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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民法学”串讲资料大题(3)

2007年08月29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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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练考15.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特征和意义?

  答:⑴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⑵ 特征:① 客观性 ② 联系性 ③ 法律性

  ⑶ 意义(情形):

  ① 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

  ② 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

  ③ 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

  串北练考16.民事权利行使的方式和应遵循的哪些原则?

  答:民事权利  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某一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⑴ 民事权利行使的方式:事实方式和法律方式两种。

  ⑵民事权利行使应遵循原则:

  ① 自由行使原则 ② 正当行使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考17.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哪些?

  答:⑴ 停止侵害 ⑵ 排除妨碍

  ⑶ 消除危险 ⑷ 返还财产

  ⑸ 恢复原状 ⑹ 修理、重作、更换

  ⑺ 赔偿损失 ⑻ 支付违约金

  ⑼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⑽ 赔礼道歉

  第三章 自然人

  京预测18.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是什么?

  答:⑴ 民事权利能力仅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的资格,仅是主体享受民事权利的前提条件和可能性;而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参与具体民事法律关系实际享有某种利益的形式,是以利益为内容的。

  ⑵ 民事权利能力是由法律赋予的,不决定于主体的意志;而民事权利的享有可由主体的意思决定之。

  ⑶ 民事权利能力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既不能放弃,也不能转让;而民事权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主体可以放弃和转让。

  ⑷ 民事权利能力不仅是享受民事权利的资格,也是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换言之,民事权利能力也包括民事义务能力;而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是相互对立的概念,是不能相互包含和相互替代的。

  预测19.未成年人的监护如何设定?

  答:未成年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有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⑴ 祖父母、外祖父母

  ⑵ 兄、姐

  ⑶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

  ⑷ 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预测20.监护人的职责?

  答:⑴ 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⑵ 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⑶ 管理和教育被监护人

  ⑷ 代理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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