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民法学”串讲资料大题(18)
练北05.1112.善意战友和恶意占有的概念及其区分意义?
答:根据占有人的主观状态,可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① 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道或不应知道无占有的权利而进行的占有。
恶意占有示之占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无占有的权利而仍进行的占优。
② 区分二者意义主要在于:
Ⅰ 在时效取得中,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期间有所不同。
Ⅱ 动产的善意取得以善意占有为要件,受让人恶意占有的,不发生善意取得问题。
Ⅲ 占有人对于恢复请求人的权利义务,因善意占有或恶意占有而有所不同。
第十八章 债与债法概述
练考预测113.债的概念和特征?
答: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⑴ 债是一种财产法律关系
⑵ 债是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⑶ 债是以特定行为(给付)为客体的法律关系
练考预测114.债法的概念和特征?
答:债法是指调整债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⑴ 债法是财产法
⑵ 债法关于财产交换关系的法
⑶ 债法具有任意性
⑷ 债法具有统一性
练115.债权的特征?
答:⑴ 债权是请求权 ⑵ 债权是相对权
⑶ 债权的设定具有任意性 ⑷ 债权具有期限性
练北116.区分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的意义?
答:根据债的标的物属性得不同,
可分为: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
区分意义在于:
⑴ 特定物之债的履行,债务人负有交付特定标的物的义务,债权人也只能请求债务人交付该标的物,双方均不得变更。
⑵ 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由特别约定的情况下,特定物之债的标的物所有权可自债成立之时转移,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亦随之转移;种类物之债的标的物所有权只能自交付之时转移,其意外灭失的风险也将自交付之日起转移。
第十九章 债的发生
练京预测117.无因管理得成立要件和效力?
答:⑴ 成立要件:
① 管理他人事务
② 有为他人利益管理得意思
③ 没有法定或约定得义务
⑵ 效力:
① 无因管理管理人的义务:
Ⅰ 适当管理义务
Ⅱ 通知义务
Ⅲ 保管与结算义务
② 无因管理本人的义务:
Ⅰ 还必要费用
Ⅱ 补偿损失
Ⅲ 清偿必要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