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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备考资料(20)

2007年03月14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准考证

  三、国际重叠征税

  (一)概念

  国际重叠征税是指由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各自依据其税收管辖权对同一所得按本国税法对公司和股东分别征税,形成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所得征收两次以上税收的行为。

  (二)危害

  1、妨碍国际投资的积极性。

  2、影响资本输出国国际收支平衡。

  3、影响资本结构,减少管理者责任心。

  (三)解决方法

  1、股息收入国的做法

  (1)对来自国外的股息减免所得税

  (2)准许国内母公司与国外子公司合并报税

  (3)实行间接抵免

  以间接抵免法解决经济性的重复征税问题,就是通过母公司获取的股息,计算出该股息上所承担的子公司缴纳的所得税份额,同时计算出该股息相应的税前所得数额,然后按照直接抵免的方法,计算出这一部分所得在母公司所在国的抵免限额,进而确定在母公司所在国可以抵免的数额。间接抵免法的计算过程较之直接抵免法更为复杂,相关计算公式如下:

  该项股息所应分担的子公司所得税额 = 子公司缴纳所得税总额×(母公司取得股息/子公司税后净利润)

  母公司由子公司获取的所得额 = 股息+该项股息所应分担的子公司所得税额

  抵免限额 = 母公司由子公司获取的所得额×母公司所在国所得税率

  将第一项与第三项加以比较,确定实际可以抵免的所得税额,进而计算母公司实际应向其所在国缴纳的税额:

  应纳税额 = (母公司境内所得额+母公司由子公司获取的所得额)×母公司所在国税率- 可以实际抵免的所得税额

  下面举例加以说明:

  假设P为A国居民公司,某纳税年度内有来源于居住国境内所得1000万美元,P持有其设在B国的子公司M 50%的股权,同一纳税年度内M公司在B国取得所得500万美元。A国所得税率为40%,B国所得税率为30%.按照间接抵免法计算P公司应向A国缴纳税款数额如下:

  M公司向B国缴纳税款额 = 500万美元×30% = 150万美元

  P公司从M公司获取股息 = (500万美元-150万美元)×50% = 175万美元

  该项股息分担M公司所得税额 = 150万美元×175万美元/(500万美元-150万美元)= 75万美元

  P公司由M公司获取的所得额 = 175万美元+75万美元 =250万美元

  A国抵免限额 = 250万美元×40% = 100万美元

  由于P公司由M公司取得收入中所承担的所得税额75万美元低于A国的抵免限额,因而可以得到全部抵免。

  P公司实际纳税数额 = (1000万美元+250万美元)×40%-75万美元 = 425万美元

  可见,子公司M所取得的500万美元并未全部被视为母公司P来源于B国的所得,而是通过其分配到的股息175万美元还原出P公司从B国取得的收入250万美元,仅就这部分所得向A国承担纳税义务。通过计算出这部分所得上在B国已承担的税负,在低于A国抵免限额的条件下全部予以抵免,这样,就完全消除了可能存在的双重征税问题。

  实践中各国对间接抵免法的适用规定了一定的条件:

  (1)只有法人公司才能享受间接抵免,自然人不享有这一权利;

  (2)母公司直接拥有子公司的股权需达到一定比例,满足更低限额要求;

  (3)享受间接抵免的纳税人必须实际收到来自于其子公司的股息。

  2、股息支付国的做法

  (1)双税率制

  (2)折算制

  第四节 国际税收协定

  一、概念和种类

  (一)概念

  所谓国际税收协定,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依照对等原则,通过政府间的谈判而缔结的、以协调税收利益分配以及加强税收行政工作合作为内容的书面协议。

  (二)种类

  1、双边和多边税收协定

  2、一般和特定国际税收协定

  二、作用

  1、消除重复征税

  2、防止国际逃税与避税

  3、在国家之间划分税源

  4、避免税收歧视

  5、加强税收协助

  6、鼓励投资

  三、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税收协定的适用范围一般包括主体范围、客体范围、地域范围、时间范围:

  (1)主体范围

  即协定对哪些人适用。

  (2)客体范围

  即该税收协定适用于那些税种,体现在征税对象上,就是该协定对所得和财产都适用还是仅适用于所得;适用于哪些类型的所得。英美法系国家的税收协定以往仅适用于所得税,而大陆法系国家给税收协定所设定的适用范围则比较广泛,不仅适用于财产税和所得税,有的还推广到动产税和继承税。实践中,各国大都在协定文本中将税种名称一一列出,以避免实际操作中在理解上出现分歧;有的国家还在具体列举税种之前,作了概括性的规定。

  (3)地域范围

  按照一般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原则性规定,一国以条约形式承担的国际义务,在未作特殊限制的条件下,应当然及于该国的全部领土,这也是一国对内主权的体现。

  (4)时间范围

  也即税收协定发生效力的时间起止日期。双边税收协定经缔约国双方各自完成其宪法所规定的法律程序,互换批准书后即告生效。自税收协定生效后的第一个纳税年度起,其所取得的所得适用协定的规定。协定一般长期有效,但双方可以约定在协定生效五年后,一方可以单方面通知对方终止该协定。

  (二)税收管辖权的划分

  1、关于营业所得

  2、关于投资所得

  3、关于财产所得

  4、关于劳务所得

  (三)重复征税的避免

  (四)特别规定

  1、无差别待遇(国籍无差别、常设机构无差别、费用扣除无差别、企业资本无差别)

  2、相互协商程序

  3、相互交换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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