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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婚姻家庭法”笔记整理(3)

2007年08月30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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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旁系血亲亲等计算:首先找出同源直系血亲,即己身与对方共同长辈直系血亲,再按直系血亲亲等的计算方法从己身往上数至同源直系血亲,记下世代数,再从同源直系血亲往下数至要计算的旁系血亲,记下世代数;更后将两边的世代数相加所得之和,就是旁系血系的亲等数。如己身与姨表兄弟姐妹的亲等数,为四代旁系血亲(2+2)。

  关于姻亲亲等的计算,以“姻关从血亲”为原则。

  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直系血亲亲等计算方法与罗马法直系血亲亲等的计算方法完成相同。

  旁系血亲亲等的计算,与罗马法旁系血亲亲等的计算方法有所不同,计算方法是从己身往上数(不算己身)至同源直系血亲,记下世代数,再从同源直系血亲往下数至要计算亲等的旁系血亲,记下世代数,如两边的世代数相同,即以此数为旁系血亲亲等数,如两边的世代数不同,则取数大的一边世代数为旁系血亲的亲等数。

  现代绝大多数国家采用罗马亲等计算法。

  我国婚姻法的代的计算:我国法律规定的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单位。

  代即指世辈,以一辈为一代。

  亲属关系的法律事实:亲属关系作为一类民事法律关系,其产生变更或消灭也必须有一定依据。凡是依照亲属法规范能够引起亲属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根据,就是亲属关系的法律事实;由于亲属关系在性质上属于身份关系,因而可简称为身份法律事实。

  身份法律事实必须是亲属法确认的能够引起亲属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具有法律规范的预定性。身份法律事实具有客观性。身份法律事实必须具有法律后果指向性。

  亲属身份行为是自然人以亲属的身份之取得或丧失为目的之行为,亦即个人将要进入或脱离某类亲属的身份共同生活关系秩序之行为。

  亲属身份行为具有非契约的“合同行为”性质;亲属身份行为的意思表示有明显的局限性。

  亲属身份行为对“行为能力”有特定的规律性;亲属身份行为具有非代理性;亲属身份行为不得附条件或期限;亲属身份行为的无效、撤销应有独立的规则;亲属身份行为具有要式性。

  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1)配偶关系的发生和终止:配偶关系因男女结婚而发生。终止原因有:一是因配偶一方死亡而终止;二是因夫妻离婚而终止。

  (2)血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自然血亲是由于出生而产生的亲属关系,出生是发生自然血亲的惟一原因。自然血亲只能因一方死亡而终止,除一方死亡外,不因任何人为条件而终止。

  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A亲属在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抚养效力、继承效力、共同财产效力、禁婚效力。B亲属在民法上的效力:法定代理效力、监护效力、对失踪人、精神病人的申请宣告效力。C亲属在刑法的效力:犯罪构成效力、告诉、和解效力。D、亲属在诉讼法上的效力:回避效力、上诉、申诉效力、申请执行效力。E、亲属在劳动法上的效力: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探亲权等。F、亲属在国籍上的效力:一定的亲属关系是取得中国国籍的前提条件;一定的亲属关系是可以申请退出中国籍的前提条件。

  第五章 婚姻的成立

  第一节 结婚制度概说

  结婚的成立,亦称结婚,是指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结婚行为的主体是男女两性;结婚行为是法律行为;结婚行为的后果是确立夫妻关系。

  结婚是一种法律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包括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凡欠缺结婚要求的男女结合,都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是指婚姻当事人以及双方之间的关系,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包括结婚必须具备的条件和结婚禁止的条件。

  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是指婚姻成立的方式或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对于婚姻成立的方式,有事实婚和形式婚两种。所谓事实婚:是指当事人双方只要具有共同生活的意愿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即为成立,法律承认其婚姻的效力。所谓形式婚,是指结婚必须履行一定的程序,符合一定的形式。形式婚又可分为宗教婚和法律婚。中国古代的聘娶婚也属于形式婚的类别。在我国,法定的结婚程序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1994年2月1日以后,未办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婚姻成立的历史沿革:掠夺婚、有偿婚、无偿婚。

  中国古代的聘娶婚:始创于西周。

  婚约的概念: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

  婚约必须由将来结婚的当事人双方亲自订立且意思表示真实。婚约当事人双方不得有法定的婚姻障碍。婚约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婚约为非要式行为。

  婚约期间,当事人双方由于资金的共用、财物的合并以及共同投资等产生的共同财产,因不具有夫妻身份关系,不应视为共同所有,各自财产的所有权归各人所有,具有独立性。

  婚约期间,当事人基于结婚的目的,一方或双方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对方而产生的单方赠与或双方赠与,与一般的以价值转移为目的赠与不同,完全是为了促使婚约的履行、保证结婚目的的实现。对于这种附条件的赠与,在目的不能实现时,赠与不发生法律效力,财产的所有权仍属于赠与方所有。需指出的是,须返还的赠与物,应以价值较大且尚有价值存在为前提,已消耗掉的财物,不得请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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