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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备考资料(11)

2007年03月14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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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资本输入国鼓励外国投资的法律制度

  作为资本输入国,所有发展中国家和部分发达国家都在国内立法中规定了各种各样的优惠措施,以吸引更多的外国资本流入本国。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薄弱,在政治环境、经济环境、法律环境等各方面都无法与发达国家的优势相匹敌,因此,发展中国家更加依赖优惠措施以期改善投资环境,对外资的优惠待遇也较多。

  一、外资优惠待遇的种类

  资本输入国向外国投资者提供优惠待遇主要有税收、产品进出口、财政等方面的优惠。其中更常见的是税收优惠。

  (一)所得税减免。

  所得税减免是国际投资中被广泛采用的一种优惠措施,它是指资本输入国对于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收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从而给投资者真正的实惠。

  (二)关税减免

  因为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进口税率较高,为了减少外国投资者在资本输入国新建或扩建企业的费用以使投资项目顺利进行,各国都在进口关税方面给予外国投资者不同程度的减免优惠,但这种优惠一般仅限于两类进口产品:一是外国投资者作为投资而进口的机械、设备、原材料,即外国投资者为设立企业而投入的实物资本;二是外商投资企业生产所需要的原材料和设备才可享受关税减免优惠。

  (三)折旧优惠

  折旧优惠是针对外国实物投资而采取的一种优惠,具体做法可分为两种,即加速折旧和超额折旧。

  加速折旧是允许外国实物投资者根据正常损耗和其他经济因素所计算的真正经济折旧之前减少企业的固定资产价值,缩短了企业资产原定的折旧年限,加速折旧费计入成本,从而减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使企业在开始获利的年份可以不纳税。外国投资者可以增加每年的净收入和纯利润。这种优惠很受投资者欢迎。一些国家在外资法中规定了上述优惠,如菲律宾法律规定,当固定资产预计可用10年时,其折旧率可为一般折旧率的2倍;超过10年以上时,则在5年以上和预计试用期之间的期限内偿还。超额折旧是允许投资者超过资产原值计算折旧,如此可多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因而减少纳税额。因超额折旧而少征的税款,相当于免税。外国投资者能得到真正的实惠,资本输入国也可避免将税收奉送给资本输出国。不少发展国家有允许外国实物投资加速折旧或超额折旧的规定,但这种折旧优惠对企业而言存在一定的风险,实践中应当谨慎使用。

  (五) 再投资优惠

  外国投资者在资本输入国进行直接投资所获的利润不汇回本国,而是在资本输入国再投资,设立新企业或扩大原企业,这是东道国非常欢迎并且鼓励的行为。因此许多发展中国家在外资法中规定,对用于再投资的利润给予税收优惠。中国法律规定,外国投资者将所获利润投资于一般企业(非出口型和先进技术型企业),投资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退回在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款的40%;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申请税务机关核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五)信贷融资优惠

  信贷融资优惠,一般是对外国投资企业提供长期低息贷款、无担保贷款、发放利息津贴贷款等。这主要是发达国家采用的投资优惠措施。

  (六)其它优惠措施

  除前述优惠措施外,各国立法中还有其它形式的鼓励措施,例如:1、财政补贴或资金援助。有些国家队特定的外国投资给予财政补助。2、简化审批手续,为外资入境提供方便。不少资本输入国在管理程序上注意精简审批机构,减少中间环节,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期限。有的国家采取“一条龙机构”,一步到位的审批程序。3、在土地使用上提供优惠。如澳大利亚国家利益的情况下,予以自动认可。中国法律规定,对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场地使用费,除大城市市区繁华地段外,按优惠标准征收。

  二、优惠待遇的实施范围

  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资本输入国鼓励外国投资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税收优惠上。而税收优惠措施的采用,既要达到吸引外国投资者的目的,又要符合资本输入国经济发展的目标,并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税收损失。因此许多发展中国家一般按照本国的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有重点、有选择地给予外国投资不同的税收优惠,从而有效地引导外商投资的方向。

  (一)对优先发展行业和先驱企业的优惠

  一些国家根据本国经济发展的优先顺序,规定了某些优先发展行业和先驱企业。对这些行业或企业的外国投资项目给予特殊优惠。如新加坡政府根据《扩大经济奖励法》和《资本援助计划》的规定,十分欢迎外国投资者投资于先驱企业,对先驱企业给予特别优惠,如在一定期间免纳企业所得税、红利税,提高折旧率等。印度尼西亚规定,如投资于政府认为特别优先的领域,可延长免税期。投资局还公布了外国投资领域的《优先顺序表》,每年公布一次,并定期调整。

  (二)按产业政策给予的优惠

  国家的各个产业部门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作用是不同的,所以,许多国家对不同的产业部门,在税收上区别对待,明确显示其倾斜性。各国往往鼓励生产性投资,对于设立生产性企业的外国投资者给予较多的优惠,而对非生产性投资的优惠较少。至于具体对哪些产业部门给予优惠,则视各国具体情况而异。有的国家对采矿业给予优惠,如智利、印度尼西亚、墨西哥等。有的国家对农业给予优惠,如巴西、加纳、印度、马来西亚、伊朗等。另有一些国家,如巴西、摩洛哥、马来西亚、象牙海岸、墨西哥等,对旅游业给予优惠。

  (三)按地区发展政策给予优惠

  很多国家为了加速某些特定地区、尤其是  落后地区的经济发展,对在这些地区的投资项目给予较多的优惠。例如尼日利亚法律规定,对设立于“发展中地区”的投资企业,给予免纳法人税7年的优惠。土耳其按经济发展的不同程序,将全国划分已开发地区、一般地区、第二优先开发地区和第一优先开发地区,每个地区的税收优惠程度也不同。

  (四)对出口型企业给予优惠

  发展中国家为了改善国际收支状况,争取出口创汇,一般对出口型企业给予特别优惠。如新加坡规定,出口销售额占总销售额20%以上,年出口额达10万原新币以上的产品出口企业,如达到出口标准额的,出口收入的90%,可免纳税率为40%的所得税。

  (五)按就业政策优惠

  有些国家对能够为本国国民提供较多就业机会的外国投资企业给予优惠。例如马来西亚法律规定,经常聘用马来西亚人为500人以上的先驱企业,免税期满后,可以延长免纳5年的税款。

  (六)按投资额给予的优惠

  规模较大的现代化企业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为了鼓励外国投资者投入巨额资金兴办大型企业,不少国家对大额投资规定了更多的优惠,如扎伊尔规定,凡投资总额超过5亿扎伊尔货币,且对扎伊尔的经济发展产生积极的意义的投资项目,给予免纳直接税、间接税和财政税等其他各税的优惠,期限为10年。

  三、给予投资优惠的方式

  不同国家对外国投资给予优惠的方式有所区别,归纳一下主要有三种:

  (一)自动给予

  自动给予是指资本输入国在外国投资法中明确规定给予优惠的投资项目,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就自动享受某种优惠。这种方式在实践中便于执行,对外国投资者很有利,但从另一方面来说,如果符合条件者众多,则会给东道国造成税收减少和财政负担加重的不良后果。

  (二)逐项给予

  逐项给予是指虽然在法律上规定了给予优惠的一般标准,但仍需要经过逐项给予的程序。这种方式能使资本输入国控制给予投资优惠的数量和费用,但它可能使外国投资者无法预先知悉其申请所应遵循的有关规则,而且申请程序中还会遇到因执行人员的素质所引起的工作效率以及工作质量问题。

  (三)协议给予

  协议给予是资本输入国与外国投资者在投资合同中具体规定适用于该项投资项目的优惠措施。这种方式随意性较大,其优惠内容较难确定。

  第四节  资本输入国管制外国投资的法律制度

  资本输入国除了保护、鼓励外国投资外,为了维护本国的经济秩序和利益,都通过法律规定,对外国投资进行必要的管制。纵观各国立法,资本输入国管制外国投资的国内立法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外国投资的资本构成

  外资法中的外国资本,一般是指从国外输入的任何形式的资本,既包括现金、设备、机器、土地、厂房、交通运输工具等有形资产,也包括专利权、商标、技术资料、专有技术、劳务等无形资产。例如罗马尼亚关于经营合资公司的法令规定,各方可以以货币形式、商品形式(公司投资和当前经营所需的商品)、工业产权形式进行投资,并在公司合同和章程中加以规定。我国法律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用现金出资,也可用建筑物、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出资。

  各国在出资方式的规定上大同小异,而有些国家对外国投资者提供的资本有限制性条件。  我国法律对外商出资也有限制性规定,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国合营者如以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出资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应当是合营企业生产所必需的;(2)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的当时国际市场价格。外国合营者如以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出资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的;(2)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的。外国合营者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应当报审批机构批准。投资者对其用于出资的资产须享有合法的权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者的权利。此外,对于出资的期限也有要求,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合营合同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合营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之日起三个月内缴清。

  二、投资范围

  任何一个国家,无论其开放程度如何,都保留一些不对外国投资开放的领域。一般说来,发达国家的外资法对外国投资限制较少,但对有关国防、军事和通讯、宣传部门以及经济关键行业等,也禁止或限制外国资本进入。即使想美国这样开放的国家,除国防、军事等部门绝对禁止外国投资外,其他如通讯事业、国内航空、沿海及内河运输、自然资源开发,水力发电事业、原子能开发等部门,或禁止外国人参加,或限制持股比例,或基于互惠条件予以特许,至于其他部门,外资进入一般不加限制。发展中国家,主要是鼓励外国资本向有利于国民经济发展的部门,如新兴产业部门,以及改善国际收支、扩大出口的部门投资;禁止在国防、军事工业通讯事业以及支配国家经济命脉的部门投资;限制在本国已有一定发展基础,需要重点保护的行业投资。

  三、出资比例

  外国投资的出资比例,关系到企业的经营管理全和投资者的权益,各国的立法对此规定不一。发达国家一般采取开放政策,外资比例方面的要求不严,外国投资者可以按任何比例,以任何形式进行投资。然而在一些不对外资开放的领域内,除了完全禁止外国投资行业外,大多是要求外国投资低于一定的比例,以此来保持本国资本对这些行业的控制。

  四、外国投资的审查和批准

  无论具体情况如何,各国对外国投资的进入都实行了管理和管制,集中体现为外资审批制度。其中发达国家大多数适用登记制,即将外国投资视同为本国投资,仅要求其向主管登记的部门注册申报,而不实行实质审查。此外,也有少数国家如日本、法国、加拿大等实行专门机关审批制度。发展中国家都建立了专门的外资审批机构,对该机构的组织以及适用的审批程序一般也有具体规定。除专门机构负责审批外,与项目有关的其他部门,如外汇部门、银行部门、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等也行使一定的审批职能。同时,有些发展中国家还建立了半官方的投资促进机构或建议机构,它们的意见往往影响着审批机构的更后决定。

  对外国投资的审批内容,一般包括程序审查和实质审查。关于程序审查各国立法一般规定,审批机构接受投资申请后,对投资计划、方案、项目、投资者的资信、协议、合同、章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工业产权证明文件及其他必需文件,以及申请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在法定期限内决定是否批准。

  实质审查指审查投资的经济效益与东道国经济发展目标和国家利益的关系。审查标准可分为积极标准和消极标准。积极标准指可予批准的条件,消极标准指不予批准的条件。

  五、对外国投资的监管

  各国在对外国投资审批之后,仍要进行一定的监督管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一些国家的外资法律规定,外国投资项目在被批准之后,应在一定期间内开始建设或经营。

  2、一些国家的外资法律规定,外国投资企业筹建过程中必须定期向外资管理机构提交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资本(实物投资)的进口生产或服务设施的建设、人员的雇佣和培训以及开业日期等。

  3、在一些发展中国家,外国投资企业的经营受到经常性的监督。

  4、很多国家的外资法律的授权政府官员检查外国投资的工厂和设施或检查外国投资企业的帐簿和文件,以便证实其设立的条件是否与有关法律相符。

  5、许多国家的外资法还规定了对已获得批准但不遵守有关法律规定或不履行批准条件的外国投资企业的罚则。此类罚则包括罚金以至中止或取消原先给予的便利条件。

  六、当地物资的利用

  许多发展中国家,为了充分利用本国资源和发展民族工业,采用不同法律手段促使外国投资企业尽可能利用东道国当地原材料、零部件等物资。有些国家在外资法或外国投资协议中规定了利用当地物资的要求或标准。    另一些国家通过进口管理确保当地物资的优先利用。    还有一些国家把利用当地物资的要求与投资优惠结合起来。

  七、劳动雇佣限制

  因为劳动雇佣涉及到东道国的劳动就业核技术培训等问题,大多数国家的外资法对此加以一定的限制。

  一些国家在外国投资法中规定了优先雇佣本国国民的原则。一些国家规定,只有在本国国民不能胜任某些职务的情况下,才能雇佣外国人。  有些国家规定本国雇员占企业雇员总数的更低比例或本国雇员工资额占企业工资总额的更低比例,或两者皆规定。此外,还有一些发展中国国家的外资法明确要求外国投资者承担培训本国国民的义务。

  八、投资期限与当地化

  (一)投资期限

  投资期限是指外国投资者向东道国投入资本并且进行经营的时间限制。不少发展中国家为了在一定期限内把外商投资企业转变为国内企业以维护和加强本国民族经济,在外国投资法中规定了外国投资的期限。

  (二)当地化

  “当地化”是指资本输入国通过外资立法或合同约定要求外国投资者每年将一定比例的投资额转让给东道国企业,逐步减少投资比例,更终达到由本国投资者控股的目的。“当地化”的实现可采用两种方式:

  1、 在外资法律中规定每年减少外国投资的比例。从而使内资比例相应逐渐增加,以实现外国投资企业当地化的目的。

  2、 通过协议逐步减少外资股权。东道国政府与外国投资企业通过谈判,在协议中规定,在一定年限内,外国投资企业的股份逐渐减少,由本国股份逐渐取代直至转变成本国拥有多数或全部股份的企业。这种方式较多为资金雄厚的产油国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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