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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民法学”复习笔记(12)

2007年05月15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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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善意取得  又称为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将动产非法转让于第三人时,如果第三人取得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

  善意取得的构成条件:1标的物须为动产

  2让与人须为物权处分动产的占有人

  3受让人须基于交易行为而取得动产的占有且须支付对价

  4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

  善意取得的效力:

  1受让人与原所以人之间的效力 受让人取得动产所有权原所有人丧失动产所以权

  2让与人与原所有人之间的效力 表现为债务关系

  先占  是指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得所有权得法律事实。

  先占属于事实行为,所以,先占人并不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限。

  先占得成立条件:1先占得标的物须为无主物  2先占得无主物须为动产  3先占人须以所有得意思占有无主动产

  拾得遗失物  是指发现他人的遗失物而予以占有的事实。

  *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应此支出的费用由失主承担。

  拾得遗失物成立条件:须为拾得的行为  标的物须为遗失物

  发现埋藏物  是指认识埋藏物的所在而予以占有的事实。

  发现埋藏物成立条件:须有发现行为  标的物须为埋藏物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文物、古文化遗址、古墓等,属于国家所有。

  添附  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结合再一起或不同的劳力与财产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一种新的独立财产的法律状态。

  添附包括附和、混合和加工三种形式。

  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和应具备:

  1须是动产与不动产相结合,即动产附和于不动产之上

  2动产须成为不动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即动产与不动产组合后,非经毁损或变更其性质不能使其分离

  3动产与不动产应分别属于不同的人所有。

  动产与动产的附和应具备:1须是动产与动产相结合

  2动产与动产须组成合成物

  3两个以上的动产应属于不同的人所有

  混合应具备条件:1混合的各项财产须为动产

  2混合物须不能识别或识别须费过大

  3混合的各项动产须属于不同的人所有

  加工应具备条件:1须有加工行为 2加工的标的物须为动产 3加工的标的物须为其他人所有 4须因加工而制成新品

  共有  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项财物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法律状态。

  共有的法律特征:1共有主体的多数性 2共有客体的同一性 3共有内容的双重性 4共有权的联合性 5共有财产原因的共同性

  按份共有的特征:1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义务体现在一定份额之上

  2按份共有人对其应有部分享有相当于所有权的权利

  3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义务及于共有物的全部

  共有物的分割原则:1共有物分割自由原则 2遵循约定原则 3无尽其用原则 4平等协商团结和睦原则

  共有物风格的方法:实物分割 变价分割 作价补偿

  共同共有 是指共有人基于共同关系,对共有物不分份额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共有。

  共同共有的特征:1共同共有是不分份额的共有 2共同共有的发生以共有人之间存在共同关系为前提 3共同共有人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共同共有主要包括夫妻共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共同继承的财产。

  第十四章  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  是指对于他人之物,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而设立的物权。

  用益物权特征:用益物权具有用益性  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  用益物权具有占有性 用益物权的客体是不懂产

  用益物权主要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国有资源使用权、采矿权、国有企业经营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特征:1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以国有土地为标的物而成立的用益物权

  2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以国有土地的开发为目的而成立的用益物权

  3国有土地使用权具有期限性和让与性的用益物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一、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1共有土地使用权的设定(出让、划拨)

  2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让与

  二、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如继承)

  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的义务:支付有关费用的义务  合理使用土地的义务  返还土地的义务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消灭原因:1存续期间的届满 2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3土地消灭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由国家无偿取得。

  农地承包经营权特征:1农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农业生产者

  2农地承包经营权的标的物是集体所有的土地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

  3农地承包经营权的目的在于在他人土地上从事农业活动

  农地承包人的权利:土地使用收益权  投资补偿权

  农地承包人的义务:支付费用的义务  合理使用土地的义务  返还土地的义务

  农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1期限届满 2国家征用 3土地的回收 4土地消灭

  地役权 是指为自己土地的便利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地役权的特征:1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土地上的物权

  2地役权是为需役地的便利二设定的物权

  3地役权是具有从属性的物权

  4地役权是具有不可分性的物权

  地役权人的权利:供役地的使用权  地役权的出让权 为必要的附随行为与设置的权利

  地役权人的义务:维护设置的义务  支付费用的义务 恢复原状的义务

  供役地人的权利:设置使用权 费用请求权 供役地使用场所及方法的变更请求权

  供役地人的义务:容忍及不作为义务 维持设置费用的分担义务

  地役权的消灭:土地消灭 目的事实不能  混同 抛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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