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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金融法”笔记(9)

2007年09月12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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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其他金融机构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城市信用合作社与城市合作银行

  一、城市信用合作社

  遵循原则: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互利互助、自我约束、自我积累。

  二、城市信用社的设立和变更

  1.审批机构:中国人民银行

  2.城市信用社的设立条件,更低注册俄资本为100万元人民币

  3.城市信用社设立的程序:筹建阶段;开业阶段。

  4.城市信用社设立的限制,不得设立分社、储蓄所、代办所等分支机构。

  5.城市信用社的变更。

  三、城市信用社的社员

  1.城市信用社社员的条件:

  (1)个人社员应具备的条件:拥有该城市信用社所在地的户籍或有固定住所并连续居住满三年;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诚实守信并有合法稳定的收入。

  (2)个体工商户社员应具备的条件:在该城实行用设所在地登记注册,必须有营业执照;守法经营,业绩良好。

  (3)法人社员应具备的条件:在该城市信用社所在地登记注册并领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中小企业;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规定。

  2.社员股权。

  3.社员权利:管理权、知情权、分配权、优先权。

  4.退社

  四、城市信用社的组织机构与管理

  1.城市信用社的组织机构,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

  2.城市信用社的管理,主任负责制,主任任期为3年可以连选连任。

  五、城市信用社的业务管理

  1.城市信用社的业务范围

  2.风险管理

  3.监督管理,业务的监督管理;财务的监督管理。

  六、接管及终止

  七、城市合作银行

  第二节 农村信用合作社

  一、农村信用合作社,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的,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二、农村信用社的设立和变更

  1.审批机构

  2.设立条件

  3.设立程序:筹建阶段、开业阶段、分支机构

  4.农村信用社的变更

  三、农村信用社的股权设置

  1.入股方式

  2.入股限额

  3.社员股权的转让

  4.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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