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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民法学”串讲资料大题(18)

2007年08月29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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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练北05.1112.善意战友和恶意占有的概念及其区分意义?

  答:根据占有人的主观状态,可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① 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道或不应知道无占有的权利而进行的占有。

  恶意占有示之占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无占有的权利而仍进行的占优。

  ② 区分二者意义主要在于:

  Ⅰ 在时效取得中,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期间有所不同。

  Ⅱ 动产的善意取得以善意占有为要件,受让人恶意占有的,不发生善意取得问题。

  Ⅲ 占有人对于恢复请求人的权利义务,因善意占有或恶意占有而有所不同。

  第十八章 债与债法概述

  练考预测113.债的概念和特征?

  答: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⑴ 债是一种财产法律关系

  ⑵ 债是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⑶ 债是以特定行为(给付)为客体的法律关系

  练考预测114.债法的概念和特征?

  答:债法是指调整债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⑴ 债法是财产法

  ⑵ 债法关于财产交换关系的法

  ⑶ 债法具有任意性

  ⑷ 债法具有统一性

  练115.债权的特征?

  答:⑴ 债权是请求权         ⑵ 债权是相对权

  ⑶ 债权的设定具有任意性 ⑷ 债权具有期限性

  练北116.区分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的意义?

  答:根据债的标的物属性得不同,

  可分为: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

  区分意义在于:

  ⑴ 特定物之债的履行,债务人负有交付特定标的物的义务,债权人也只能请求债务人交付该标的物,双方均不得变更。

  ⑵ 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由特别约定的情况下,特定物之债的标的物所有权可自债成立之时转移,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亦随之转移;种类物之债的标的物所有权只能自交付之时转移,其意外灭失的风险也将自交付之日起转移。

  第十九章 债的发生

  练京预测117.无因管理得成立要件和效力?

  答:⑴ 成立要件:

  ① 管理他人事务

  ② 有为他人利益管理得意思

  ③ 没有法定或约定得义务

  ⑵ 效力:

  ① 无因管理管理人的义务:

  Ⅰ 适当管理义务

  Ⅱ 通知义务

  Ⅲ 保管与结算义务

  ② 无因管理本人的义务:

  Ⅰ 还必要费用

  Ⅱ 补偿损失

  Ⅲ 清偿必要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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