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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金融法”笔记(3)

2007年09月12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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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商业银行法律制度

  第一节 商业银行法律制度概述

  一、《商业银行法》的制定与立法目的

  1.立法经过,1995年5月10日由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立法目的:

  第一,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哈法利益;

  第二,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

  第三,维护市场金融秩序;

  第四,促进经济发展。

  二、商业银行的法律地位

  1.商业银行,依照《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和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2.商业银行的法律地位,它是一个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享有公司的各种权利承担公司应该承担的各种义务。

  三、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

  业务分类:

  第一类,传统业务,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第二类,特定业务,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承兑、承销证负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

  第三类,金融服务型中间业务,买卖、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提供担保服务;代理收付款项以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

  第四类,央行批准的其他业务,信用卡业务;咨询业务;四人理财业务;海外投资顾问业务以及基金和债券托管业务。

  四、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

  1.效益性原则

  2.安全性原则

  3.流动性原则

  五、商业银行的经营方针(待补充)

  1.自主经营的方针;

  2.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的方针;

  3.自我约束的方针。

  六、银行与客户关系的原则

  1.平等原则,银行与客户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

  2.公平原则,商业银行与客户签订的合同要体现公平。

  3.自愿原则,当事人在金融市场中进行的各种交易都要自主表达意思,自由达成一致,自觉履行合同。

  4.信用原则,这是商业银行与客户参加金融市场活动的基础。

  第二节 商业银行的设立

  一、银行业的特许经营

  二、申请设立银行的条件

  1.设立银行的条件:

  第一,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第二,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更低限额;

  第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经验的董事长(行长)、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第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2.更低法定注册资本数额,商业银行为10亿元人民币;城市商业银行为1亿元人民币;农村合作商业银行为5000万元人民币。银行的注册资本必须是实缴资本。

  3.申请材料及审批程序,申请材料主要有:申请书;可行性报告;中国人民银行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审批程序:取得许可证的申请者可在获得许可证之日起30天内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开业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无正当理由6个月没有开业的,中国人民银行将撤销其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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