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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刑法学》第十五章串讲笔记

2007年01月12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准考证

  第十五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或者足以危害不特定的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公共安全的定义)的行为。是否构成对不特定对象的威胁。

  新增了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以及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的处理问题。

  例1:区别投毒和故意杀人,如果利用一个普通的犯罪手段来杀害特定的人并且没有危害公共安全,仅是单纯侵犯他人生命,则构成故意杀人罪(结果犯);与此同时,如果侵犯了不特定的人的安全,则构成投毒罪(危险犯,实践当既遂处理);

  例2:某人使用炸弹故意杀害他人,但由于客观原因没有造对成他人的伤害,而损害了其家中的财产。则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未遂,因为其炸弹的威力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若危害了公共安全,则为爆炸罪;

  例3:某人与养渔者有矛盾,放火将其渔塘边的库房(里面是鱼饲料)烧毁,不足以破坏公共安全,不能定放火罪,定破坏生产经营罪。

  注意生活过失与业务过失犯罪的区别:

  生活-失火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损毁交通工具罪、过失投毒罪等,属于日常生活不谨慎,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业务-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重大事故罪,厂矿企业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违章造成的。

  例如,林场赶工期放火烧山,随便挖了防火带,但未报批,也无防火安全员指导,烧了森林很大一块,此时主观上有过失,客观上表现为火灾,这是林场在业务中的过失,应定重大责任事故罪,而不是失火罪。

  例如,工厂维修机器,水泥干不了,架火烤,引起火灾,生产过程中因为生产作为而造成的火灾,而是重大责任事故罪,若工人吸烟,引起工厂火灾,旅游时在山上无视禁止吸烟导致火灾(行为人的行为虽然是故意,但结果不是故意,类似有违章时的交通肇事罪,违章是故意,结果不是故意),均为失火罪。

  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的区别:

  特别规定: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

  一般规定:过失爆炸罪、过失损毁交通工具罪、重大责任事故罪。

  特殊规定优于一般规定,例如,生产烟花工厂,不遵守有关生产规定,发生爆炸,应该定危险物品肇事罪(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按规则排列是过失爆炸,重大责任事故,危险物品肇事罪)

  生产队长将炸药拿回家炸石头,结果受潮,放在家院子晒,发生爆炸,定危险物品肇事罪。

  某甲买废炸弹,在家研究时爆炸,定过失爆炸罪,而不是危险物品肇事罪。

  1.放火罪:既遂的标准,独立燃烧说,引火物离开目的物,使目的物能够独立燃烧,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具体危险出现。

  犯盗窃、贪污、故意杀人后通常用放火的方法掩盖罪行,如果放火的行为构成放火罪,就数罪并罚。

  2.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即《刑法》第114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若过失,则定以危险方法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前面具体的可具体化为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注意决水罪的主体不包括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放火、爆炸、投毒则包括)

  “其他危险方法”是指在性质上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但起同等危险性的多种破坏方法。如,驾车撞人(驾车逃逸以后再撞人的)、私设电网(是否危害公共安全,即不可定多人能接触到地方)、开枪滥杀无辜既有故意又有过失、故意传播突发性传染病病原体的:如果行为人患此病的或疑似病人拒绝治疗、隔离和检查,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的,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例如:某人在自家的果园中私搭电网,并安装了过电保护器,但由于其过电保护器失灵,导致一名小孩被电死,原因是由于过电保护器的质量有问题所至。由于其不是处于一种犯罪的态度, 而仅仅是防范,但这种行为本身带有一种危险性,虽然他自以为不会有危害,但实际上造成了危害,所以构成轻信的过失。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破坏公用工具、公用设施:

  (一)共性

  (1)公用性质或者与公用相关的;

  (2)必须是正在使用中的,使用中以交付为标准;

  例:某甲对正在修理的公共汽车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重要的零部件的,应定盗窃罪。如果修理厂把修好的车辆交付公共汽车公司验收合格后,停在公共汽车停车场内,某甲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重要的零部件的,肯定构成盗窃罪,也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

  (3)故意和过失都构成犯罪。

  3.破坏交通工具罪

  (1)对象: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

  司法解释:农村在春运期间载客的农用拖拉机也属于公共交通工具。

  (2)破坏的手段:破坏交通工具的关键部位

  4.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与放火罪、爆炸罪的关系是法条竞合,本条是特殊规定,应按本罪处理。

  5.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刑法》第120条,行为本身就构成犯罪,如果又实施了其他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恐怖组织并利用该恐怖组织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活动的行为当做牵连犯处理,虽然参加恐怖组织的行为与利用该恐怖组织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活动之间有一定的的密切联系,但由于刑法120条2款明确将其规定为实施数罪并罚,从而不得作为一罪处理。

  6.劫持航空器罪

  《刑法》第121条,在我国航空器包括民用和军用等,但在国际公约中,仅指民用航空器。区别: 《刑法》第123条,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对象:既可以是驾驶人员、服务人员,也可以是乘客。),目的不同:劫持航空器有支配航空器的目的,而123条则不具备。

  7.破坏电力设备罪

  对象为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

  对特定的对象进行破坏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要是正在使用中公共设施, 特别注意电力设备, ①如某些季节性使用的线路应认定为是正在使用中的。②如刚刚架设的,依是否交电力部门验收完毕为准,即使在这时没有通电,也认定为正在使用中,偷割未交付的则为盗窃罪,家用低压照明线路不属于电力设备,应以盗窃罪定性。

  8.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

  注意盗窃罪发生竞合是如何处理(想像竞合时强调了)。

  9.枪支弹药的犯罪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枪支:包括军用和民用的;爆炸物:烟花、爆竹不属于爆炸物。

  (二)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主体:有资格制造、销售枪支的企业。

  客观方面的法定表现行为包括以下三种:一是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二是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三是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

  (三)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行为犯,其不需要造成严重的后果,就可以构成犯罪。

  注意:非法持有、私藏和储存枪支、弹药的区别:

  (1)非法储存:明知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枪支的行为,而为其存放的。

  (2)非法持有:不具有配备、配置枪支条件的人,违反规定,擅自持有枪支的行为。

  (3)非法私藏:依法配备、配置枪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的条件消失之后,

  例:某甲在火车盗窃一个包,里面没有钱但有一把枪,后他把枪藏了起来,那么某甲构成盗窃未遂和非法持有枪支罪。如果某甲知道对方是便衣警察就要偷他的枪,那么某甲构成盗窃枪支罪。

  (四)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刑法》第128条的第2、3款,“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军警、银行等保护单位)只要出租、出借枪支就构成犯罪;“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运动员、牧民、猎户,射击场)在出租、出借强制后,造成严重后果时才构成犯罪。例:某甲向某乙借钱,于是把公务用枪抵押给某乙。那么某甲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某乙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如果明知对方是为了犯罪而租用租借的,构成共犯。

  (五)丢失枪支不报罪:不及时报告并造成严重后果

  10.交通肇事罪,《刑法》第133条

  (1)主体:一般主体;

  驾驶员以外的人也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关于交通肇事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不提共犯问题)。

  肇事后指使逃逸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构成共犯。

  (2)时空范围

  1)驾驶航空器、火车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2)在公共交通管理之外的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

  是否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主要是指厂矿企业的作业车辆,如作业车辆在厂矿企业内应为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如进入公共道路,因为违反公共规则的,定交通肇事罪;在小区里开车,草原上开车撞死人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盗窃汽车,开车撞坏车辆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

  3)船相撞的,构成交通肇事罪。

  (3)交通肇事行为构成犯罪的客观条件(违章与后果的关系)

  1)完全责任与主要责任

  死亡一人以上或重伤三人以上或者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30万以上并无力赔偿的。

  重伤一人以上并有以下情形的之一的:①酒后、吸毒后驾车;②无驾驶资格;③明知车况不良;④明知无牌证、报废车辆;⑤严重超载;⑥逃逸的。

  2)同等责任:死亡三人以上

  3)次要责任或者无责任

  不存在交通肇事罪问题,但在次要责任的前提下存在民事责任。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7年以上)是其结果加重行为,是指肇事后没有及时救助导致受害人死亡的情况,注当时就造成其死亡的,不构成此罪。

  (4)逃逸问题

  1)消极逃逸,目的逃避法律制裁。

  2)积极逃逸,采取积极的手段和措施,而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如果前面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并罚。

  ①肇事后,因群众指责而把被害人带在车上,后把被害人抛弃在深山老林里,致使被害人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

  ②肇事后,行为人把被害人抬离现场,致使被害人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

  ③肇事后,倒车压后逃逸致人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

  ④肇事后,群众追赶,行为人开车又撞倒一片人的,构成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前者是过失罪,后者是故意罪;

  实践中,车况很差,人喝酒,开车乱撞,此时认定是间接故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0.重大责任事故罪

  (1)主体: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2)时间:生产作业期间发生的。

  11.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

  共性:明知安全隐患而拒绝整改从而发生重大事故。

  12.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主体主要是单位犯罪)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主要指豆腐渣工程,如纂江彩虹桥倒塌案)。

  建筑工地上发生的工人操作事故的,应当定重大责任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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