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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票据法》名词解释第十二部分

2006年09月07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准考证

  1、[完全保证]对票据金额全部承担保证的,为完全保证。

  2、[正式保证]按照票据法有关保证的规定,进行完全的票据保证记载的票据保证,为正式保证c

  3、[单纯保证]在进行票据保证时,不附加任何条件的票据保证,为单纯保证。

  4、[保证人名称和住所]是指在保证人签章之外,用以确切表明保证为何人的记载事项。

  5、[被保证人名称]是指保证人为将自己的保证责任限定于特定的被保证人的票据债务,而记载的记载事项。

  6、[保证日期]是指能够表明保证人何时为保证行为的记载事项。

  7、[票据偿还]是指追索义务人在发生追索时,对追索权利人进行的支付,以及票据保证人对持票人所进行的支付,也称为二次支付。

  8、[本人付款]指付款人付款,是由汇票上所载付款人(在已为承兑时则为承兑人)本人直接向持票人进行的付款。

  9、[特别付款]是指在特别情况下,在票据到期日前发生付款,或者在付款期限经过后进行付款。

  10、[付款人的期限利益]在票据到期之前,在通常情况下,持票人不得请求付款,而付款人当然也可以拒绝到期前的付款请求,这称为付款人的期限利益。

  11、[一次支付]是指付款人或承兑人在票据到期时,对持票人所进行的支付。

  12、[二次支付]是指追索义务人在发生追索时对追索权利人所进行的支付。

  13、[付款方式]是指付款人为履行票据债务而采取的具体做法。

  14、[到期付款]是指在票据到期日进行的付款。

  15、[提示人]是指为取得票据金额的支付,向票据上所载的付款人或承兑人出示票据的合法持票人。

  16、[提示付款期间]是指票据法规定的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请求付款人付款的期间。

  17、[被追索人]是指受到追索或应当受到追索的票据债务人。

  18、[再追索金额]是指被迫索人履行追索义务后可以向其他票据债务人再行请求的金额和费用。

  19、[追索权的行使程序]

  是指票据法规定的,对票据权利人的票据权利给予法律救济的特别程序,也是一种非诉讼的救济程序。

  20、[追索权行使的效果]

  是指持票人依法行使追索权时,对于持票人、被追索人及其他票据债务人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21、[本票票据文句]是指表明所签发的票据为何种票据的文字表示。

  22、[本票支付文句]是指表明本票出票人自行承担付款的表示。

  23、[本票票据金额]是指本票出票人承诺向持票人无条件支付的具体数额。

  24、[本票收款人名称]是指本票出票时必须记载的、接受本票支付的人。

  25、[本票出票日期]是指本票上记载的、签发银行本票的日期。

  26、[本票出票人]是指签发本票的行为人。

  27、[本票付款地]是指本票上载明的、进行本票金额支付的地域。

  28、[本票出票地]是指本票上载明的、出票人签发本票的行为地。

  29、[支票出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在支票出票时必须加以记载的、不可缺少的事项;在该记载事项欠缺时,支票无效。

  30、[支票出票时的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在支票出票时应当加以记载的、不可缺少的事项;但在该记载事项记载欠缺时,并不发生出票行为无效的后果,而依据票据法规定的解释,视为已进行了相应的记载。

  31、[支票的不具有任何效力的记载事项]又称无益记载事项,是指在支票出票时不应当进行记载的,不必要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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