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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刑法学》要点解析(二)

2007年01月05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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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犯罪构成要件

  一、综述

  犯罪构成理论是刑法学中更为基础和核心的理论,本章是对第四章中犯罪构成理论的具体化,与上一章相比,更强调领会和应用。

  二、要点解析

  (一)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与我国刑法典的体系有密切的关系,我国刑法分则中的罪名基本上是按照犯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来划分的,而章节则是按所侵犯的“同类客体”来划分的。明确了上述关系,有利于领会各类犯罪客体的意义②,以及它们在认定犯罪、区分此罪与彼罪界限中的作用③。

  本节还需注意的一个重要问题是: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与区别②。

  (二)犯罪客观方面

  1、犯罪客观方面包括的事实特征②一般有: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对该知识点需要作三点解析:

  首先,危害行为是指表现人的意志或意识,危害社会的行为。因此,不具有意志或意识要素的行为,不属于刑法上的行为范畴,例如行为人在不可抗力、身体被强制的条件下实施的危害行为,不属于刑法上的危害行为,不应当负刑事责任③;精神被强制的危害行为,由于仍受意识或意志因素的控制,除紧急避险情形外,应当视为刑法上的危害行为,应负刑事③。

  其次,并不是所有的犯罪的成立都需有危害结果,如行为犯、危险犯等。

  更后,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并不意味着行为人一定要负刑事责任②。因为刑事责任的承担要综合考虑其它的犯罪构成要件才能确定。而初学者往往陷入“有因果关系即负刑事责任”的误区。

  2、不作为构成犯罪必须具备的条件③:

  (1)行为人有作为的义务,义务来源主要有三个,即法定、职务(或业务)和先行行为;

  (2)能作为而不作为;

  (3)因不作为而造成危害。

  (三)犯罪主体

  本节的重点是领会刑事责任年龄②和刑事责任能力③的概念及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考生在复习时只要熟记刑法第17至19条的规定即可。

  (四)犯罪的主观方面

  重点掌握犯罪故意①、犯罪过失①、直接故意①、间接故意①②、过于自信的过失①②、疏忽大意的过失①②等概念及其特征;并会比较:间接故意与直接故意;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等概念之间的异同③。(主要是从意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个方面来比较)。同时对刑法上的认识错误,主要是事实上的认识错误问题③有所了解。

  第六章 犯罪形态

  一、综述

  犯罪形态包括犯罪的停止形态、共同犯罪形态和罪数形态三部分内容。犯罪形态是刑法学中的难点,对考生的理解和应用能力要求较高,复习时应当注重对知识点的领会和应用。

  二、要点解析

  (一)故意犯罪过程中的停止形态

  首先应当明确,犯罪的停止形态只能出现在故意犯罪的过程中,因此,在过失犯罪中,讨论犯罪的停止形态是没有意义的;其次,对于犯罪停止形态的理解应当从犯罪阶段和犯罪人的意志因素两个角度进行考虑,其中犯罪阶段的有两个关节点:即“着手实行犯罪”和“完成犯罪”。具体关系如下表所示:

  为犯罪做准备尚未着手实行

  着手实行犯罪尚未完成犯罪

  犯罪完成

  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止

  犯罪预备

  犯罪未遂

  犯罪既遂

  因意志以内的原因而停止

  犯罪预备中的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一般)

  犯罪中止(特殊)

  注:特殊的犯罪中止即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指在某些犯罪中,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的犯罪行为已经完成,但犯罪既遂所要求的危害结果尚未发生,行为人自动有效的防止该危害结果发生的行为。可见特殊的犯罪中止只能发生在一些特殊的结果犯 中,而不可能发生在行为犯中。

  本节除了注意领会区分上述几个概念之外,还有牢记刑法对上述各类情形的处理原则。即熟记刑法条文第12至14条的规定。

  (二)共同犯罪形态

  我们认为,本节的重点主要有3个:即共同犯罪的概念①③、共同犯罪中犯罪人的种类①和刑法对各类犯罪人的处罚原则②。 在理解共同犯罪的概念是,应当牢记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1)犯罪主体:“二人以上”;(2)客观方面:“共同犯罪”,即 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3)主观方面:“共同故意”。因此概念本身就包含了共同犯罪成立的条件。

  此外,对各类共同犯罪人的概念和相应的处罚原则应当结合刑法条文第26至29条准确把握。

  (三)一罪与数罪形态

  数罪形态是刑法学习的难点。考生在复习时不应仅从概念上进行把握,而是应结合教材中的相关案例进行记忆、领会和应用。

  我国刑法学界对于罪数的划分采用犯罪构成标准,即行为人的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就是一罪,符合多个犯罪构成则为数罪,这种区分仍然非常抽象,尤其对于那些罪数不典型的情形。为了方便记忆和理解,我们将以“行为”为基础,对各类罪数不典型的犯罪作如下区分:

  罪数不典型

  一个行为

  实质的一罪

  想像竞合犯①②③

  实施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从一重罪处罪

  结果加重犯①②③

  实施犯罪基本构成要件的行为,发生了基本构成要件以外的加重结果。

  一罪从重处罚

  维续犯①②③

  犯罪既遂后,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处以持续状态。

  一罪从重处罚

  数个行为

  法定的一罪

  结合犯①②③

  触犯两个以上独立罪名的不同犯罪行为,依法律的规定结合为一个新罪名。

  按法律规定处罚,不得数罪并罚

  惯犯①②③

  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实施同一种或几种犯罪,已养成犯罪恶习的犯罪分子及其犯罪状态。

  处断的一罪

  连续犯①②③

  基于同一或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构成犯罪的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

  一罪从重处罚

  牵连犯①②③

  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犯罪的方法行为和结果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的犯罪形态。

  从一重罪处罚

  吸收犯①②③

  数个犯罪行为因一个被另一个吸收而失去对立存在的意义,而仅按吸收的罪处断的犯罪形态。

  按吸收之罪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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