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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法理学”听课笔记(5)

2007年01月25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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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我国社会主义立法的基本原则:

  ⑴ 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⑵ 合宪性和法制统一的原则;

  ⑶ 总结国内实践和借鉴外国经验相结合的原则;

  ⑷ 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⑸ 立足全局、统筹兼顾、适当安排的原则;

  ⑹ 群众路线和专门机关工作相结合,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原则;

  ⑺ 维护法的稳定性、连续性和严肃性与及时创、改、废相结合的原则。

  105.[法制统一原则]:

  ⑴ 首先是合宪性原则。即一切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制定,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或不违背宪法的规定。凡是违背宪法者,不能具有法律效力。

  ⑵ 在所有法律渊源中,下位法的制定必须有宪法或上位法作为依据,下位法不得同上位法抵触,凡是下位法违背上位法的均属违法立法,该下位法不能具有法律效力。

  ⑶在不同类法律渊源中、在同一类法律渊源中和同一个法律文件中,规范性法律文件不得相互抵触。

  ⑷ 各个法律部门之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不得冲突、抵触或重复,应该相互协调和补充。

  106.[法的稳定性]:

  指法在颁布生效以后,它的效力要维持适当的时期,不能“朝令夕改”,更不能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106.[法的连续性]:

  指同一个政权制定的新法与旧法之间在法的根本精神和基本原则方面应该保持一定的继承关系或者有它的一定的连贯性。

  法的稳定性和法的连续性是法的权威性的保证。

  107.[立法体制]:

  是指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国家机关立法权限划分的制度。一个国家立法体制的形成,主要是由这个国家的国体、政体和文化传统所决定的。一般政体对于立法体制的形成的影响是非常直接的。

  108.[立法程序]:

  是指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创制、认可、修改和废止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程序或步骤。狭义的立法程序,仅指国家更高权力机关创制、认可、修改和废止法律的程序;广义的立法程序,则包括一切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创制、认可、修改和废止任何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程序。

  109.我国现行立法程序:

  我国现行立法程序,是指更高国家权力机关和它的常设机关的立法程序。包括三大阶段:立法的准备阶段(基础);法的形成或者法的确立阶段(核心);法律的完备阶段。

  110.法的形成阶段有哪些主要程序:

  ⑴ 法律议案的提出和审议。是指享有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对于具有立法提案权的机关或人员提出的法律议案进行审查和讨论。

  ⑵ 法律草案的审议。是立法机关对于根据已被通过的法律议案而拟定的法律草案,按照会议的安排进行审查和讨论。 (两个阶段:一是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各个专门委员会,按照职能分工,对于属于自己范围内的法律草案进行审议。二是立法机关全体会议的审议。)

  ⑶ 法律草案的通过。是指立法机关对于法律草案作出同意的决定,把它确定为法律的步骤,这是立法的关键性阶段。 (全国人大全体会议表决议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宪法的修改,采用投票方式表决,由全体代表的3/2以上的多数通过。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表决议案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表决采用无记名方式或者其它方式。)

  ⑷ 公布法律。是立法机关或者国家元首就已经通过的法律,为使公民知晓和遵守,而予以公布。它是法律确立的更后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

  111.我国立法提案权的享有者: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团或30名以上的代表、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务院;更高人民检察院和更高人民法院。

  112.[立法技术]:

  是指在整个立法过程中产生和利用的经验、知识和操作技巧,包括立法体制确立和运行技术、立法程序形成和进行技术、立法表达技术等。主要指立法表达技术。

  法的渊源与法的分类

  113.[法的渊源]:

  指法定的国家机关制定的具有不同法律地位或效力的法的一种分类,是法的一种形式。

  114.实质意义上的渊源:即法的真正来源、根源和发源,是指法的产生的一定生产方式下的物质生活条件。

  115.形式意义上的渊源:即指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也就是指法的效力渊源,即法学上通常所说的法的渊源。形式意义上的渊源,还可分为:

  直接渊源又称为正式渊源或法定渊源,是指国家机关制定的具有各类规范性法律文件,依其地位和效力不同,又分为宪法、法律、各种法规和规章等。

  间接渊源又称为非正式意义上的渊源或者非法定渊源,是指各种习惯、判例、宗教规则、法理学说、道德原则和规范等。

  115.法的渊源在中国历史上的发展:

  法的渊源,在中国的历史上,更早是从习惯法发展而来的。由习惯到习惯法,由不成文法到成文法,是法律发生和发展的一般规律。我国更早的成文法,是前536年郑子产铸的刑鼎,他被称为中国首先打破法律神秘主义的第一人。后有邓析制竹刑。战国李悝在前412年制定的《法经》是我国第一部比较完整的法典。我国封建社会法的渊源是以成文法为主要形式。主要有律、令、格、式。

  116.法的渊源在西方国家历史上的发展:

  在西方国家,法律也是从习惯演变为习惯法,而后发展到成文法的。罗马法是古代更为发达的法律。前449年,颁布的《十二铜表法》是古罗马第一部以原习惯法为基础形成的成文法,是由秘密法向公开法过渡的重要标志。

  117.所有国家共同适用的法的分类:

  ⑴ 国内法和国际法;根据法的制定和实施的主体的不同。国内法是指一个主权国家制定的实施于本国的法律。国际法是国际法律关系主体参与制订或公认的适用于各个主体之间的法律。

  ⑵ 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的不同。这适用于成文宪法制的国家。根本法,即宪法,它在一个国家中,规定国家的更根本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具有更高的法律地位和效力,制定修改需要特别的程序。普通法,其内容一般是调整某一或者某些社会关系,效力低于根本法,制定和修改必须符合根本法,程序较根本法简单的法律。

  ⑶ 一般法和特别法;根据法的调整范围的不同。一般法是指对一般的人和事在不特别限定地区和期间内有效的法律。特别法是对于特定的人和事,在特定的地区、时间内有效的法律。

  ⑷ 实体法和程序法;根据法所规定的内容不同。实体法指所规定的主要是法律关系主体的实体权利和义务(或者职责、职权)的法律;程序法是指所规定的主要是保证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实施的程序或方式的法律。

  ⑸ 成文法和习惯法。根据法所创制和表达的形式不同。成文法又称制定法,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和公布的,以文字符号形式表现出来的法律。习惯法是指国家虽认可其有法的效力,但未以文字符号形式表现出来的法律。

  118.少数国家适用的法的分类:公法和私法;普通法和衡平法;联邦法和联邦成员法。

  119.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

  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是以宪法为核心,以制定法为主的法的渊源。正式意义上的渊源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军事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经济特区法规,特别行政区法律和国际条约。非正式意义上的法的渊源有:法律解释、法律学说、道德规范和宗教教规。

  120.习惯与习惯法的区别:

  习惯是指人们在长时期逐渐养成的、一种不易改变的思维倾向、行为模式和社会风尚。法律是起源于习惯的,法律是由习惯到习惯法,进而从习惯法到成文法长期和逐渐演变而来的。习惯和习惯法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只有得到国家认可的习惯才能成为习惯法。也就是说,我们一般所说的习惯,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不是法的一种渊源。

  121.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方法:

  [法律清理]: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予以审查、整理、重新确认其法律效力的活动。

  [法律汇编]:又称法规汇编,是指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将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标准汇编成册的活动,是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一种形式。

  [法律编撰]: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将属于某一法律部门的所有现行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清理和修改,创制新的规范,修改不适合的规范,废除过时的规范,从而编制成内容和谐一致、体例完整合理的系统化的新法律或者法典。

  法律体系

  122.[法律体系]:是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组成法律部门而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即部门法体系。

  123.[部门法]:又称法律部门,是指一个国家根据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的本国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法律体系的有机构成部分,也是法律分类的一种形式。

  124.部门法的特征:

  ⑴ 一个法律体系的所有部门法是统一的,各个部门法之间是协调的。每个部门法都是统一于整个国家的宪法基础之上的。

  ⑵ 各个部门法又是相对独立的,他们之间的内容是相异的。

  ⑶ 各个法律部门的结构和内容基本上是确定的,但又是相对的和变动的。

  ⑷ 部门法既有客观基础,也有主观因素,是主客观结合的产物。

  125.划分部门法的原则:

  ⑴ 合目的性原则;

  ⑵ 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⑶ 适当平衡原则;

  ⑷ 相对稳定原则;

  ⑸ 重点论原则;

  ⑹ 辩证发展原则。

  126.划分部门法的标准:

  ⑴ 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种类应该是划分部门法的首要的、第一位标准。

  ⑵ 社会关系法律调整的机制是划分部门法的第二位标准。

  127.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是以宪法为核心和基础,包括行政法、民法和婚姻法、商法、经济法、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军事法、环境法、刑法以及诉讼程序法构成的部门法体系。

  128.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⑴ 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思想,这是坚持我国法律体系的社会主义性质和方向的保证。

  ⑵ 必须以中国国情和宪法为依据,这是我国法律体系科学性和合法性的保证。

  ⑶ 必须总结历史,面对现实,放眼未来。

  ⑷ 要综合考虑道德、党纪、政纪、社区公约和村规民约以及传统风俗习惯。

  ⑸ 正确处理公民与国家和社会、局部与整体、当前与长远以及中国同外国的关系。

  第四编 法的实施和监督

  第十四章-十八章(法的实施;权利、义务、权力-法律关系;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法律实施的监督)

  129.[法的实施]:

  法的实施,也叫法律的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法的实施,就是使法律从书本上的法律变成行动中的法律,使它从抽象的行为模式变成人们的具体行为,从应然状态进到实然状态。以实施法律的主体和法的内容为标准,法的实施方式可以分为:法的遵守、法的执行、法的适用。

  ⑴ [法的遵守]:广义的法的遵守,就是法的实施。狭义的法的遵守,也叫守法,专指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以法律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依照法律形式权利、履行义务的活动。

  ⑵ [法的执行]:简称执法,是指掌管法律,手持法律做事,传布、实现法律。狭义的执法,或法的执行,则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

  ⑶ [法的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由于这种活动是以国家名义来行使司法权,因此也称为“司法”。

  130.法的遵守的意义:

  ⑴ 认真遵守法律是广大人民群众实现自己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

  ⑵ 认真遵守法律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要条件。

  131.法的执行的特点:

  ⑴ 法的执行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具有国家权威性。

  ⑵ 法的执行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⑶ 法的执行具有国家强制性,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过程同时是行使执法权的过程。

  ⑷ 法的执行具有主动性和单方面性。执行法律既是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社会管理的权力,也是它对社会、对民众承担的义务,既是职权,也是职责。

  132.法的执行的主要原则:

  ⑴ 依法行政原则,指行政机关必须根据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和法制精神进行管理,越权无效。

  ⑵ 讲求效能的原则,指行政机关应当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讲究效率,主动有效地行使其权能,以取得更大的行政执法效益。

  133.法的适用的特点:

  ⑴ 法的适用是由特定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实施法律的专门活动,具有国家权威性。

  ⑵ 法的适用是司法机关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实施法律的活动,具有国家强制性。

  ⑶ 法的适用是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及合法性。

  ⑷ 法的适用必须有表明法的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和决定书等。这些法律文书具有法律约束力。它们也可以作为一种法律事实,引起具体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134.[法律效力]:法律效力,即法律的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那样行为,必须服从。

  ⑴ 法律效力通常可以分为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法律效力可以分为四种或称四个效力范围:对人的效力;对事的效力;空间效力;时间效力。

  ⑵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也叫狭义的法律效力,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有约束力。

  ⑶ 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指判决书、裁定书、逮捕证、许可证的法律效力。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是适用法律的结果而不是法律本身,不具有普遍约束力。

  135.法律对人的效力:指法律对谁有效力,适用于哪些人。法律对人的效力的四种原则:

  ⑴ 属人主义,即法律只适用于本国公民,不论其身在国内还是国外;非本国公民即便身在该国领域内也不适用。

  ⑵ 属地主义:法律适用于该国管辖地区内的所有人,不论是否本国公民,都受法律约束和法律保护;本国公民不在本国,则不受本国法律的约束和保护。

  ⑶ 保护主义:即以维护本国利益作为是否适用本国法律的依据;任何侵害了本国利益的人,不论其国籍和所在地域,都要受该国法律的追究。

  ⑷ 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这是近代以来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原则。我国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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