉的,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4.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如果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准许离婚,可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第十八章 再审程序

  第一节 再审程序概述

  所谓再审程序,是指当事人、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基于法定的事实和理由,认为确有错误,申请、提起和决定对相应的案件进行再审,从而由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所适用的诉讼程序。

  再审程序是在司法机关监督下,由人民法院自我纠正错误审判的一种程序,是一种纠正程序。一审程序是当事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程序。二审程序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裁判行为进行监督的程序。生效裁判有既判力,但不是绝对的。因为,任何判决都不能排除它存在错误的可能性。当生效裁判真的出现错误时,只能推翻原来的裁判,对该案进行重新的审理,重新判决。

  再审程序的目的有两层:一方面从当事人角度,它能够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是对人民法院裁判的监督。由于再审程序的存在,人民法院错误裁判能够得到纠正,因此,其意义在于保障司法机关的公正性,在于保障社会秩序稳定性。

  再审程序包括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再审的发动程序,第二部分是再审的审理程序。再审审理程序是依附于原来生效裁判审级程序作出的。如,原来的生效裁判是一审裁判,则再审时就用一审程序进行。原来的生效裁判是二审裁判,则再审时就用二程序进行。再审程序是参照一审程序和二审程序进行,再审本身是没有独立的程序。

  二节 再审的发动程序

  再审程序的发动有三种:人民法院、检察院以及当事人。人民法院发动的再审是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由检察院发动的再审是检察院抗诉。由当事人发动的再审是当事人申请再审。

  一、人民法院决定再审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是指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或者该法院的上级法院发现裁判确有错误,决定再审。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作出生效裁判的原审法院决定再审。另一类是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及更高人民法院决定再审。

  (一)作出生效裁判的原审法院决定再审

  作出生效裁判的原审法院决定再审的流程:首先由法院内部的审判监督庭发现案件中的错误。其次,一般来说,审判监督庭是以当事人向法院的申诉为线索的,当审判监督庭发现了一个生效裁判在事实认定、适用法律、程序确实存在错误时,它会把问题报给主管院长。更后,主管院长核实后报送审判委员会,如案件确实存在错误,审判委员会有权决定再审。

  (二)上级法院和更高人民法院对案件决定再审

  如果上级法院和更高人民法院发现了下级法院的裁判确实存在问题,有权发动再审。

  分为两类:一类是指令再审,上级人民法院和更高人民法院通过指令的方式让原审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如果生效裁判是一审程序则用一审程序,如果生效裁判是二审程序则用二审程序。不管是一审程序,还是二审程序,都必须采合议制,并要求原来的审判人员不能够参加到新的合议庭当中去。根据民诉法的规定,指令再审只能用一次。如果原审法院收到再审指令后,作出的裁判仍然是错误。第二次再审时,只能把案件提到上级法院或者更高人民法院自己审理。所谓提审,是指上级人民法院或者更高人民法院发现了下级法院生效裁判确实存在问题时,不是让原审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而是直接由自己对此案进行审理。提审一律适用二审程序,所以审判组织必须采用合议制。经过提审的再审的案件,作出的裁判必然是一个二审裁判,是一个终审裁判,当事人不服,是不能提起上诉的。

  二、由人民检察提起抗诉

  根据宪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司法监督机构。人民检察院在监督民事审判活动中,监督的更主要方式是对存在错误的案件提起抗诉。所谓抗诉,人民检察院认定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不当,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一种方式。法院在收到检察院的抗诉决定之后,法院是不能够提出任何异议的,人民法院只能够进行再审。

  (一)我国的抗诉模式

  在我国,奉行上级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裁判进行抗诉。

  有一个生效裁判是由A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该法院是一个基层法院。在该法院作出一审裁判之后,当事人并没有上诉,15天之后,裁判发生效力。后来,当事人觉得裁决有错误,于是向A检察院提起申诉。检察院在翻阅有关卷宗后,发现该裁决确实存在错误。这时候,A检察院是不能直接向A区法院提起抗诉的,民诉法规定同级检察院是不能对同级法院提起抗诉的。A区检察院把有关的卷宗直接报到B市的检察院,经审核,发现A区检察院的观点是正确的,则B市的检察院对A区的法院提起抗诉。

  同级抗诉:更高人民检察院对对更高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提起抗诉。

  (二)检察院抗诉的法定事由

  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必须作出抗诉书,抗诉书必须列明裁判的错误。根据民诉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检察院抗诉的法定事由有以下四种:

  1.原裁判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

  2.原裁判适用法律错误;

  3.人民法院违反了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

  4.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三、当事人申请再审

  (一)谁能够申请再审

  原审裁判中的所有当事人都可以申请再审。

  (二)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对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对象包括三类:发生了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对于调解书,当事人对于生效调解书可以申请再审的。调解书申请再审的理由:调解的过程违反了自愿原则,调解的内容是违法的。

  (三)申请再审的期限

  申请再审的期限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2年后虽然不能申请再审,可以申诉的方式向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进行申诉,如果接受了申诉,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则以抗诉或者决定再审方式,对案件进行再审。因为它们是没有期限的。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再审发动是必然的。而当事人的再审申请不能够必然导致再审的结果,当事人是否能够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事由。

  (四)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

  法定事由包括: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证据规则对新证据已经明确有一个界定。新证据,是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客观上没有出现或者客观上是无法为当事人所获得的,而在原审裁判生效后才新出现或者当事人获得证据的能力才具备,那么,这样的证据才是新证据。

  例如有一份合同书,能够决定案件的一份举足轻重的证据,但是在原审期间当事人故意不拿出。等到原审作出裁判之后才拿出,这不是新的证据,就不能够导致再审程序的发动。再审原则上不需要缴纳诉讼费用,但是当事人基于新证据提出再审是需要向法院交诉讼费用的。

  2.原裁判、裁定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

  3.原裁判、裁定适用法律错误

  4.人民法院违反了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

  5.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既可以向原审的法院来提出,也可以向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起。不管哪一级法院收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法院应该以书面通知告知法院是否同意再审申请。如果法院认为当事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定要件,应在书面通知上明确写明不予采纳的理由。

  第三节 再审案件的审判

  一、决定再审,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法院决定对一个案件进行再审,在决定再审之后,审判结果产生之前,人民法院应该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二、再审案件的审级

  再审案件在原则上应该按照原来的审级程序进行。原来的生效裁判是一审裁判,再审按照一审程序进行。当事人对再审结果不服,则可以提起上诉。如果原审是二审判决,再审只能按照二审程序进行,当事人对再审结果不服,不能够提起上诉。注意:再审的方式是以上级法院和更高人民法院提审的方式作出的,再审一律按照二审程序进行。当事人对再审结果不服,是不能够提起上诉。如果再审程序是适用一审程序进行,必须适用一审程序中的普通程序,审判组织采取合议制,原审判人员不能参加到合议庭中。

  三、检察院抗诉发动的再审,检察院监督法院审判

  如果再审是由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来发动的,再审时,人民法院应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监督再审的进行。

  四、再审的判决

  再审的判决结果包括三种类型:

  1.直接改判,再审经过审判,原审判决确有错误的,撤销原审,直接作出新判决;

  2.原审原告的起诉根本就不符合起诉的,直接判决撤销原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3.经过审理,发现原来的诉讼程序存在足以影响裁判公正性的瑕疵,裁定发回重审。

  五、再审中发现漏原审法院漏列当事人、诉讼请求,法院的做法

  在再审过程中,人民法院发现原审法院漏列了当事人或者诉讼请求,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六、审限与宣判

  审限适用于一审和二审的规定。再审是按照一审程序进行,适用6个月。再审是按照二审程序进行,则适用3个月。宣判,可以由再审法院作出,也可以委托原审法院作出。

  七、同一个法院只能对同一个案件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一次

  某一案件的一审法院是A区法院,二审法院是B市中院。中院在作出了裁判之后,当事人向B市中院进行申请再审,B市中院在拒绝了当事人的申请后,向C省高院申请再审。C省高院认为应该再审,通过指令再审的方式,让B市中院进行重新审理。B市中院重新审理后,所作出的裁判是终审判决。当事人对再审判决仍然不服,又一次提出再审申请。根据一个法院只能够对一个案件再审一次的原则,如果还须再审一次,就不能由B市中院进行,只能由C省的高院进行提审。换言之,该案件经过了两次再审。

  第十九章 特别程序

  第一节 特别程序的概述

  一、特别程序

  民事诉讼所解决的案件的对象有两大特征,归纳为一个词就是“民事纠纷”。民事纠纷包含了两方面内容:第一方面必须是一个民事案件,也就是说这个案件本身应该涉及到人身关系或者财产关系。第二方面必须是一个纠纷,强调必须有对立双方。所以,民事纠纷就涵盖了一般情况下民事案件的两大特征。

  所谓特别程序,是指通过民事案件中的一些程序来解决一些不能满足民事纠纷这两个要件的特别案件。选民资格案,是指一个公民对于选举委员会所列举名单存在异议,要求选举委员会更改名单这样一种纠纷。选民资格案之间的对立双方,一方是对选举名单不服的公民,另一方是作出选举名单的选举委员会。选民资格案本身是一个纠纷案件,但是选民资格案是不是一个民事纠纷?民事案件是指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案件。选民资格案是一种典型的政治权利纠纷。它只满足了民事纠纷的第二个特征,却没有满足民事纠纷的第一个特征,所以,选民资格案需要适用特殊程序。宣告失踪案件,这个案件的性质是一个民事类型的案件,它涉及到人身关系,它的当事人是一个申请人,但是它的被申请人是一个失踪者,两者之间不会发生纠纷,宣告失踪案件不存在对立双方的,所有它是非诉案件。

  二、特别程序的共同规则:

  (一)优先适用特别程序规定。

  特别程序和普通审判程序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普通审判程序是一般法,特别程序是特别法,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换言之,特别程序有特别规定就适用特别规定。特别程序没有规定的,则适用一般程序的规定。如,特别程序对判决书送达没有进行规定,那么判决书的送达就应适用一般审判程序中六种送达方式。再如,特别程序中对审限有一个特别规定,那么就应该适用该特别规定。

  (二)实行一审终审。

  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实行一审终审。申请人对于判决书不服,是不能提起上诉,判决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特别程序由于都是比较简单的,所以用的都是独任制,以独任作为它的审判组织,但是有个别类型的案件也应当适用合议制,在所有的特别程序案件当中只有两大种类型是适用合议制的:

  第一种类型是所有的选民资格案都应当用合议制,因为选民资格案它涉及到一个公民的政治权利。从更大的范围来说,能不能选出一个好的人民代表,它直接影响着整个国家的管理,因此,一律采取合议制;

  第二种类型是其他的特别案件,如果案情复杂,牵涉的利益比较重大,也应该适用合议制。因此,特别程序以独任制为原则,以合议制为例外。

  (四)特别程序案件中,有大部分案件类型是非诉案件。

  特别程序为非诉案件所设计的非诉程序解决的是非诉问题,是不能解决纠纷问题的。在非诉案件中出现了纠纷,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中,某一村委会认定财产是无主的,在这过程中,有一个提出该财产不是无主的,而是他的。村委会认为该财产不是他的,于是,村委会与主张财产属于自己所有的人之间发生了冲突。由于非诉程序并不能解决纠纷,所以一旦出现了对立双方,非诉程序就应该终结,转入到普通诉讼程序。只有普通程序才能解决争讼的案件。

  (五)审限较短。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案件的期限一般较短,就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而选民资格案件须选举日前审结。

  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的审判程序

  一、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县(区)乡(镇)一级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由选举所在地成立选举委员会,由选举委员会向社会公布选举名单。凡是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在精神上没有问题,并且在刑事上没有遭到剥夺政治权力的处罚,他都有资格被纳入到选民名单中去,并且有资格去选举人大代表。如果选举委员会所公布的选民名单中存在问题,有关公民可以对选举名单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可以对他们的纠纷作出裁判的,这种案件叫做选民资格案件。

  (一)选民资格案的原告和被告。根据民诉法的规定,选民资格案的原告是一切具有选举权的公民。不管该公民与选举名单中的错误有没有关系,都有资格提起诉讼。被告是选举委员会。如果与选民名单错误有直接关系的公民没有成为原、被告,诉讼中,也应当请他列席诉讼,以便法院调查有关情况。

  如,在选区有一个公民张三,未被列入到选民名单,但是他应是选民当中的一份子。与张三没有关系的李四可以提起选民资格案件的。李四就是本案的原告,而选举委员会是本案的被告。张三才是与选民名单错误有直接利害的人,张三可以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但是开庭时,法院请张三出席法庭,列席诉讼,以便法院对此进行调查。

  (二)选民资格案的管辖法院应该是选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选民资格案应该有一个前置程序,公民对选民名单有异议,应当首先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公民对此不服,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有关公民没有事先提起申诉,直接向法院提起选民资格案,法院对此不予受理。

  原告应在选举日的5天前向法院提起诉讼。选民资格案必须在选举之日到来前审结,因为在选举后作出判决就没有意义。

  选民资格案一律采用合议制,应在立案之日起30天审结,而且必须在选举日到来之前审结。

  选民资格案采取的是的一审终审的制度

  第三节 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

  一、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的条件:

  1.宣告公民失踪、死亡必须符合民法上规定的实体要件,即下落不明满一定的时间。对于宣告失踪而言,公民的下落不明应该满2年。特殊情况,因战争而下落不明的,则在战争结束之日起满一年就可以宣告失踪。对于宣告死亡,公民下落不明应该满4年,特别情况下,因意外事故而下落不明的,经过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明无法生还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为二年。

  2.申请宣告失踪、死亡的申请人必须是与被申请人具有利害关系的人。包括被申请人的近亲属、朋友、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与宣告死亡的一个重要的区别:申请宣告失踪,利害关系人之间没有顺序,申请宣告死亡,利害关系人有顺序的限制。宣告死亡第一顺序人是配偶,第二顺序人是父母、子女,第三顺序人是其他的近亲属。在第一顺序人没有提出申请宣告死亡时,第二顺序人、第三顺序人是不能申请宣告死亡的。

  3.管辖法院是被申请人住所地的基层法院。

  二、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向社会发出公告。公告的目的就是寻找失踪人,即下落不明人。下落不明是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一个基本前提。但是,下落不明只是申请人所想的,被申请人是否真的下落不明,法院是不得而知,为了确定被申请人是否下落不明,就必须得向社会发出公告。希望下落不明人看到公告后到法院撤销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因此,公告是法院确定被申请人是否失踪、死亡的一个有效手段。宣告死亡公告期应是一年,宣告失踪为3个月。

  三、法院在判决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是财产方面的,即被宣告失踪的公民的财产由近亲属代管,代管人要善意管理财产,有关债权人可以向代管人提起诉讼,要求代管人用失踪人的财产偿还债务。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与自然死亡的后果是一样的。首先,人身关系方面,夫妻关系自行解除;其次,遗产发生继承。

  四、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人又重新出现的后果。

  宣告死亡只是法律上推定的死亡,但是有关公民是否真正死亡,法院并不真正知道。如果被宣告死亡、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了,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原来的判决。经人民法院核对,事实属实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原判决被撤销之后,对于失踪人而言,他的财产应当归还给他,原物还在就返还原物,不存在的,折价赔偿。被宣告死亡的人又重新出现了,财产产生一个遗产继承返还问题,和配偶之间的关系,如果其配偶没有另行嫁娶,婚姻关系自动恢复,如果配偶改嫁或者娶妻,不能自动恢复。

  第四节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一、谁能够成为被申请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被申请人应当符合民法上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条件。它们包括未成年人,虽然已经成年精神上存在障碍的人,有精神病人和间歇性精神病人。对于未成年人,自然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此,无须申请、认定他们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成为本案的申请对象的主体必然是已经成年的精神病人和间歇性精神病人。

  二、申请人是谁

  根据民法、民诉法的规定,申请必须是与被申请人具有利害关系的人,包括被申请人的配偶、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成年亲属、朋友。

  三、管辖法院

  被申请人的住所地基层法院就是管辖法院。

  四、被申请人必须出庭

  被申请人虽然不是本案的当事人,但是,在案件审理的时候,法院必须让被申请人出庭,让法院看看被申请人的精神状态。

  五、必要时进行司法鉴定

  经过法庭询问,仍无法确认被申请人是否有精神病,对其进行司法鉴定。

  六、确定监护人

  被申请人一旦被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为其确定一个监护人,由其近亲属担任监护人,近亲属的范围参考民法的规定。无法确定监护人,被申请人所在地的单位、居委会、村委员为他指定一个监护人。如果被指定的监护人不服,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0天内,向人民法提起诉讼,要求解除监护关系。

  七、判决的撤销

  精神病人被治愈后,行为能力恢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原判决。

  第五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审判程序

  一、财产无主状态持续了合理期间

  如果有关的社会组织和团体要申请某种财产是无主案件,必须证明该财产是无主的,已经持续合理的期间,应该持续1年以上。

  二、谁能够成为申请人

  根据民法的规定,无主财产被认定是无主的,是要归国家、集体所有的。因此,国家和集体就成为无主财产的申请人,司法实践中以集体为申请人居多。

  三、管辖法院

  管辖法院就无主财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

  四、公告

  无主财产的申请状态是只是申请人所说的状态,究竟该财产是否无主,法院无从知晓,或者该财产是他人遗失的财产。因此,法院在受理申请后,应向发出公告,公告内容就是寻主启事,寻找无主财产是否有合法的继承人和所有人,公告是一年。

  五、认领人出现,程序终结

  公告期间,有人认领财产,这时,申请无主财产的申请人和认领财产的人之间产生纠纷。上面已经说过,该类案件是一个非讼案件,不能解决纠纷,因此,非讼程序只能够宣告终结。

  六、真正主人出现

  法院经过裁判认定财产是无主的,并且被国家和集体所有后,真正的主人又出现,在作出判决的2年之内,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请,如果认定其确实是财产的主人,撤销原判决,发生原财产返还。如超过2年,则成为无主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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