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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金融法”复习笔记(11)

2007年05月15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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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卡人可持信用卡在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单位卡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

  持卡人凭卡购物消费时,需将信用卡和身份证一并交特约单位经办人。IC卡、照片卡免验身份证。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在筹集资本时向出资人发行的股份凭证。

  法律特征:收益性、流通性、非返还性、风险性。

  股票的分类:1.按股东承担风险程度和享有权利的不同,可将股份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

  (1)普通股是指股东拥有的权利、义务相等,无差别待遇的股份。是股票的一种基本形式,也是发行量更大、更为重要的股票。

  (2)优先股,指公司在筹集资金时,给予投资者某些享有优先权的股票。这种优先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有固定的股息,并可以先于普通股股东领取股息,二是当公司破产清算时,优先股股东对公司剩余财产有优先普通股股东的要求权。但优先股股东不参加公司的红利分配,亦无表决权。

  2、按按投资主体及资金来源的不同,在我国现阶段,股票可以分为国有股、法人股和社会公众股。(1)国有股是指有关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包括以公司现有国有资产折算成的股份。由于我国大部分股份制企业都是由原大中型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因此,国有股在公司股权中占有较大的比重。(2)法人股是指企业法人或具人法人资格并按企业方式运作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依法可经营的资产向公司非上市流通股权部份投资所形成的股份。可根据认购对象不同,分为境内发起人股、外资法人股和募集法人股三个部分。目前我国法人肌平均占20%(3)社会公众股是指我国境内个人和机构以其合法财产向公司上市流通股权部分投资所形成的股份。

  3、按投资对象及定价币种的不同,分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和境外上市外资股。(1) 人民币普通股(A股)是指我国境内的公司发行,供境内机构、组织或个人 (不含我国港、澳、台地区的投资者)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的普通股股票。(2) 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指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和买卖,在境内(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其投资限于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定居在中国公民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3)境外上市外资股批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者发行的,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在境外公开的证券交易所流通转让的股票。

  股票发行与交易的基本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原则是核心,它要求在股票发行与交易中,股份公司依法批露一切有关的信息资料,不得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公平原则要求发展与交易中的各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其合法权益受到同等地保护。公正原则要求监督者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在公开、公平原则基础上,依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对一切监管对象给予公正待遇。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这是民商法的基本原则在股票发行与交易中的体现,它要求当事人诚实地从事股票发行与交易活动,不得从事证券欺诈行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其目的是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中实现平衡,从而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

  股票发行与交易的监督管理有:1、政府统一管理批由政府证券监管机构依法对股票发行与交易统一实施监督管理。2、行业自律管理,通过中国证券业务协会证券交易所和中介机构实施。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内容包括:对证券交易活动的监管,对会员的监管,对上市公司的监管。股票发行指发行人以相同的条件向五十个以上不特定的投资者公开募集股份的行为,这里指除私募以外的公开发行。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其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

  (三)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五;

  (四)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证监会按照规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更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

  (六)发起人在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七)主管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原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八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所占比例不高于百分之二十,但是证券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近三年连续盈利。

  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

  (二)公司在更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

  (三)公司在更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四)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公司以当年利润分派新股,不受前款第(二)项限制。

  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申请公开发行股票,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八条和第九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得资金的使用与其招股说明书所述的用途相符,并且资金使用效益良好;

  (二)距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时间不少于十二个月;

  (三)从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到本次申请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主管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符合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规定;

  (3)符合国家有关利用外资股的规定;

  (4)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35%;

  (5)发起人出资总额不少于(1)5亿元人民币;

  (6)拟向社会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其中,拟发行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人民币的,其拟向社会发行股份的比例达15以上;

  (7)改组设立的原有企业或者作为公司主要发起人的国有企业,在更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规行为;

  (8)改组设立的原有企业或者作为公司主要发起人的固有企业,更近3年连续盈利,

  (9)国务院主管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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