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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民法学”复习笔记(3)

2007年05月15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准考证

  第三章  自然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点:1平等性2内容的广泛性和统一性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死亡(自然死亡、宣告死亡)

  自然死亡  又称生理死亡,是指自然人生命的终结。

  宣告死亡  又称推定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后经厉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该自然人为死亡。

  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宣告之日为被宣告死亡人死亡的日期。

  *依更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继承人分别继承。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是指自然人得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和行使权利,设定和履行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是指可完全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十八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又称部分民事行为能力、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可以独立进行一些民事活动但不能独立进行全部民事活动的资格。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包括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 无民事行为能力 是指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由它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  是指人民法院经厉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制度。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宣告须具备条件:1须经厉害关系人申请

  2被申请的当事人须为精神病人

  3须由人民法院经特别程序作出宣告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终止:死亡

  自然人的住所  是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基地和中心场所。(只能有一个)

  居所  一个人总要居住在一个地方,起居住的地点称为居所。

  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经常居住地  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

  住所的法律意义

  1确定民事主体的状态,确定某些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终止的地点。

  2确定债务的履行地点。

  3确定案件的管辖。

  4确定法律文书的送达和某些特定行为的实施地。

  5确定涉外民事关系的准据法。

  监护  是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的制度。

  监护的法律特征

  1被监护人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设立监护。

  2监护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监护。

  3监护人的监护职责是由法律规定的,而不能由当事人约定。

  监护的目的: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

  监护的设立  也就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确定监护人。

  监护的设立主要有三种方式

  1法定监护  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

  2指定监护  由有关单位或者法院指定监护人。

  3遗嘱监护  由未成年人的父母在其设立的遗嘱中指定监护人。

  监护人的职责: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健康

  2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3管理和教育被监护人

  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监护人的变更  是指在监护人无力承担监护责任时,经其请求由有关单位或者人民法院更换他人为监护人。

  监护人的撤换  是指对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人,经有关人员或单位申请,由人民法院撤销该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另行确定监护人。

  监护的终止  亦即监护感谢的消灭,是指不再设立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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