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历改变命运
24小时客服:4008135555/010-82335555
当前位置:首页> 法学 >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备考资料(18)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备考资料(18)

2007年03月14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准考证

  (四)信用证的主要内容

  信用证没有统一的格式,各国银行均按本行要求进行设计,但信用证的主要内容基本上是一致的,具体说来,主要有以下几项:

  1.信用证的当事人

  包括开证人(Opener)、开证行(Opener Bank)、受益人(Beneficiary)、通知行(Advising Bank)、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付款行(Paying Bank)等。

  2.对信用证本身的说明

  如信用证的编号、种类、开证日期等,也包括信用证金额与汇票条款,其中涉及信用证金额或汇票金额、出票人、付款期限及其确定办法和出票条款等。

  3.装运期限、交单期限以及到期日和到期地点。

  4.单据条款

  主要规定应提交哪些单据(如发票、提单、保险单、装箱单、重量单、产地证、商品检验证书等)、各种单据的份数,以及这些单据应表明的货物的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包装、单价、总金额、运输方式、装卸地点等。

  5.特殊条款

  根据进口国政治、经济和贸易情况的变化或每一笔具体交易的需要,作出的特殊规定,并无统一的标准。

  6.开证行保证条款

  开证行对受益人及汇票持有人保证,银行在收到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后,即对根据信用证开出的汇票承担付款的责任。

  (五)信用证的种类

  信用证可以根据它的性质、付款期限等特点作不同的分类,常见的主要有以下几种:

  1.可撤销信用证和不可撤销信用证

  可撤销信用证(Revocable L/C)是指开证行可以不经过受益人同意,也不必事先通知受益人,在付款、承兑或议付以前,随时修改信用证内容或撤销信用证。这种信用证对出口人来说,并未得到真正的信用,因此,在国际贸易实践中极少使用。 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 L/C)是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同意,开证行不得片面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必须履行付款义务。这种信用证对受益人收款较有保障,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更为广泛。按“UCP500”的规定,凡信用证上未写明“不可撤销”字样的应视作不可撤销信用证。

  2.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

  信用证规定卖方出具的汇票为跟单汇票时,即为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L/C);汇票为光票时,即为光票信用证(Clean L/C)。在国际贸易中,跟单信用证比光票信用证使用得广泛。

  3.保兑信用证与不保兑信用证

  保兑是指一家银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家银行加以保证兑付。凡经过另一家银行保兑的信用证(Confirmed L/C),没有经过保兑的信用证称为不保兑信用证(Unconfirmed L/C)。信用证经过另一家银行保兑后,就有两家银行(开证行与保兑行)对受益人负责。保兑行与开证行一样承担付款责任。所以保兑信用证比不保兑信用证对进口人安全收汇更有保障。

  4.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信用证、承兑信用证与议付信用证

  即期付款信用证(Sight Payment L/C)是指采用即期兑现方式的信用证,证中通常注明“付款兑现”字样。延期付款信用证(Deferred Payment L/C)是指远期付款而又不要汇款的信用证,银行在收到单据后将单据交给开证人,在规定付款到期日银行才对受益人付款。承兑信用证(Acceptance L/C)是要汇票的信用证,汇票的付款人在收到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汇票和单据时,先在汇票履行承兑手续,待汇票到期日再履行付款。议付信用证(Negotiation L/C)是指开证行在信用证条款中,邀请其他银行(不是以付款人的身份)买入汇票与单据的信用证。

  5.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

  即期信用证(Sight L/C)是指开证行或指定的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或汇票和单据即予付款的信用证。远期信用证(Usance L/C)是指开证行或其指定付款行收到远期汇票或单据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保证付款的信用证。由于即期信用证可使受益人通过银行即期付款或议付取得货款,因而在国际贸易实践中使用更广。

  6.可转让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C)是指开证行授权受益人将信用证的全部或一部分商品和金额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让人即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只有明确注明“可转让”字样的信用证才能转让,并且只能转让一次,第二受益人不能把该信用证作第二次转让。如信用证不禁止分批装运,在累计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条件下,可以分批转让给数个第二受益人,各项转让数额的总和视为信用证的一次转让。信用证的转让不等于买卖合同也随之转让,如果第二受益人不履行合同,原出口人仍须对其与进口人签订的买卖合同负责。

  7.循环信用证

  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L/C)是指受益人在一定时间内使用了规定金额后,可以重新恢复信用证原金额再度使用,直至达到规定的时间、次数或金额为止的信用证。该信用证适用于一些商品数量较大,需要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分期分批交货的买卖合同,可以减少买方逐笔开证的手续和费用,并能使卖方获得收取全部货款的银行保证。

  8.对开信用证

  对开信用证(Reciprocal L/C)是指当交易的双方进行互有进出的和互有关联的对等或基本上对等的交易时,双方都对其进口部分向对方开出的信用证。对开信用证的特点是:两张信用证是互相联系、互相约束、互为条件的。一般来说,两张信用证必须同时生效。任何一张信用证的开证人、受益人、开证行分别为另一张信用证的受益人、开证人和通知行。对开信用证往往用于易货贸易、补偿贸易和来料加工、来件装配等业务。

  第一章 国际税收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一、国际税法的概念

  关于国际税法的概念和性质,理论界一直存在分歧,这种分歧实际上是与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性质的争论这一大背景紧密相关的。

  第一种被称为“狭义说”,以德国学者李卜特为代表。持这一观点的学者严格恪守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界限划分,认为国际税法是调整国家间税收分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也就是说,国际税法是国际法的一个部分,是国际法规范在税收领域的具体体现,其范围主要包括调整国际税收关系的国际税收条约、协定以及国际税收习惯,而不包括各国的涉外税收法律制度。体现在主体上,国家是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唯一主体。

  另一种观点被称为“广义说”,以瑞士学者尼奇勒为代表。持这一观点的学者从国际税收制度的实际出发,认为国际税法由调整国家间税收分配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调整一国政府与跨国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的国内法规范共同组成,在性质上属于“跨国法”。其范围既包括国际税收条约、协定及国际税收习惯,又包括各国的涉外税法规范。国家和跨国纳税人共同构成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两种观点分歧的根源在于对国际税法调整对象的不同理解,也即国际税收关系是否应将国家与跨国纳税人间的征纳关系包含在内。前一种观点对此持否定态度,认为国际税收关系只涉及国家间的税收利益分配关系,国际税法的任务就在于运用冲突规范协调国家间税收管辖权的矛盾。后一种观点则认为国际税收关系包括国家间的税收利益分配关系和国家与跨国纳税人的税收征纳关系两者在内,国际税法的任务不仅体现于国家之间税收管辖权的协调,还体现于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平衡国家与跨国纳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我们可以给国际税法作出以下定义:国际税法是调整包括国家间的税收利益分配关系和国家与跨国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管辖在内的国际税收关系的国际法规范与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国际税法的渊源主要包括两个部分:国际法渊源部分和国内法渊源部分。其中国际法部分主要指各国间为协调对跨国征税对象的课税关系而签订的双边或多边国际税收条约、协定,以及在实践中逐步形成、被普遍适用的国际税收习惯。它们的主要作用是协调国家间税收管辖权的矛盾冲突,合理分配税收利益,避免国际重复征税,同时为克服国际逃避税行为而确立国际税收协作制度。国内法部分主要指各国针对具有跨国性质的征税对象独立制定的所得税法和一般财产税法,对于普通法系的国家还包括法院作出的税务案件判例。这一部分规范的作用在于具体确定一国税收管辖权所及的人和物的范围,以及课税的方式和程序。国际税法的这两个部分功能各有侧重,体系彼此独立,但又互相配合互相渗透,共同完成对国际税收关系的调整。

  二、国际税法的特征

  国际税法除了调整对象、性质及任务与纯粹的国际公法、国内税法都有所区别外,具体体现在适用的主体、客体以及采用的调整方法上,国际税法与国内税法都有不同,这些不同构成了国际税法部门的独有特征。

  (一)主体

  1、国家

  (1) 作为征税主体

  (2) 作为税收分配主体

  2、跨国纳税人

  (二)客体:主要是纳税人的跨国所得

  1、必须是应税所得

  2、跨国纳税人的所得

  (三)调整对象

  1、税收征纳关系

  2、税收分配关系

  (四)税收法律规范

  1、多样性

  2、具有公法性质

  三、国际税法的原则

  征税公平原则(横向公平;纵向公平)

  四、国际税法的作用

  1、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

  2、贯彻平等互利原则,促进国际经济交往不断扩大

  3、有效保证东道国鼓励外资的优惠政策真正发挥作用

  第二节  税收管辖权

  一、税收管辖权

  (一)概念

  税收管辖权(tax jurisdiction)是指一国政府对一定的人或对象征税的权力。它包括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二)特点

  1、是完全独立自主的权力。

  2、各国税收管辖权平等。

  3、税收管辖权的行使受国家主权所及范围的限制。

新人有礼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