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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民法学》章节练习题八

2007年01月13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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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物权概述

  一、物权概念

  物权:物上既有所有权又有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优先。用益物权之间不存在优先(用益物权以占有为前提条件),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一般典权优于抵押权)。

  结论:他物权优于所有权。

  先抵押后质押:若抵押登记,应当先实现抵押权(担保法规定,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房屋、林木、汽车、土地使用权、机械设备));若抵押未登记(房屋、林木、汽车、土地使用权、机械设备之外),通说认为占有物权优于非占有物权(如甲借乙1千元,甲以牛做抵押,甲又向丙借1千元,甲将牛质押给丙,后甲2千元均不能还,此时牛归谁?)。

  先质押后抵押:如甲欠乙十万,质押汽车,后甲与丙借十万,将车办抵押登记。若抵押登记,通说认为抵优先(抵为登记物权,公示效力更强);未登记,则为质押优先。

  抵押与留置权、质押与留置权均为留置权优。

  二、物权的效力

  (一)物权的优先效力(优先顺序):

  1.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①登记物权优于未登记物权;

  ②先成立物权优于后成立物权(如同一物上设立数个抵押权,则先发生的抵押权优于后发生的抵押权;抵押权设立后再设地上权时,地上权因抵押权实行而消灭;但地上权设立后再设抵押权,地上权不因抵押权的实现而消灭);

  ③占有物权优于非占有物权;

  ④法定物权优于约定物权;

  ⑤他物权优于所有权(如限制物权优于所有权,地上权人较土地所有权人在设定的地上权范围内优先使用土地)。

  担保物权的竞合:

  抵押权与质权:登记时抵押权优于质权,未登记质权优于抵押权;

  抵押权与留置权:先设定抵押权后成立留置权时,留置权优于抵押权;先成立留置权后成立抵押权,留置物所有人抵押时,留置权优先,若留置权人抵押则抵押无效,此时若留置物所有人同意,抵押权则优于留置权;

  留置权与质权:先成立留置权后成立质权,善意第三人的质权效力优于留置权;留置期间经留置物所有人同意设立质权,留置权因先设立优于质权,先成立质权时后成立留置权,留置权效力优于质权。

  胡某向白某借款20万元,借款协议中言明以胡某家传宋版《金刚经》一部用作抵押。随后,胡某又暗将此书以10万元卖给傅某。关于此事的法律分析,正确的有:( )

  A.胡某与傅某的买卖因违法而无效

  B.白某与胡某的抵押条款有效

  C.胡某与傅某的买卖因未征得白某同意而无效

  D.白某有权就胡某卖书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参考答案]:AB

  [解析]:宋版图书为贵重文物,属于限制流通物,不得私下买卖。因此,买卖行为因违法而无效。选项A正确。虽然是限制流通物,但根据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5条的规定,限制流通物可以设定担保,只是在实现担保权时,必须采用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另外由于标的物是普通动产,所以不需要办理登记即可生效。故选项B正确。买卖已经设定抵押的标的物需要通知抵押权人,但不需要征得抵押权人的同意。选项C错误。根据《担保法解释》第67条的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因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即在这种情况下,白某无权行使抵押权。选项D错误。

  1.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

  同一标的物上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有优于债权的效力(破产企业抵押厂房不能做为矿产财产用来清偿债权)

  ①同一标的物,既有物权又有债权,则物权优于债权,例外,买卖不破租赁;

  ②债权人依破产程序或强制执行程序行使其债权时,作为债务人财产的物上存在他人的物权时,该物权优于一般债权人的债权。即:担保物权人享有对债务人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别除权);破产时,非属债务人所有之物,所有人有取回该物的权利(取回权)。

  优先购买权的效力:(优先购买权仅限于卖出时,赠与不能)

  共有人 > 典权人 > 承租人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期限为3个月,同样提前3月通知)

  (二)物上请求权

  物权的权利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物权人有权对于造成妨害其权利事由发生的人请求排除此等妨害。

  物上请求权的行使:请求侵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返还财产。

  三、物权的类型

  物权法定:种类、内容和原则是法定的。

  物权种类

  a.所有权: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占性地支配(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其所有的财产的权利。

  b.用益物权: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收益的权利(地上权、地役权、典权)。

  c.担保物权:为担保债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立的物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c.占有。

  物权的分类

  a.自物权和他物权(所有权以外的物权)

  b.动产物权(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和不动产物权(不动产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典权、不动产抵押权),抵押权属于两者都可

  c.主物权(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与从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d.所有权与限制物权

  四、物权的变动

  原则:公示原则(不动产以登记为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动产则以“交付”为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公信原则。

  一定要看P89更底下的例子,搞清楚这两个原则。

  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拟制交付;

  登记:适用于房屋、土地所有权、知识产权、汽车、轮船、重要精密仪器等。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登记为取得所有权原因)对于登记的要求有所不同,如甲父死亡,房屋所有权归谁?此时未办理房屋登记。即事件情况下不要求登记,此时登记是确认所有权。

  房屋交易:

  (一)城市:以办理房屋登记为合同生效要件。

  (二)农村:尚未实行房屋登记制度地区,以办理完契税手续或房屋实际交付为准。

  第九章 所有权

  一、所有权的种类

  1、国家所有权

  国家专有的财产:矿藏、水流、邮电通讯、军用设施与物资。

  2、集体组织所有权

  3、自然人(公民)财产所有权

  因土地、山岭、森林、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权属争议的,应当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对行政处理不服的,当事人可以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因侵权纠纷起诉的,法院可以直接受理。

  二、不动产所有权

  1、土地所有权;

  2、国家土地所有权:城市市区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3、集体土地所有权:村农民集体所有;属于村范围内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村民小组或村);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三、房屋所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

  共有部分: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钉子不能超过墙心。高层公寓看地下室开发有没有摊予到购房款中,摊了则为共有。高层公寓前的草坪、道路按此原则处理。

  相邻关系:通行(有些是相邻权的通行权,有些是地役权的通行权)

  相邻权“和”地役权“这两个概念应当说,其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要注意,相邻权和地役权都是调整相邻的土地使用而发生的权利,但是地役权是相邻各方通过约定而产生的一种独立的物权;而相邻权是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一种相邻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防险权“和”竹木刈除权“,”邻地流水权“(包括”排水和疏水权“),”相邻管线的安设权“和”邻地使用权“,”邻地的通行权“,”越界建筑权“,”滴水纠纷“,相邻环保关系,邻界物),所以叫做”法定地役权“。相邻权从本质上讲是所有权行使中的一个内容,或者说是对所有权的一种限制;相反,对相邻权人来讲是其所有权的一种扩大。

  a.相邻权对财产所有权本身并不发生争议。

  b.相邻一方必须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应当予以准许;但应在必要限度内使用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排水,如仍造成损失的,由受益人合理补偿。

  c.一方必须在相邻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应当予以准许;因此造成损失的,通过方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d.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予以支持。但有条件另开通道的,也可以另开通道。

  在下列民事纠纷中,哪些应按相邻关系处理?

  A.甲在乙的房屋后挖菜窖,造成乙的房屋基础下沉,墙体裂缝,引起纠纷

  B.甲村为了取水浇地,在乙、丙、丁村的土地上修建引水渠,引起纠纷

  C.甲新建的房屋滴水滴在乙的房屋上,引起纠纷

  D.甲村在河流上流修建拦河坝,使乙村用水量骤减,引起纠纷

  [参考答案]:ABCD

  [S3] 本题考相邻关系。 关于相邻关系,《民法通则》第83条作了笼统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民通意见》第103条规定:“相邻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挖水沟、水池、地窑等或者种植的竹木根枝伸延危及另一方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应当分别情况,责令其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A当选。《民通意见》第102条规定:“处理相邻房屋滴水纠纷时,对有过错的一方造成他方损害的,应当责令其排除妨碍、赔偿损失。”C当选。《民通意见》第98条规定:“一方擅自堵截或独占自然流水影响他方正常生产、生活的,他方有权请求排除妨碍;造成他方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D当选。B则属于地役权?关于地役权的内容,只是在理论上讨论,并没有实际规定。

  四、动产所有权

  1、善意取得(动产)

  原物由占有人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原物的所有权。

  如果第三人无偿从无权转让该项财产的占有人那里取得财产,所有人在任何情况下都有权向该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质权可善意取得。

  第三人如果有偿并善意地从占有人处取得财产,即支付了适当的价金,并且也不知道或不可能知道占有人无转让财产的权利,此时分两种情况:

  (1)被盗物、遗失物或因与所有权人意志无关的原因(如自然灾害)失去占有的物,不适用善意取得。第三人若从出卖同类物品的公共市场上买得的,所有人有权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适当补偿。拍卖方式,即使是赃物,也适用善意取得。(因为有公信机关介入)。

  (2)如果占有人的占有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取得的(如承租人、保管人),适用善意取得。

  货币和有价证券(特殊,一般等价物)一律适用善意取得。

  例:我把甲表卖给乙,乙付款,约定三天以后交付,三天以内甲知道,因此提起返还表之诉,乙提起交付标的物占有之诉,此时,乙能否取得表的所有权?未取得,则不可,此时物权高于债权。

  动产善意取得属于原始取得(取得所有权基于法律直接规定,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我借甲表,以我的名义卖给乙,交付但未付款,我与乙的买卖合同从合同角度属于效力未定合同,欠缺处分权,要由出借人追认。追认则有效,拒绝无效。拒绝时乙能否取得所有权?能取得。(取得的是物权,追认只是一个行为)

  甲因出国留学,将自家一幅名人字画委托好友乙保管。在此期间乙一直将该字面挂在自己家中欣赏,来他家的人也以为这幅字画是乙的,后来乙因做生意急需钱,便将该幅字画以3万元价格卖给丙。甲回国后,发现自己的字画在丙家中,询问情况后,向法院起诉。下列有关该纠纷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A.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B.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

  C.甲对该幅字面享有所有权

  D.丙对该幅字面享有所有权

  [参考答案]:BD.本题考无处分权人出卖他人之物的效力。

  《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合同的效力取决于权利人追认或合同当事人处分权的取得,是所谓“效力未定”。B当选。丙为善意相对人,根据善意取得制度获得所有权。D正确。

  五、先占

  垃圾筒捡出物品,民法理论取得财产所有权的根据?抛弃物、无主物、隐藏物还是先占?只有废旧物品存在先占问题(废旧物品回收条例)。

  先占取得只适用于法律对于无主财产的归属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形。

  六、拾得遗失物、漂流物和失散的饲养动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民法通则规定拾得人应当将其归还失主。

  七、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a.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b.公民、法人对于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属其所有,而且根据现行的法律、政策又可以归其所有的,应当予以保护。

  c.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d.拾得物灭失、毁损,拾得人没有故意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已有,拒不返还而引起诉讼的,按照侵权之诉处理。

  e.埋藏物、遗失物中的文物属于国家。

  有人将一头牛送到屠宰场屠宰,约定下水归杀牛的,肉都是牛主人的。结果工人在牛下水里取出了一块牛黄,这个牛黄是应当归杀牛的人所有呢?还是归牛的主人所有呢?结论是,牛黄是牛的孳息,而不是牛下水的孳息,故谁享有牛的所有权,谁就是牛黄的所有人。屠宰场仅按约定取得了下水的所有权,但不是牛的所有权人,当然也就不可能是牛黄的所有人。

  八、添附

  添附是附和、混合的通称,广义的还包括加工在内。

  (一)附合: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不能分离,若分离会毁损该物或花费较大。

  动产与动产的附合应当由原所有人按照其动产的价值,共有合成物,如果可以区别主物或从物,或者一方动产的价值显然高于他方的动产,则应当由主物或价值较高的物的原所有人取得合成物的所有权,并给对方以补偿。

  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由不动产所有人取得所有权,但应当给原动产所有人以补偿。

  (二)混合:混用准用附合规定

  (三)加工:在他人之物上附加自己有价值的劳动(与侵权的区别:有没有恶意)按价值大小归属,再给予补偿。

  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王、潘两家同住李村。王家有子王达,潘家有女潘美,两人正在恋爱。两家为子女结婚住房问题议定由潘家出钱,王家出工,在王家已有的3间平房上面加盖上房3间作新人成亲之用。双方对上房3间的权属未作约定。上房3间盖成后,王达和潘美因性情不合解除恋爱关系。为此,王、潘两家反目成仇,并对房屋权屑发生争议。根据民法原理,上房3间的所有权应属谁?

  A.王家因附合而取得所有权,但应返还潘家所出钱

  B.王家因加工而取得所有权,但应返还潘家所出钱

  C.潘家因出钱而取得所有权,但应给王家适当补偿

  D.王家和潘家因合作建房而成为房屋的共有人

  [参考答案]:A.本题考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民通意见》第86条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但本案并不是该条的典型适用对象,其间更为重要的区别是,本案增加的财产不是非产权人一方完成的,而是由原财产的所有人与该非产权人共同完成。不过,这一区别反而使得原所有权人取得房屋所有权更具有正当化理由:未就增添财产付出努力者尚且能够取得增添物的所有权,何况本案原所有人付出了劳力?在拆除显属浪费资源的情况下,举轻以明重,王家能够取得上房3间的所有权,但为避免不当得利,王家应返还潘家所出的钱。

  考生也可能会相中D,应该说,这也有一定的道理。但判定为共有的更为合适的情形是:两家在空地上合作盖起了3间房。本案所涉3间上房盖在王家平房之上,而且是为子女结婚而盖的,盖房目的未能达成,潘家却因此而在王家平房之上取得了房屋所有权,似乎对王家不太妥当,而且两家既已反目成仇,以后各自在行使所有权的时候可能产生诸多麻烦。与A相较,这不是理想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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