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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金融法”笔记(26)

2007年09月12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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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节 禁止的股票交易行为

  一、禁止买卖股票的情况

  1.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以内卖出或在卖出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买入,由此获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

  2.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结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期限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接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3.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主业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六个月内,也不得买卖该股票。

  4.为上市公司出具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主业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的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5.除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或得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外,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收购自己的股票。

  二、内幕交易的界定及法律责任

  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人员已获得利益或者是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发行、交易的活动主要包括:

  (1)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2)内幕人员向他人泄漏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3)非内幕人员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或者其他途径获得内幕信息,并根据该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4)其他内幕交易行为。

  三、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的界定

  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是任何单位或者是个人背离市场自由竞争和供求关系原则,人为的操纵证券价格,以诱使他人参与证券交易,为自己谋取私利、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包括:

  (1)通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2)与他人串通,以实现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

  (3)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4)以自己的不同账户在相同的时间内进行价格和数量相近、方向相反的交易;

  (5)****或者要约****其并不持有的证券,扰乱市场秩序;

  (6)以抬高或者压低证券交易价格为目的,连续交易某种政权;

  (7)以散布谣言等手段影响证券发行、交易;

  (8)利用职务便利,人为的压低或者抬高证券价格;

  (9)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股评人士利用媒介及其他传播手段制造和传播虚假信息,扰乱市场正常运行;

  (10)上市公司买卖或与他人串通买卖本公司的股票;

  (11)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

  四、虚假陈述的界定

  虚假陈述是指对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实事、性质、前景、法律等事项作出不实、严重误导或者含有重大遗漏的、任何形式的虚假陈述或者诱导,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真实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的行为。

  五、欺诈客户的界定

  欺诈客户是指证券公司、证券登记或者清算机构及证券发行人或者发行代理人等在证券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中诱使投资者买卖证券以及违背客户真实意愿、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包括:

  (1)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2)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3)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号的资金;

  (4)私自买卖账户上的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5)为谋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6)证券公司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处理证券买卖委托;

  (7)证券公司将自营业务和代理业务混合操作;

  (8)证券登记或者清算机构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机构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清算、交割、过户、登记手续;

  (9)证券登记或者清算机构擅自将顾客委托保管的证券用作抵押;

  (10)发行人或者发行代理人将证券****给投资者时未向其提供招募说明书;

  (11)证券公司保证客户交易的收益或者云赔偿客户的投资损失;

  (12)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志,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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