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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刑法学》第十二章串讲笔记

2007年01月12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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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章 刑罚的消灭

  第一节 概述

  刑罚消灭的事由:

  (1)超过追诉时效;

  (2)经特赦令免除刑罚;

  (3)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

  (5)其他法定事由。

  第二节 时效

  一、追诉时效的期限

  1、根据刑法87的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更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不含5年本数在内);

  (2)法定更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不含10年本数在内,如法定更高刑5年,则应经过10年);

  (3)法定更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10、15年的,追诉时效均为15年。);

  (4)法定更高刑为无期、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更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1)注意:“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五年的经十年,十年的经十五年,十五年的经十五年。

  2、追诉时效的确定

  例:甲乙二人均为盗窃行为,甲盗窃摩托车,价值5000元;乙盗窃汽车,价值5万。甲乙二人的追诉时效如何确定?

  根据刑法的规定,甲的法定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其追诉时效为5年;乙的法定刑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追诉时效为15年。

  三、追诉时效的计算

  1、一般犯罪追诉期限的计算: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之日是指犯罪成立之日,即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之日。

  2、连续犯或继续犯的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3、追诉时效的延长:

  (1)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2)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3)法定更高刑为无期、死刑,20年后经更高检核准追诉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注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受理的案件虽然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但其后的犯罪行为仍然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4、追诉时效的中断: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新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如果后罪的追诉期限届满,而前罪的追诉期限未满,则只能追究前罪的刑事责任。

  例1:甲85年犯A罪,更高刑为10年(注意追诉期限为15年);96年又犯B罪,更高刑为7年。截至什么时候为止,才可以对A罪追诉?

  A罪的追诉时效为15年;因96年又犯罪,A罪的追诉时效中断。A罪的追诉时效则应为2011年。B罪的追诉时效为10年,截至2006年。

  例2:张某和许某合伙盗窃,作案五次,窃得财物25000元,销赃9000元,平分,一人分得4500元,98年10月张某单独作案一次,窃得5000元,审理中间张某交待曾在88年元月单独作案一次,窃得摩托车价值1800元,问张某和许某犯罪金额多少元?

  按赃物本身的价额计算,不按销赃额,共同犯罪按共同犯罪的总额,张某30000元,许某25000元,1800元时效中断。

  凡是发现有时间的要注意时效问题。对常见的法定刑,如盗窃、抢劫,要有一定概念;

  有日期,还要注意责任年龄问题;注意累犯问题。

  第三节 赦免

  1、赦免包括大赦和特赦。大赦既免其刑,又免其罪;特赦仅免其刑,不免其罪。大赦情况下,不存在累犯的前提。

  2、我国仅存在特赦制度,而无大赦。

  几个补充问题

  一、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

  1、司法解释当然适用于刑法生效后的全部时间:即解释1公布前的A罪在解释1公布后审判的,当然适用司法解释1;当司法解释2替代了司法解释1时,在2000年以后审判A罪的,适用司法解释2。

  2、两个解释发生替代时,如司法解释2公布后,废除了司法解释1的情况下,发生在司法解释1公布后失效前的B罪,在2000年以后审判的,适用哪一个司法解释,通过“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解决。

  二、累犯

  三、无期徒刑的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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