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历改变命运
24小时客服:4008135555/010-82335555
当前位置:首页> 金融法 > 自考“金融法”复习笔记(9)

自考“金融法”复习笔记(9)

2007年05月15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成绩查询

  零存整取、存本取息和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到期不取,其过期部分的利息仍按原存款数和原存款单所订利率,算至取款日的前一天止。从1988年9月10日对城乡居民个人在年期以上定期存款予以保值。即三年期储蓄的年利率加上保值贴补率,相当于同期的物价上涨幅度,五年和八年期储蓄存款利率加上保值贴补率后,高于同期物价上涨幅度。1996年正式取消了人民币长期保值储蓄。

  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储户提前支取的,必须持存单和存款人的身份证明办理;代储户支取的,代支取人还必须持其身份证明。活期存款代取只凭存折,不需查验其他证件。定期存款提前支取部分金额时,可以提前支取一次,按活期利率计算,剩余存款仍按原存日期和利率计算。留有印章样本凭印章和身份证件支取。储户的存单、存折如有遗失,必须立即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明,并提供姓名、存款时间、种类、金额、帐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书面向原储蓄机构正式声明挂失止付。交1元挂失费后办理。

  银行调查核实珀于7天后补发存单存折或更换印鉴。因侦察案件需要向银行查询个人存款时,须向储蓄机构提出县级或县级以上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等正式查询公函,并提供存款人的有关线索,如存款人的姓名、储蓄机构名称、存款日期等情况。经县市支行或分行办理一级核对,指示所属储蓄所提供背资料,不能私自到储蓄所查询,储蓄机构不能提供原始帐册,只能提供复印件。

  办理停止支付的方法也是如此,停止支付的期限更长不超过6个月,查询暂停支付华侨储蓄存款时,由地(市)以上的国家安全机关依照上述规定办理。有权查询、冻结个人储蓄账户的只有六个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安全机关、海关和税务。没收储蓄存款采用转帐方式支付,均不计支付利息。如查出不该没收的,上缴国库期间的利息由财政负责支付给储户。活期、定期储蓄及华侨(人民币)定储蓄存款,均可向银行申请异地托收。托收在途时间不计付利息。

  《储蓄管理条例》1993年3月1日施行。其特点是

  1、确认了人行管理全国储蓄事业的职能

  2、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计息的新方法。

  3、对逾期存款部分计息的规定,逾期支取的定期储蓄存款,超过原来存期的部分,除约定自动转存外,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4、定期存款在原定存期内不再采取分段计息。

  银行与客户的关系本质上是契约关系,银行对客户的义务

  1、为存款人保密,有权查询、冻结个人储蓄账户的只有六个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安全机关、海关和税务。除这六家外还有六家单位有权查询单位存款帐户:中国人行、外汇管理局、物价局、监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审计局但不能冻结也不得扣划单位存款账户。

  2、利率公告,中国人行规定的是固定的存款利率,没有浮动的幅度。

  3、存款准备金,我国法定准备金的比例是8%,商业银行的准备金不能被任何机关部门冻结或扣划,商业银行的备付金与库存现金应不低于各项存款总额的5%到7%.

  4、保证支付与责任,商业银行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客户对银行的义务

  ①还本付息的义务。②诚信的义务。③谨慎的义务。

  人民币是1948年12月1日人行成立当天发行的。人民币的发行原则是:1、经济发行的原则2、计划发行的原则3、集中发行的原则。兑换残缺人民币的标准分三类:1、不残缺不超过1/5的全额兑换,2残缺1/5以上至1/2的半数兑换。3、超过1/2的不予兑换。

  外汇管理条件》规定的外汇形式:①外国货币包括纸币、铸币。②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凭证等。③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④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⑤其他外汇资产。

  现在国际金融界的自由外汇有:美元、德国马克、日元、法国法郎、英镑。当自由外汇兑换人民币时,要经过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准。自由外汇在国际市场上的作用:价值尺度、支付手段、信用手段和储备手段。自由外汇在外汇管制国际的作用:国际支付手段、信用手段和国际储备手段。对我国来说外汇的作用主要是国际贸易中草药支付手段和储备手段。外汇的来源只有依靠出口商品换取。我国自96年才按用途不同分别管理外汇。96年12月1日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又于97年1月14日将“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写进总则。

  外汇管理的原则和意义

  管理原则:(一)外汇管理目的是:保持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二)国家实行国际收支申报制度,凡有国际收支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三)我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四)奖励检举、揭发违反外汇管理的行为和活动,并为检举揭发人保密。

  管制意义:(一)维护本国货币的汇价。(二)减少国际收支逆差。(三)保持国际收支平稳。(四)保证本国经济独立自主发展。消积影响:(一)限制市场自由作用的充分发挥。(二)不利于生产的国际化。(三)阻碍国际贸易的发展,加重各国之间的矛盾。

  我国外汇管理的职能部门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79年时它与中国银行合署办公,88年后划为国务院直属局,业务上由人行代管。

  《外汇管理条例》中对境内经常项目的外汇管理规定

  1、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必须调回境内,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外汇擅自存放在境外。

  2、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者经批准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帐户。

  3、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用汇,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持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

  《外汇管理条例》中对个人外汇的 管理规定

  ①个人指中国公民和在我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外国人。个人可以持有外汇,也可存入银行或卖给指定银行,《商业银行法》对“存款人的保护”内容都适用于个人外汇存款。②个人因私出境用汇,可以在规定的限额内向银行购买外汇;超过规定限额的,必须经外汇管理局批准才准购汇。个人携带外汇进出国境时,应向海关申报;携带外汇出境超过规定限额的,应向海关出示有效凭证,海关验证放行。进入国境携带外汇的数额不受限制,但应向海关申报。③个人移居境外后,其境内资产产生的收益,可以持规定的证明材料和有效凭证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汇出或携带出境。

  《外汇管理条例》中对资本项目外汇的管理规定:

  “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因资本输出和输入而产生的资产与负债的增减项目,包括直接投资、各类贷款、证券投资等。

  1、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调回境内。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帐户;卖给外汇指定银行的,须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

  2、 境内机构向境外投资,在向审批主管部门申请前,由外汇管理机关审查其外汇资金来源;经批准后,按照国务院关于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的规定办理有关资金汇出手续。

  3、境内机构从境外借款,应由国务院确定的政府部门、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批准。

  4、 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国外贷款,应当报外汇管理机关备案。

  5、金融机构在境外发行外币债券,须经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6、提供对外担保,只能由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金融机构和企业办理,并须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

  7、依法终止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算、纳税后,属于外方投资者所有的人民币,可以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汇出或者携带出境;属于中方投资者所有的外汇,应当全部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外汇业务。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不得超出批准的范围。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业务所需的人民币资金,应当使用自有资金。金融机构终止经营外汇业务,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金融机构经批准终止经营外汇业务的,应当依法进行外汇债权、债务的清算,并缴销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有下列非法套汇行为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强制收兑,并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国家规定,以人民币支付或者以实物偿付应当以外汇支付的进口货款或者其他类似支出的;(二)以人民币为他人支付在境内的费用,由对方付给外汇的;(三)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或者境内所购物资在境内进行投资的;(四)以虚假或者无效的凭证、合同、单据等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的;(五)非法套汇的其他行为。

新人有礼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