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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法律文书写作》复习(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06年12月11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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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19××)中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市人民检察院分院

  被害人王×,女,23岁,××研究总院新技术公司临时工。

  被害人诉讼委托代理人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男,30岁,汉族,×市人,××研究总院工人,住×市×区×路×号楼×单元×号。×年×月×日因拦劫妇女被行政拘留15天;因故意伤害罪于×年×月×日被羁押,同年×月×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市看守所。

  辩护人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市人民检察院分院以×检×诉(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犯故意伤害罪,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王×以要求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指派检察员方×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诉讼委托代理人李×,被告人刘×及其辩护人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进行了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指控……被告人刘×后被查获归案。

  被害人诉讼委托代理人指出,被告人刘×的犯罪情节特别恶劣,且不认罪悔罪,要求依法从严从重惩处。并要求被告人赔偿被害人×万元经济损失。

  被告人刘×在审理中辩称……

  辩护人金×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刘×在案发后,有悔罪表现,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且无前科劣迹,建议法院从轻惩处。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王×及其亲属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王×的陈述,现场勘察笔录,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等证实。被告人刘×供述的犯罪时间、地点、情节和手段与上述证据基本相符。

  本院认为,被告人目无国法,因恋爱不成,竟蓄意残害报复,毁人容貌,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极其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及民愤极大,罪大恶极,必须严惩。×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被告人刘×辩解自己没有踢王×数脚及其辩护人所提建议法院从轻处罚的辩护,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刘×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及其亲属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应根据被告人的赔偿能力,依法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第×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刘×赔偿被害人王×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元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判长:任××

  审判员:许××

  审判员:贾××

  ×年×月×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院印)

  书记员  ×××

自考365 论坛网友:夜上山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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