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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年自考《婚姻家庭法(一)》听课笔记(二)

2006年10月11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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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离婚程序

  诉讼离婚是夫妻双方对待离婚或离婚后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由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调解或判决的一种离婚制度。

  诉讼离婚的基本要求:诉讼离婚必须由当事人一方提出离婚请求,任何第三人都不得以诉讼当事人的身份提出离婚诉讼,而只能依法作出诉讼代理人,代理夫妻一方参加诉讼活动。

  诉讼离婚限于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或双方都同意,但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不能协商一致的;或对债务的性质及清偿责任的分担发生争议;或是因一方要求对方给予经济帮助,另一方不同意予以帮助或是不愿按对方要求予以帮助而协议不成的。诉讼离婚只有人民法院才能受理,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我国《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就离婚标准的规范形式分析,修正后的婚姻法的判决离婚标准奉行抽象概括主义与具体列举主义的结合,形成了例示主义模式。

  就离婚标准的实质内容分析,修正后的婚姻法彻底摒弃了有责主义的过错原则,奉行完全的破裂原则,并将干扰原则包容在破裂原则之中。

  离婚的法律后果:

  一是离婚在当事人人身关系方面的后果:1、共同生活的权利义务解除;2、相互抚养的权利义务终止;3、法定继承人的资格丧失;4、双方有再婚的自由。

  二离婚在当事人财产关系方面的后果:

  1、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离婚时,认定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把握以下几点:

  1、根据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是男女平等;二是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二是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四是照顾无过错一方;五是有利于生产和生活方便;六是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先于法定。

  依法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将夫妻共同财产与一方个人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加以区别,并应注意保护未成年子女个人所有的财产权利。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当首先进行调解,由当事人双方互谅互让,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调解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婚姻法》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财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是,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归属:《婚姻法》明确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子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

  《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子女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

  《子女抚养的若干意见》还特别作了两项规定:一是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二是对拒不履行或妨碍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其他人,人民法院可按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第七章:亲权与亲子关系

  亲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上具有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亲权制度是调整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关系有法律规范的总称。

  亲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亲权是基本的身份权;亲权以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为目的;亲权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专有的权利和义务;亲权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亲权不能任意抛弃。

  亲权制度起源于罗马法的家父权和日耳曼法的保护权。我国宪法规定:父母有抚养并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目前,我国现行法中未设置亲权制度。

  现代亲子关系的种类: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拟制血亲父母子女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婚生子女: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的子女。

  婚生子女的推定:指妻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所生子女推定为夫的婚生子妇的制度。婚生子女的推定大致有三种推定方法:一是子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的,推定为婚生子女;二是子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的,推定为婚生子女;三是子女在婚姻关系解除后300天以内出生的,推定为婚生子女。

  婚生子女的否认:是指当事人享有否认婚生子女为自己亲生子女的诉讼请求权制度。

  我国目前尚无婚生子女否认制度。我国现行法对婚生子女的否认权没有时效的限制,同时也没有丈夫可对该子女生父追偿抚养费的规定。

  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无条件的,父母对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有条件的。)2、父母对子女有教育的义务。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是法定的义务,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父母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我国〈继承法〉规定,子女和父母均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相互享有继承权。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的再婚自由。

  非婚生子女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未婚男女所生子女,已婚男女与第三人所生子女,无效婚姻和被撤销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等。

  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和认领:

  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是指已出生的非婚生子女因生父母结婚或司法宣告而取得婚生子女资格的法律制度。准正制度始于罗马法。

  准正的要件:非婚生父母子女之间须有其身份赖以确定的血缘关系;生父母须有结婚的事实或司法宣告;准正的依据是法律事件而非法律行为,所指的事件是指生育行为或子女出生的客观事实。

  准正的形式有二,一是生父母结婚而准正,二是因法院宣告而准正。准正的效力是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的法律资格。

  我国婚姻法尚无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和认领的规定。

  我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于子女独立生活为止。1、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负有抚养教育非婚生子女的义务,对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生父母,非婚生子女有要求付给抚养费的权利。2、非婚生子女对生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与婚生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并无不同之处;3、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继父母继子女的概念:在我国,只有在一起共同生活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间,才具有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发生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亲权的法律效力:

  共同亲权的原则:父母双方共同行使亲权,是现代亲权制度的基本原则。

  亲权的内容:是亲权制度的核心,是亲权的法律效力的具体表现。

  1、 人身方面的亲权:子女的姓氏权、居、住所指2、 定权、惩戒权、法定代理权和同3、 意权、子女返还请求权。

  4、 财产方面的亲权:法定的代理权和同5、 意权、管理权、使用收益权、处分权。

  6、 亲权因剥夺而7、 丧失;因中止而8、 丧失;因转移而9、 丧失。

  第九章:收养

  收养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领养,从而使原无父母子女关系的当事人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收养的法律特征:收养的条件和程序由法律加以规定;收养属民事法律行为;收养行为导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变更;收养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之间。

  我国的收养法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立法根据的。〈民法通则〉和〈婚姻法〉关于调整公民之间的人身关系的法律规定等,是收养法的重要法律渊源。

  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自1999年4月1日起施行。

  我国收养法的基本原则:(共五项)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抚养和成长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平等自愿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和法规的原则。

  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定条件:分普通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和特殊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普通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1、被收养人应当为得不到生父母抚养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我国〈收养法〉规定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送养人必须为法律所认可的特定公民或社会福利机构。

  收养人必须具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条件。《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30周岁。无配偶者收养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相差40周岁以上。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必须有成立收养关系的合意。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必须又方自愿。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成立收养的合意应符合法定的方式。

  特殊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收养条件放宽有四处:1、其生父母无特殊困难、有抚养能力的子女,亦可为被收养人。2、无特殊困难、有抚养能力的生父母,亦可为送养人。3、无配偶的男性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不受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须有40周岁以上法定年龄差的限制。4、被收养人不受须不满14周岁的限制。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弃婴和儿童:可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

  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以其生父母同意为必要前提。

  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定程序:是收养登记程序,同时以收养协议及收养公证为补充。

  《收养法》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按照被收养人的情况不同,又可分为1、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2)、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

  收养登记的具体程序:申请、审查、登记三个步骤。(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亦须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

  收养协议和收养公证:

  办理涉外收养登记机关:必须亲自到被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涉外收养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人提出收养申请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登记手续,发给收养证,并将涉外收养登记文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备案。

  收养关系有法律效力:分为收养的拟制效力和收养的解消效力。

  收养的拟制效力:是指收养关系的成立导致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发生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被收养人与收养人的近亲属发生相应的亲属关系等法律后果。

  《收养法》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收养关系成立的拟制效力主要包括如下几方面:1、养子女的姓名权;2、养父母对养子女的抚育教育义务;3、养父母对未成年养子女保护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4、养子女对养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5、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遗产继承权;6、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之间发生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

  收养的解消效力:《收养法》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收养的无效:指已发生的收养行为因违反法律关于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和程序而不发生收养的法律效力。导致收养行为无效的原因主要为:送养和收养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成立收养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收养行为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收养无效的确认有两种程序:第一,由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确认某一收养行为无效。第二由收养登记机关通过行政程序确认某一收养行为无效。

  收养关系的解除:《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关系的解除分别采取协议解除方式和诉讼解除方式。

  协议解除必须符合下列要求:第一在养子女成年前,协议解除收养须得收养人、送养人同意。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第二在养子女成年后,协议解除收养须得收养人、被收养人同意。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诉讼解除收养关系:1、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2、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

  第十章:扶养

  扶养关系的特点:扶养关系具有法定性;扶养关系是一种法定之债,具有债的属性;扶养关系具有鲜明的身份性;扶养关系具有社会保障的替代功能。

  《婚姻法》关于夫妻互相扶养的义务和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扶养义务的规定,应属于生活保持义务层次;关于兄弟姐妹间的扶养义务、祖孙间的扶养义务及子女在一定条件下赡养父母的义务则应属于一般扶助义务。

  所谓生活保持义务通常是指发生于夫妻之间、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的为维系家庭共同生活而由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无条件扶养义务。

  一般生活扶助义务则是一定范围的亲属由身份关系派生出来的,在一定条件下根据其承受能力而依法负担的潜在性义务,它是有条件的,以不改变义务人相当之生活水平为前提的。

  以《婚姻法》为主干、以司法解释为补充、以其他相关规范为配套的我国现行扶养制度,集中反映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夫妻之间的扶养;二是父母子女间扶养;3、祖孙间的扶养;4、兄弟姐妹间的扶养;5、相关亲属之间扶养权利义务的类推适用。

  扶养义务的消灭:1、当事人死亡;2、当事人身份关系解除;3、扶养要件消灭。

  第十一章:监护

  监护从法律制度的角度来看:监护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而由法定或指定的公民或者社会组织依法对其加以监督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监护从法律行为的角度来讲,监护是指法定的或者指定的公民或者社会组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民事法律行为。

  监护和种类:一、法定监护,是指按照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监护;二、指定监护,指按照法院或社会组织的指定而产生的监护。

  监护的法律特征:1、设立监护制度有明确的目的性,即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2、监护关系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即作为监护人的特定公民或社会组织与作为被监护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之间具有特定性。3、监护关系的内容具有法定性,即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进行监督、保护的权利与义务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

  监护的设立:对监护人的设立规定了法定设立和指定设立两种程序。

  一是监护人的法定设立:

  1、 为未成年人设立的法定监护:(1)、未成年人的父母为其当然的法定监护人。父母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资格是法律直接赋予的,2、 无须再经过其他任何程序。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未定监护人的父母,3、 包括生父母、养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父母担任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的资格,4、 不5、 因父母离婚而6、 丧失。(2)、未成年人的其他法定监护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7、 未成年人父母已经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8、 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9、 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10、 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11、 意。没有前述规定的监护人的,12、 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13、 为精神病人设定的法定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14、 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15、 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16、 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17、 意的。

  二是监护人的指定设立:有权指定监护人的机关:1、是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2、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3、人民法院。

  未成年人的指定监护人的范围和条件:可以被指定为未成年人监护人的,仅限于未成年人的近亲属,即未成年人的成年兄姐和祖父母、外祖父母,而且他们必须具有监护能力。

  指定机关的指定效力。指定机关为未成年人指定监护人后,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被指定的人不得拒绝担任未成年人的指定监护人。

  监护的终止和撤销,是引起监护关系消灭的两种法律事实。

  监护的终止:是指依法设定监护的客观情况已经消失,监护关系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从而导致监护关系的消灭。

  监护的撤销:是指因监护人未尽到监护的义务或对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实施不法侵害,继续保持监护关系显然对被监护人不利,被监护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或有关社会组织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撤销原监护人的资格。

  第十二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一节: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概说

  专指有关组织对妨害婚姻家庭行为的受害人提供的援助。

  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当事人所在单位以及有关国家机关。

  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行为的受害人,可以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出请求,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劝阻包括两层含义:一是 劝说行为人停止侵害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对于劝说无效的情形可采取适当的手段阻止行为人的侵害行为,及时解救受害人。

  第二节:妨害婚姻家庭的民事责任及相关民事裁判的执行

  给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

  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1、配偶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等违法行为;2、离婚是上述违法行为导致的,两者之间具有必然因果关系;3、离婚出于有上述违法行为一方的过错。另一方对此无过错的。

  妨害夫妻共同同产分割应当承担的特殊民事责任。

  其他法律规定的妨害婚姻家庭的民事责任:1、丧失继承权;2、监护人责任。

  婚姻家庭案件裁判的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的必要性;《婚姻法》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妨害婚姻家庭的行政责任

  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家庭成员:现行《婚姻法》明确规定,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请求,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根据《治安管理条例》规定,殴打家庭成员造成轻微伤害的,或者虐待家庭成员而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的,可以处以行为人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骗取婚姻登记: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妨害婚姻家庭的刑事责任

  《婚姻法》对重婚罪、虐待罪、遗弃罪以及家庭暴力犯罪作了明确规定。妨害婚姻家庭的犯罪还包括: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破坏军人罪,拐骗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

  重婚罪:〈刑法〉规定,犯重婚罪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虐待罪:虐待罪的主体只能是年满16周岁、具有责任能力的与受害人在同一家庭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遗弃罪:〈刑法〉规定,犯遗弃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破坏军婚罪:破坏军婚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十三章:民族、涉外、涉侨及中国区际婚姻家庭法法律问题

  第一节:民族婚姻家庭法律问题

  民族婚姻家庭:是指少数民族在民族内、少数民族之间、少数民族与汉族这间的婚姻和各种不同类型的家庭关系。

  民族婚姻家庭通常有以下几个明显特征:1、在民族婚姻家庭的主体中,双方或一方为少数民族。2、民族婚姻家庭关系的内容具有明显的民族特色。3、民族婚姻家庭各方面具有强烈的地方特色。4、民族婚姻家庭具有强烈的传统习俗特色。

  不同民族间的通婚应遵循的一般原则:根据宪法和婚姻法规定的精神,对不同民族间的通婚问题,应以尊重民族习惯、维护民族团结为基本原则。

  异族通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子女的民族从属问题:个人的民族成分,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分确定。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其民族成分在年满18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18周岁者由本人确定,年满20周岁不再更改民族成分。

  修正后的《婚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变通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关于基本原则方面的补充规定:1、坚持实行婚姻自由;2、实行一夫一妻制。3、关于实行计划生育问题。一般对少数民族的生育政策比汉族宽。

  关于结婚和离婚方面的变通或补充规定:1、适当降低法定婚龄。结婚年龄变通为男不早于20周岁,女不得早于18周岁。2、关于近亲结婚的变通规定。3、坚持结婚、离婚必须履行法律手续。

  涉外婚姻家庭法律问题:涉外婚姻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婚姻(包括结婚、离婚和复婚)。

  狭义的涉外婚姻是指在中国境内,中国公民与外国人、或外国人与外国人按照我国法律结婚、离婚或复婚。

  涉外婚姻具有以下两个特征:1、婚姻当事人中至少有一方是外国人;2、婚姻事项在我国境内办理。

  我国《民法通则》对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原则及准据法作出以下规定:

  1、 中国公民同2、 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即涉外结婚以结婚行为地法为准据法。

  3、 中国公民同4、 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5、 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更密切6、 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7、 适用外国法律或国际惯例的,8、 不9、 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涉外结婚的条件:1、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结婚,根据结婚适用缔结地法律的原则,应适用中国法律。2、对结婚主体的限制。第一类是某些担任特定公职人员。如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第二类是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

  涉外结婚的程序:是在我国境内成立涉外婚姻的惟一合法的形式要件。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自愿结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港奥同胞同内地公民结婚,在内地办理结婚手续的,男女双方须共同到内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

  区际法律冲突:是在一个主权国家领土范围内不同的独特地区民商事法律制度之间在同一层面上的冲突。

  中国诸法域婚姻家庭法律冲突的特点,一定程度上表现了中国区域内法律冲突的一般特征。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点:1、中国区际婚姻家庭法律冲突是单一制国家中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情况下的法律冲突。2、中国区际婚姻家庭法律冲突既有同一社会制度下的冲突,又有不同社会制度下的冲突。3、中国区际法律冲突,表现的两在法律传统之间的冲突。4、中国区际法律冲突,是在各法域均有独立的立法权、司法权和终审权的条件下发生的法律冲突。5、中国区际法律冲突不仅仅是局部区域之间的法律冲突,在某种意义上,还是特殊情形下处于平等地位的中央法律与特别行政区地方法律之间的冲突。

  区际婚姻家庭法律冲突的解决途径:必须坚持五项原则:1、一国两制和促进国家统一的原则;2、是在民商法领域保障法域平权和有序的原则;3、在不违背国家根本利益前提下,互利协作的原则;4、促进和保障正常的民事交流、交往的原则;5、对各法域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平等保护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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