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历改变命运
24小时客服:4008135555/010-82335555
当前位置:首页> 法学 > 自学考试“法理学”听课笔记(6)

自学考试“法理学”听课笔记(6)

2007年01月25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成绩查询

  136.法律对事的效力:指法律对什么样的行为有效力,适用于哪些事项。这种效力范围的意义在于:

  ⑴ 告诉人们什么行为应当做,什么行为不应当做,什么行为可以做。

  ⑵ 指明法律对什么事项有效,确定不同法律之间调整范围的界限。

  137.法律的空间效力:

  指法律在哪些地域有效力,适用于哪些地区。一般来说,一国法律适用于该国主权范围所及的全部领域,包括领土、领水及其底土和领空,以及作为领土延伸的本国驻外使馆、在外船舶及飞机。

  138.法律的时间效力:指法律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及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

  ⑴ 法律生效的时间: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由该法律规定具体生效时间;规定法律公布后符合一定条件时生效。

  ⑵ 法律终止生效的时间:明示的废止,即在新法或其他法律文件中明文规定废止旧法;默示的废止,即在适用法律中,新法与旧法冲突时,适用新法而使旧法事实上被废止。“新法优于旧法”、“后法优于前法”。

  ⑶ [法律溯及力]:也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就有关侵权、违约的法律和刑事法律而言,一般以法律不溯及既往为原则。但并非绝对,目前各国采用的通例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是新法不认为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新法。

  139.[法律实效]:指人们实际上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去行为,法律被人们实际遵守、执行或适用。

  140.法律实效与法律实施和法律效力的关系:

  ⑴ 法律实效侧重状态,即法律被人们实际施行的状态、程度;法律实施侧重过程、活动,即法律被人们实际施行的过程或活动。

  ⑵ 法律实效表明法律在实际生活中的状况,属于“实然”的范畴;法律效力表明法律自身的存在及其约束力,属于“应然”的范畴。两者有着重要的联系,法律规范只能在属于一个整体上有实效的规范体系的条件下,才被认为是有效力的。所以,实效是效力的一个条件。

  140.法律效果与法律实效的关系:

  [法律效果]是指法律通过实施而实现自己的社会目的、价值或社会功能及其程度。一方面法律效果包括法律实效,法律实效是法律效果的前提,只有首先实现法律实效,才有可能实现法律效果。另一方面,法律效果与法律实效并不完全相同。某些法律虽然可以有实效,但却没有实现应有的法律效果,甚至事与愿违,法律实施的结果有悖该法的社会目的以及立法者的初衷。

  141.影响法律实施的因素:个人、体制、环境、法律本身

  142.立法质量的基本要求:明确、完整、和谐

  143.当代中国法律适用的原则:

  ⑴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⑵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⑶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⑷ 国家赔偿与司法责任。

  144.实行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的重要意义?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既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我国法的适用的一条基本原则。

  ⑴ 实行这项原则,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⑵ 实行这项原则,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保证;

  ⑶ 实行这项原则,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必要条件;

  ⑷ 实行这项原则,是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题中应有之义。

  145.如何贯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⑴ 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思想路线,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⑵ 在司法工作中,坚持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不仅严格依照实体法的规定,而且严格执行程序法的各项规定。

  ⑶ 正确处理依法办事与坚持党的政策的指导的关系。

  146.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的含义:

  ⑴ 司法权的专属性,即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各级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利;

  ⑵ 行使职权的独立性,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自己的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⑶ 行使职权的合法性,即司法机关审理案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正确适用法律,不得滥用职权,枉法裁判。

  147.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的意义:

  ⑴ 实行这项原则,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需要;

  ⑵ 实行这项原则,是保证司法机关正常行使职权的基本条件;

  ⑶ 实行这项原则,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

  ⑷ 实行这项原则,是维护社会主义司法公正的重要条件。

  148.[国家赔偿责任]:是指国家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使公共权力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权力与合法利益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149.国家赔偿责任的特点:

  ⑴ 产生国家赔偿责任的原因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的不法侵害行为;

  ⑵ 国家赔偿责任的主体是国家;

  ⑶ 国家赔偿责任的范围包括行政赔偿与刑事赔偿两部分。

  150.[行政赔偿]:

  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而给予的赔偿

  151.[刑事赔偿]:是指行使国家侦察、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侵犯当事人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而给予的赔偿。

  权利、义务、权力-法律关系

  152.[权利]:法律意义上的权利是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律、法规所承认和保护的,是一般的行为规则,对侵犯这种权利的行为,要受到有关国家机关的制裁。从形式上讲,权利的一般含义是法律规定,作为法律关系主体即权利主体或享有权利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以至国家本身),具有自己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或要求他人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的能力或资格。

  153.[义务]:法律意义上的义务,即由法律规定作为法律关系主体(义务主体或承担义务人)应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的一种限制或约束。前一种情况是行为的义务,后一种情况是不行为的义务,两种情况合称“令行禁止”。

  154.权利与义务的分类:p386

  ⑴ 公权利与私权利;公义务与私义务。

  ⑵ 对世权与对人权;对世义务与对人义务。

  ⑶ 原权利与救济权;主义务与从义务。

  ⑷ 专属权与可转移权;专属义务与可转移义务。

  155.[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所结成的权利(权力)义务关系。它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和上层建筑现象。法律本身规定的抽象的权利(权力)义务关系仅体现国家意志;而现实生活中具体的权利(权力)义务关系则不仅体现国家意志,而且更体现具体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意志。但当事人的意志必须符合国家意志,才能构成合法行为。

  156.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般指这种关系的当事人,有时也指参与者。我国法律关系通常的主体是公民(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以及国家。

  157.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分为三类:①物;②精神财富,人们从事智力活动所获得的成果,通称为“知识产权”;③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又称为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

  158.民事权利能力:

  是指公民从出生起到死亡止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公民的民事权利一律平等。

  159.民事行为能力:

  是指公民以自己行为行使权力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公民都有权利能力,但有权利能力的人并不都有行为能力。

  160.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划分:

  ⑴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

  ⑵ 被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劳动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⑶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和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

  ⑷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161.法律关系的分类:

  ⑴ 公法法律关系。公法一般指宪法、行政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公法基本上代表公共利益。公法主要调整纵向关系,即调整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或国家机关与公民、非国家机关法人或社团的关系。

  ⑵ 私法法律关系。私法一般指民法与商法,私法基本上代表私人利益。私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关系,即调整私人事务和私人相互关系。

  ⑶公私法混合法律关系。在我国,体现公私法混合性质的法律主要是通称为经济法这一部门法以及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环境法等。公私混合法调整纵向与横向结合的法律关系,是实行国家对经济宏观调控的一种重要形式。

  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

  162.[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与其他社会责任相比,法律责任有两个特点,一是承担法律责任的更终依据是法律;二是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

  163.产生法律责任的原因:

  ⑴ 违法行为。指所有违反法律的行为,包括犯罪行为和狭义的违法行为。(狭义的违法行为也可以称为一般侵权行为,包括民事和行政侵权行为,指除犯罪外所有非法侵犯他人人身权、财产权、政治权利、精神权利或知识产权的行为。)

  ⑵ 违约行为。即违反合同约定,没有履行一定法律关系中作为的义务或不作为的义务。

  ⑶ 法律规定。法律规定作为法律责任的产生原因,是指从表面上看,责任人并没有从事任何违法行为,也没有违反任何契约义务,仅仅由于出现了法律所规定的法律事实,就要承担某种赔偿责任。

  164.违法行为的构成要素 :

  ⑴ 违法行为以违反法律为前提;

  ⑵ 违法行为必须是某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⑶ 违法必须是在不同程度上侵犯法律上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

  ⑷ 违法一般必须有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

  ⑸ 违法者必须具有法定责任能力或法定行为能力。

  165.法律责任的目的 :

  保障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权力得以生效,在它们受到阻碍,从而使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受到侵害时,通过适当的救济,使对侵害发生有责任的人承担责任,消除侵害并尽量减少未来发生侵害的可能性。

  166.法律责任的功能 :

  ⑴ 惩罚功能,就是惩罚违法者和违约人,维护社会安全与秩序。

  ⑵ 救济法律关系主体受到的损失,恢复受侵犯的权利。

  ⑶ 预防功能,就是通过使违法者、违约人承担法律责任,教育违法者、违约人和其他社会成员,预防违法犯罪或违约行为。

新人有礼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