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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刑法学》考点整理

2007年01月08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成绩查询

  一、以一罪处理的情况:

  1、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 盗窃罪

  2、受贿后,徇私枉法,枉法裁判的: 择一重罪

  3、以赌博为业的:惯犯

  4、盗窃枪支并私藏的;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5、伪造货币又出售、运输其伪造的假币的: 伪造货币罪

  6、制造枪支又私藏的: 非法制造枪支的

  7、购买假币又使用的: 购买假币罪 从重

  8、邮政工作人员(或一般人员)私拆邮件而窃取物的: 盗窃罪

  9、组织偷越国边境并暴力抗拒检查的: 组织偷越国边境罪

  10、组织偷越国边境又拘禁被组织人的:组织偷越国边境罪

  1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致人死亡: 故意杀人

  12、非法拘禁中使用暴力致人死亡:故意杀人

  13、寻衅滋事、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故意杀人

  14、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的;故意杀人的

  15、绑架后杀害人质的: 绑架罪

  16、拐卖后奸淫、强迫卖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 拐卖罪

  17、以强奸手段强迫卖淫的: 强迫卖淫罪

  18、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暴力抗拒的,武装掩护走私毒品的:走私毒品罪加重

  19、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广播电视电信设备: 一般定破坏电力设备罪或破坏广播电视电信设备罪,如果数额特别巨大,定盗窃罪

  20、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并扰乱无线电通信管理的; 非法经营罪

  21、非法获取商业秘密并使用生产的: 择一重罪

  22、非法组织、强迫卖血致人重伤的: 故意伤害罪

  23、用非法手段(如故意伤害)破坏选举:择一重罪

  24、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又使用的: 择一重罪

  25、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微量毒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26、容留并贩卖毒品的: 贩卖毒品罪

  27、明知他人有性病而组织、强迫卖淫的: 组织、强迫卖淫的

  28、泄露属于国家秘密的商业秘密的: 择一重罪

  29、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后又泄露的: 择一重罪

  30、侵犯著作权又销售的(同一标的物): 侵犯著作权罪

  3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又在产品上假冒注册商标的。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32、暴力妨害公务中,抢夺军警、公安枪支的:抢夺枪支罪。致认重伤死亡的,故意伤害、故意杀人

  33、窃取、抢夺、出售、转让国有档案,涉及国家秘密的或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

  34、非法行医致人重伤、死亡的,非法行医加重。

  35、组织卖淫过程中有介绍、容留、引诱、强迫行为的 组织卖淫罪

  36、因走私而骗购外汇的,为骗购外汇而伪造公文的,如实行了走私行为,则定走私,如未实行走私行为,则定骗购外汇罪(择一重罪)

  37、以破坏手段盗窃较大价值财物,又造成大量财物毁坏的,定盗窃罪从重

  38、交纳税款后又骗取出口退税的,定偷税罪,超过交纳部分的,定骗取出口退税罪

  39、中介组织提供虚假证明,又索取或接受非法提供的财物的, 定中介组织提供虚假证明罪

  40、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出售的,按205、206、207条处罚(牵连犯、一罪)

  4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又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破坏生产经营的:择一重罪

  42、暴力抗税致人重伤死亡的:故意伤害、故意杀人

  43、虚开增殖税专用发票等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的:择一重罪

  44、盗窃诈骗增殖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发票的:盗窃或诈骗罪

  45、买卖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构成非法经营罪又构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更的:择一重罪。

  46、虐待行为直接造成重伤死亡的:故意伤害、故意杀人;间接导致的:虐待罪加重

  47、航空器上抢劫,构成抢劫和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定抢劫

  48、招摇撞骗骗取财务数额特别巨大的:诈骗罪

  49、侵入国家重点保护的计算机系统又犯其他罪的:择一重罪

  50、传授犯罪方法又教唆,传授和教唆的内容一致的:择一重罪;内容不一致的:并罚

  51、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而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二、以数罪并罚处理的情况:

  1、故意造成保险事故或杀害被保险人进行保险诈骗的

  2、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

  3、挪用公款并用于非法活动的

  4、因挪用公款而受贿的

  5、参加恐怖组织、黑社会组织、会道门邪教组织活动并犯下其他罪行的

  6、运输出售假币又使用的

  7、骗取出口退税超过交纳部分的 按偷税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并罚

  8、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剥夺其自由、伤害、强奸、侮辱、或向其亲友勒索财物的

  9、非法行医又非法实行节育手术的

  10、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又抗拒检查或走私出境的

  11、既走私毒品又走私普通货物的

  12、强奸、抢劫后为其他目的(如灭口、报复)而杀死或伤害受害人的

  13、拐卖妇女儿童又故意杀害、伤害的

  14、拆开邮件窃取汇票、汇款单又诈骗财物的

  15、交通肇事后又将受害人藏匿、杀害的

  16、组织、运送偷越国边境,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的,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的

  17、实施140—18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又暴力威胁抗拒检查的

  18、为实施其他犯罪,而偷开机动车辆作为犯罪工具的,并将车辆占为己有或丢失的

  19、入境发展黑社会,并利用该组织从事其他犯罪的

  20、因受贿而犯玩忽职守等渎职性犯罪的:并罚

  21、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资后又杀人伤害的:并罚

  22、交通肇事后逃逸又构成其他犯罪的,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并罚

  23、杀害被绑架人后再敲诈勒索的:故意杀人和敲诈勒索并罚。

  24、非法雇佣童工造成事故或构成其他犯罪的:并罚

  25、强奸过程中当场拿走财物的:强奸抢劫并罚

  26、教唆他人强奸后再强迫其卖淫的:并罚

  27、强迫、引诱、容留卖淫过程中逐步发展为组织卖淫的:组织卖淫罪和其他罪并罚

  28、部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部分查明是贪污贿赂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贪污贿赂罪并罚。

  三、7单处罚金的七种情况

  1、偶犯或初犯

  2、预备、中止、未遂犯

  3、自首或立功

  4、全部退赃并有悔罪表现的

  5、胁迫犯

  6、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

  7、其他情况

  四、量刑情节

  1、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 从犯

  2、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 又聋又哑的、盲人、预备犯

  3、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未成年人

  4、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自首、立功、被教唆人未犯被教唆罪的教唆犯、未遂犯、精神病人

  5、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自首后又重大立功的、胁从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

  6、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受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个人贪污5000元到10000元,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受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

  7、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的: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以受过外国刑罚处罚的

  8、应当免除处罚的;未造成损害的中止犯

  9、可以免除处罚的:罪行较轻的自首犯、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

  10、应当减轻处罚的:造成损害的中止犯

  五、应当判处死刑的

  1、121 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航空器严重破坏的

  2、239 绑架罪杀害被绑架人或致其死亡的

  3、240 拐卖妇女儿童,属于8种加重情节且情节特别严重的

  4、317 暴动越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的首要分子或积极参加者,情节特别严重的

  5、385 贪污、受贿、个人金额在10万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

  六、刑期的计算

  1、管制、拘役、有期徒刑 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2、死缓、一般缓刑 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3、死缓减为有期徒刑的, 从死缓执行期满之日的次日起

  4、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从拘役徒刑执行完毕的次日或假释之日起

  5、假释考验期 假释之日起

  6、无期减为有期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先前羁押不折抵

  7、追诉时效从犯罪之日起,而非犯罪既遂之日起,连续、继续状态的,终了之日起

  七、应报更高司法机关批准的

  1、部分死刑立即执行的 即(1)、对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而依法被判处死刑的,由各级高级人民法院复核,但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经济犯罪、贪污贿赂犯罪仍须上报更高院。(2)、云南、广东、广西、贵州、甘肃高院对347条的毒品犯罪有权复核。

  2、不具有减轻情节,在法定刑以下判刑的

  3、不受刑期执行限制的假释

  4、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报高检

  八、新刑法溯及力问题

  1、新法生效前,犯罪行为连续或继续发生到生效后的,一律适用新法。

  2、新法生效前已审结,现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原则适用就法,从旧兼从轻。

  九、单位犯罪

  1、区分单位犯罪还是以单位名义的个人犯罪,关键看是为单位利益还是个人利益。

  2、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公司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3、个人为违法活动而设立的公司或公司成立后主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没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4、处罚一般并罚制,罚金与直接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特殊只罚责任人,比如妨碍清算罪。同时有直接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不区分主犯从犯,而按照他们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5、单位犯罪后被兼并的,只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6、对责任人罚金的数额应当低于对单位罚金的数额。

  十、间接故意认定

  1、为追求一个犯罪或非犯罪的目的,而放任另一危害结果的发生。

  2、突发时间中,不计结果的实施危害行为,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

  十一、间接故意区分过于自信

  1、加害人是否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

  2、加害人有没有相信危害结果不会发生的根据。(过于自信的前提)。

  3、加害人有没有采取防范措施。

  4、认识程度,是“明知”还是“预见”。

  十二、既遂犯

  (即完全实现了刑法分则规定的全部法律事实)必须按分则来确定既遂与否

  1、结果犯:发生法律规定的后果,才成立既遂。杀人、财产犯罪(盗窃、诈骗、抢劫、抢夺、敲诈等)。但结果加重犯的没有未遂犯:如抢劫致人重伤或死亡,但没有抢到钱的,仍然是既遂犯。

  2、危险犯:公共安全犯罪。对于足以发生危险但未产生实际危害的,是危险犯的既遂,对以产生危害结果的,是危险犯的结果加重犯,不足以产生实际危险的,才是危险犯的未遂犯。

  3、行为犯:行为发展到一定程度即是既遂。如绑架、拐卖妇女儿童、伪证罪等

  十三、预备和未遂的着手问题

  1、抢劫:开始采用暴力胁迫行为抢取财务时是着手。

  2、盗窃:分不同场合。

  非特定场合:伸手窃取时。相对封闭的场合,如住宅等:扭门撬锁时为着手。

  3、杀人:开始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时。如开始举刀、投毒、瞄准。

  4、强奸:开始实施暴力,胁迫行为要求发生性关系就是强奸。

  十四、过失犯罪和间接故意只有既遂状态,不存在未完成罪的犯罪形态,结果加重犯一律按既遂处理,如强奸未遂但致人死亡的。

  十五、共同犯罪

  1、两人以上,且都具备犯罪主体资格。

  2、共同犯罪行为

  3、共同犯罪故意和犯意联络

  十六、不够成共犯的情况

  1、同时犯

  2、共同过失(例外是交通肇事后指使逃逸的,成立共犯)

  3、间接正犯(利用无责任能力人或不知情人)

  4、事先未同谋的事后帮助行为(窝藏、销赃行为)

  5、片面正犯(单方暗中帮助行为)

  6、共同犯罪中的过限行为和一方临时起意行为

  7、有共同行为,但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或没有犯意联络的

  十七、共犯中的部分中止行为

  1、部分中止的,必须有效消除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否则不成立中止。

  2、部分中止的效力不及与其他共犯人。

  十八、累犯要件

  1、前后犯罪都是故意犯罪

  2、前罪的宣告刑为有期徒刑以上,后犯的判决刑在有期徒刑以上

  3、主刑执行完毕,假释期满或豁免后的5年内

  4、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任何时候再犯都是累犯

  5、累犯一定要有实际执行,宣告缓刑的罪犯,无论考验期中还是考验结束后犯罪都不够成累犯。

  6、累犯不得宣告缓刑和假释,可以减刑

  十九、刑罚制度比较

  刑种 刑期 折抵 其他 执行机关

  管制 3月到2年 羁押1天抵刑期2天 同工同酬 公安

  拘役 1到6月,并罚更长1年 1天抵1天 每月回家1-2天,酌情发给报酬 公安

  有期徒刑 6月到15年,并罚更长20年 1天抵1天 有劳动能力参加劳动 监狱或其他

  无期徒刑 无 监狱

  死缓 2年,期满转为无期徒刑,重大立功表现转为15年至20年有期徒刑 监狱

  死刑 立即执行 无 犯罪时不满18周岁,审判时怀孕妇女,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 法院

  二十、财产刑问题

  1、1000元以上,未成年人500元以上

  3、法律规定应单处或并处罚金的,必须处以罚金

  4、数罪并罚时,财产刑相加执行,既有罚金也有没收财产的,也相加执行,没收全部财产的,吸收执行

  5、优先偿还合法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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