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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法律文书写作》复习资料(民事上诉状)

2006年12月11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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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任小英,女,37岁,汉族,××市人,××市××公司副经理,住××市××区××路××号。

  被上诉人史可同,男,40岁,汉族,××省××县人,××市××工厂推销员,住××市××区××路××号。

  上诉人因离婚一案,不服××市××区人民法院1996年5月10日(1996)×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中的第二项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依法撤消××市××区人民法院1996年5月10日(1996)×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中的第二项判决;改判婚生女孩史晴(13岁)由上诉人抚养。

上诉理由

  原判决认说:“鉴于原告收入丰厚,有足够的力量培养孩子成人,因此本院认为孩子归原告抚养有利于下一代健康成长”,于是就将婚生女孩史晴判归被上诉人抚养。上诉人认为此项判决不当,判决理由不能成立。其理由是:第一,上诉人一直照顾孩子的生活与学习,孩子与上诉人结下了深厚的母女情谊;而被上诉人近十年来在××工厂担任推销员,经常出差在外,有时几个月不回家,对孩子生活、学习从来不问,与孩子也没有什么感情。因此,上诉人认为孩子由被上诉人抚养,不利于孩子成长,而由上诉人抚养则有益于孩子身心健康,有利于培养孩子成才。第二,上诉人经济收入也不低,完全有力量培养孩子成人。关键不在于谁有钱,而在于由谁抚养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被上诉人说,他可以请保姆照顾孩子,法院也认为此种说法有道理,试问保姆照顾有母亲照顾得好吗?此种说法不合情理。

  孩子归谁抚养,应考虑孩子的意见。更高人民法院1993年3月印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子女的意见。”原审法院根本没有考虑孩子的意见,就主观决定了。孩子听说随父生活哭了几天,说不愿意与父亲一起生活,愿意与母亲一起生活。请上诉审人民法院按照更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办事,考虑孩子的意见,将孩子改判归上诉人抚养。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本上诉状副本1份。

  上诉人任小英

  1996年5月15日

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市志伟商贸公司,所在地址辽宁省××市××街××号。

  法定代表人田××,总经理,电话××××××××。

诉讼请求

  申请人××市志伟商贸公司对××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年8月22日(2001)×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

事实与理由

  ……恳请××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护法律的公正,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将此案予以重审。

此致

××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市志伟商贸公司

  2001年8月26日

  附:①原审判决书复印件2份;

  ②书证7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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