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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票据法》名词解释第九部分

2006年09月07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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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增加金额的票据越权代理金额责任说]主张越权代理人应就全部票据金额自负责任,本人仅就代理权限内的金额部分负票据上连带责任。

  2、[增加金额的票据越权代理本人无责任说]主张发生票据越权代理时,仅越权代理人承担票据责任,被代理的本人不负票据责任。

  3、[增加金额的票据越权代理越权部分说]主张越权代理仅承担越权部分金额的票据责任,本人则承担授权范围内金额的票据责任。

  4、[票据代理中的其他越权代理]除增加金额的情形之外,在票据行为的其他内容上超越代理权限的,为票据代理中的其他越权代理。

  5、[代理事项不明的概括代理]指本人虽以一定方式授予代理权,但代理事项未明确表示的。

  6、[代理权限范围不明或未予限制的概括代理]指本人明确授予代理权,但却没有对代理权限加以限制的。

  7、[代理时间不明的概括代理]指本人明确授予代理权,但没有写明何时办理或何时结束。

  8、[票据权利的发行取得]

  票据为设权证券,出票即为创设票据权利的行为,持票人基于出票的发行行为而取得票据权利,称为票据权利的发行取得。

  9、[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

  也称为即时取得。持票人虽然是从无票据权利的人手中取得票据,但基于善意并无重大过失,依据票据法的规定,仍可成为票据权利人,因此,善意取得是票据权利原始取得的方式之一。

  10、[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

  指从前手权利人处依票据法规定的方式取得票据权利,主要包括依背书转让方式、依清偿追索方式、依单纯交付方式等。

  11、[非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

  票据是一种权利财产,除了依票据法规定的方式外,还可以依其他法规定的方式取得票据并享有票据权利,称为非票据法的继受取得。

  12、[票据清偿]被追索的票据债务人对持票人进行追索时的支付,称为票据清偿。

  13、[票据的直接恶意取得]

  当事人直接以欺诈、偷盗或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的,为直接恶意,也可称为不法取得或非法取得票据。

  14、[票据的间接恶意取得]

  不是以自己的非法行为,而是明知他人以非法手段取得票据,仍然从他人后中取得票据的,为间接恶意取得。间接恶意取得票据,即使付有对价,也不能享有票据权利。

  15、[重大过失取得票据]

  一般是指受让时未尽票据交易中应尽的一般注意,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或取得无效票据或以瑕疵方式取得票据。因取得票据时有重大过失,所以,持票人虽然取得票据,仍不能享有票据权利。

  16、[实质上的重大过失]是指以一般注意即可怀疑或确认原持票人应为无处分权人而未尽注意。

  17、[形式上的重大过失]是指以应尽注意而审查票据形式而未尽审查义务。

  18、[票据对价]是指票据当事人授受票据而给付的对价,一般属票据基础关系。

  19、[主观对价]指当事人认可其价值相当的对价。

  20、[客观对价]指客观上价值相当的对价。

  21、[权利对价]以权利转让为对价的或以义务为对价的,为权利对价。

  22、[即期对价]指在取得票据的同时即予给付对价的。

  23、[已付对价]指在取得票据以前已给付的对价。

  24、[远期对价]在取得票据时未给付,但在票据取得以后或承诺将来给付对价的,为远期对价或未来对价。

  25、[特定营业日)是指一定行业或机构自己所定并公示于社会的营业日,

  26、[一般营业日]

  是指当事人自己没有特定营业日时,应依一般营业日为营业时间,一般营业日应依社会同行业或大部分机构所遵循的工作日予以确定。

  27、[可更改的记载事项]票据金额、出票日期和收款人名称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均为可以更改的记载事项。

  28、[更改的款式]是指票据记载事项进行更改后,原记载人或其代理人应在更改之处签章予以证明。

  29、[真实名称伪造]

  被伪造人实有存在的,为真实名称伪造,又可分为两种:一种是被伪造人仍健在或存续的,一种是被伪造人已死亡或消灭的。

  30、[虚拟名称伪造]被伪造人根本不曾存在,其名称是伪造人虚拟的,为虚拟名称伪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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