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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金融法”笔记(11)

2007年09月12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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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金融租赁公司

  1.金融租赁的特点

  (1)概念,金融租赁是一种资金融通方式,它一方面仍具有租赁的一般特性,另一方面,金融租赁又不同于一般租赁形式,它的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信贷,厂商提供设备,承租人使用设备。

  (2)金融租赁的特点:融资与融物相结合;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以租金形式分期归还本息。

  (3)我国金融租赁业现状:主要形式分为:

  自营租赁,我国租赁公司直接向国外生产厂家或供货商购买设备,租给用户,用户向我国租赁公司支付租金;

  介绍租赁,我国租赁公司可以介绍、见证身份组织租赁业务,是外国的租赁公司与我国的承租用户签订租赁合同,我国承租用户直接向外国租赁公司支付租金,我国租赁公司向外国租赁公司 收取介绍费或见证费;

  外向租赁,我国租赁公司以自营的方式,把我国制造的设备购买下来,租给外国的承租者,外国的承租者应提供中国银行认可的外国银行的金额担保书;

  转租赁,我国租赁公司从外国租赁公司租来设备,再转租给我国承租企业,承租企业直接向我国租赁公司支付租赁费,我国租赁公司再向外国租赁公司支付租赁费。

  2.金融租赁业务运作过程

  (1)金融租赁的专业化,我国金融租赁公司分为:全国性公司和地方性公司。

  (2)金融租赁运作工程:设备审批和选定,申请租赁,订购设备,直接发货,设备保险和保养、支付租金、设备的转让、续租与退回。

  3.有关金融租赁的法律规定

  (1)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2)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及法律适用

  (3)融资租赁合同的无效和处理。无效合同主要有:出租人不具备从事融资租赁经营范围的;承租人与供货人恶意串通,骗取出租人资金的;以融资租赁合同形式规避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认定无效的。

  (4)责任的承担

  (5)承租方破产

  4.国际金融租赁管理及有关规定

  (1)概念,由国外金融租赁公司或中国金融租赁公司垫付资金,从国外购进我国企业所需的设备,企业通过分期支付租赁费的方式,取得该设备的使用权。在租赁期间内,企业用设备投产所创造的外汇分期支付租金。租期届满时,企业支付象征性的付款,更终取得设备的所有权。经营方式主要有:自营租赁、介绍租赁、转租、外向租赁。

  (2)租赁手续

  (3)协商与签约

  (4)租赁费与手续费

  (5)资金来源与利率

  三、证券公司

  1.证券公司的概念与发展

  (1)概念:由证券主管机关依法批准设立的在证券市场上经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批和监管。

  (2)发展: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济类证券公司。

  2.证券公司的业务:

  证券承销业务主要有两种形式:

  (1)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政权,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2)证券包销,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证券经纪业务;

  证券自营业务。

  四、财务公司,1984年在深圳经济特区成立我国第一家财务公司。注册更低限额为¥1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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