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各章重点(12)
第五章 国际税收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一、国际税法的概念
关于国际税法的概念和性质,理论界一直存在分歧,这种分歧实际上是与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性质的争论这一大背景紧密相关的。
第一种被称为“狭义说”,以德国学者李卜特为代表。持这一观点的学者严格恪守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界限划分,认为国际税法是调整国家间税收分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也就是说,国际税法是国际法的一个部分,是国际法规范在税收领域的具体体现,其范围主要包括调整国际税收关系的国际税收条约、协定以及国际税收习惯,而不包括各国的涉外税收法律制度。体现在主体上,国家是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唯一主体。
另一种观点被称为“广义说”,以瑞士学者尼奇勒为代表。持这一观点的学者从国际税收制度的实际出发,认为国际税法由调整国家间税收分配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调整一国政府与跨国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的国内法规范共同组成,在性质上属于“跨国法”。其范围既包括国际税收条约、协定及国际税收习惯,又包括各国的涉外税法规范。国家和跨国纳税人共同构成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两种观点分歧的根源在于对国际税法调整对象的不同理解,也即国际税收关系是否应将国家与跨国纳税人间的征纳关系包含在内。前一种观点对此持否定态度,认为国际税收关系只涉及国家间的税收利益分配关系,国际税法的任务就在于运用冲突规范协调国家间税收管辖权的矛盾。后一种观点则认为国际税收关系包括国家间的税收利益分配关系和国家与跨国纳税人的税收征纳关系两者在内,国际税法的任务不仅体现于国家之间税收管辖权的协调,还体现于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平衡国家与跨国纳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我们可以给国际税法作出以下定义:国际税法是调整包括国家间的税收利益分配关系和国家与跨国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管辖在内的国际税收关系的国际法规范与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国际税法的渊源主要包括两个部分:国际法渊源部分和国内法渊源部分。其中国际法部分主要指各国间为协调对跨国征税对象的课税关系而签订的双边或多边国际税收条约、协定,以及在实践中逐步形成、被普遍适用的国际税收习惯。它们的主要作用是协调国家间税收管辖权的矛盾冲突,合理分配税收利益,避免国际重复征税,同时为克服国际逃避税行为而确立国际税收协作制度。国内法部分主要指各国针对具有跨国性质的征税对象独立制定的所得税法和一般财产税法,对于普通法系的国家还包括法院作出的税务案件判例。这一部分规范的作用在于具体确定一国税收管辖权所及的人和物的范围,以及课税的方式和程序。国际税法的这两个部分功能各有侧重,体系彼此独立,但又互相配合互相渗透,共同完成对国际税收关系的调整。
二、国际税法的特征
国际税法除了调整对象、性质及任务与纯粹的国际公法、国内税法都有所区别外,具体体现在适用的主体、客体以及采用的调整方法上,国际税法与国内税法都有不同,这些不同构成了国际税法部门的独有特征。
(一)主体
1、国家
(1) 作为征税主体
(2) 作为税收分配主体
2、跨国纳税人
(二)客体:主要是纳税人的跨国所得
1、必须是应税所得
2、跨国纳税人的所得
(三)调整对象
1、税收征纳关系
2、税收分配关系
(四)税收法律规范
1、多样性
2、具有公法性质
三、国际税法的原则
征税公平原则(横向公平;纵向公平)
四、国际税法的作用
1、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
2、贯彻平等互利原则,促进国际经济交往不断扩大
3、有效保证东道国鼓励外资的优惠政策真正发挥作用
第二节 税收管辖权
一、税收管辖权
(一)概念
税收管辖权(tax jurisdiction)是指一国政府对一定的人或对象征税的权力。它包括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二)特点
1、是完全独立自主的权力。
2、各国税收管辖权平等。
3、税收管辖权的行使受国家主权所及范围的限制。
二、 居民税收管辖权(domiciliary jurisdiction)
(一)概念
居民税收管辖权是一国根据纳税人与征税国存在着居民身份关系的法律事实而主张行使的征税权。居民承担的纳税义务不受国境限制,称为“无限纳税义务”。
(二)自然人居民身份的确定:
1、住所标准;
2、居所标准;
3、居住时间标准;
4、国籍标准。
(三)法人居民身份的确定:
1、注册成立地标准
2、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
3、总机构所在地标准。
(四)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冲突解决
1、自然人:住所标准
2、法人: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
三、 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source jurisdiction)
(一)概念
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是一国根据课税对象的所得系来源于本国境内的事实而主张行使的征税权。
(二)收入来源地的确认标准:
1.经营所得:采用经营活动发生地原则。各国常设机构来确定。
2.劳务所得:独立劳务所得按照常设机构、停留期间所在地、所得支付所在地来确定;非独立劳务所得按照停留期间所在地、所得支付所在地来确定。
3.投资所得:权利提供地或权利使用地原则确定。
4.不动产所得:不动产所在地。
四 常设机构
(一)概念
常设机构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其全部或部分生产、经营的固定场所,是外国法人在收入来源国境内设立的。
(二)特征
1、有一个营业场所;
2、这场所是固定的:
3、从事的是盈利性质的活动。
(三)原则
1、独立企业原则
2、费用扣除与合理分摊原则
3、实际联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