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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金融法复习资料第七部分

2006年09月07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准考证

  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符合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规定;

  (3)符合国家有关利用外资股的规定;

  (4)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35%;

  (5)发起人出资总额不少于5亿元人民币;

  (6)拟向社会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其中,拟发行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人民币的,其拟向社会发行股份的比例达15以上;

  (7)改组设立的原有企业或者作为公司主要发起人的国有企业,在更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规行为;

  (8)改组设立的原有企业或者作为公司主要发起人的固有企业,更近3年连续盈利,(9)国务院主管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B股公司增资发行B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固定资产投资立项和利用外资股的有关规定;

  (2)公司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包括增资或配股,下同)已经募足,所得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配股说明书》披露内容相符,或其变动已经法定程序批准,并且资金使用效益良好;

  (3)公司前一次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招股说明书公布日,至本次增资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招股说明书公布日,其间隔时间不少于12个月,但增资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与前一次发行A.股之间的间隔时间可以少于12个月;  (4)近3年无重大违规行为;

  (5)公司章程的内容符合《公司法》和其他规定的要求;

  (6)股本大会的召集、召开方式、表决方式和决议内容符合有关法规、政策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8)公司近3年连续盈利,并可向股本支付股利;

  (9)公司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

  (10)公司预期的境内上市外资股增资发行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下限不低于该公司发行前每股净资产值;    (11)本次境内上市外资股发行后,外资股在总股本中占比例超过企业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限定的比例;

  (12)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推荐境外上市预选企业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企业应属于国家允许外商投资的行业;

  (2)企业有发展潜力,急需资金;

  (3)企业具有一定的规模和良好的经济效益:申请企业应有连续3年的盈利业绩、企业改组后投入上市公司部分的净资产规模一般不少于4亿元人民币、经评估或估算后的净资产税后利润率达到10%以上、税后净利润规模达到6000万元以上、企业发行股票后国有股比例应超过51%;

  (4)对国务院确定的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试点取得明显进展的,同等条件下适当优先考虑;

  (5)企业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筹资额预计可达4亿元人民币(折合约5000万美元)以上;

  (6)企业有一定的创汇能力,创汇水平一般要达到税后净利润额的10%以上;

  (7)企业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经营管理水平。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包括:

  1.招股说明书封面;

  2.招股说明书目录;

  3.招股说明书正文:

  (1)主要资料(2)释义(3)绪言(4)发售新股的有关当事人(5)风险因素与对策(6)募集资金的运用(7)股利分配政策(8)验资报告(9)承销(10)发行人情况(11)发行人公司章程摘录(1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重要职员(13)经营业绩(14)股本(15)债项(16)主要固定资产(17)财务会计资料(18)资产评估(19)盈利预测(20)公司发展规划(21)重要合同及重大诉讼事项(22)其他重要事项(23)董事会成员及承销团成员的签署意见

  4.招股说明书附录;

  5.招股说明书备查文件。

  人民币普通股A股发行审核程序:1、预选阶段(1)中国证监会下达股票发行家数指标(2)地方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产业部门推荐(3)中国证监会发行部受理预选材料(4)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5)中国证监会预先审核2、审批阶段(1)地方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产业部门初审(2)中国证监会发行部受理申报材料(3)中国证监会发行部审核(4)发行审核委员会审议(5)发行审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中国证监会将根据市场情况确定企业股票发行的具体时间,按程序核发准予公开发行股票的批文。

  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发行审核程序:1、预选阶段(1)地方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产业部门推荐(2)中国证监会确定预选企业2、审批阶段(1)地方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产业部门初审(2)中国证监会国际业务部受理(3)中国证监会国际业务部审核(4)发行审核委员会审议(5)发行审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中国证监会将按程序核发准予发行B股的批文。

  配股审核程序:1、地方政府初审2、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部或国际业务部受理申报材料3、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部或国际业务部审核4、配股审核委员会审议5、配股审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中国证监会将根据市场情况按程序核发准予实施配股的批文。境外上市外资股发行审核程序:1、地方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产业部门推荐2、中国证监会确定预选企业3、中国证监会审批。

  同次发行的股票只能采取一种发行方式,股票发行可采用三种方式:1、“上网定价”发行方式是指主承销商利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由主承销商作为股票的唯一“卖方”,投资者在指定的时间内,按现行委托买入股票的方式进行股票申购。

  各证券营业部在申购日不得接受投资者的现金申购委托。

  每一帐户申购委托不少于1000股。超过1000股的必须是1000股的整数倍。

  每一股标帐户申购股票数量上限为当次社会公众股发行数量的千分之一。

  “上网定价”发行具体处理原则如下:

  (1)当有效申购总量等于该次股票发行量时,投资者按其有效申购量认购股票。

  (2)当有效申购总量小于该次股票发行量时,投资者按其有效申购量认购股票后,余额部分按承销协议办理。

  (3)当有效申购总量大于该股票发行量时,由证券交易所交易主机自动按每1000股确定为一个申报号,连序排号,然后通过摇号抽签,每一中签号认购1000股。

  上网申购程序为:

  (1)申购当日(T+0),投资者申购,并由证券交易所反馈受理情况。

  (2)申购日后的第一天,由证券交易所的登记结算公司将申购资金冻结在申购专户中。确因银行结算制度而造成申购资金不能及时入帐的,须在T+1日提供通过人民银行电子联行系统汇划的划款凭证,并确保T+2日上午申购资金入帐。所有申购资金一律集中冻结在一定指定清算银行的申购专户中。

  (3)申购日后的第二天(T+2),证券交易所的登记结算公司应配合主承销商和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购资金进行验资,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以实际到位资金(包括按规定提供人民银行已划款凭证部分)作为有效申购进行连续配号,证券交易所将配号传送至各证券营业部,并通过卫星网络公布中签率。

  (4)申购日后的第三天(T+3),由主承销商负责组织摇号抽签,并于当日公布中签结果。证券交易所根据抽签结果进行清算交割和股东登记。

  (5)申购日后的第四天(T+4),对未中签部分的申购款予以解冻。

  2、“全额预缴款”方式“包括”全额预缴款、比例配售、余款即退“方式和”全额预缴款、比例配售、余款转存“方式二种。

  (一)“全额预缴款、比例配售、余款即退”方式“是指投资者在规定的申购时间内,将全额申购款存入主承销商在收款银行设立的专户中,申购结束后转存冻结银行专户进行冻结,在对到帐资金进行验资和确定有效申购后,根据股票发行量和申购总量计算配售比例,进行股票配售,余款返还投资者的股票发行方式。

  “全额预缴款、比例配售、余款即退”发行方式分为申购、冻结及验资配售、余款即退三个阶段。“全额预缴款”方式的发行时间不得超过8天(含法定休息日),每股发行收费不超过0.10元,发行收费总额不得超过500万元。具体程序如下:

  1、申购(1)主承销商应在发行地选定收款网点较多、设备条件较好的银行作为收款银行,并同收款银行签订收款协议;收款协议及收款网点名单在发行方案审核前报中国证监会发行部。

  (2)每一股票帐户的申购量,机构申购量上限为发行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5%,个人申购量上限为发行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5‰。

  (3)投资者可用现金或票据申购,但每一股票帐户现金申购款的上限为3万元。

  (4)申购收款时间为3个连续工作日。

  (5)主承销商应代为开户困难的投资者开办股票帐户,但不得额外收费。

  2、冻结及验资配售(1)主承销商应选定股票发行地的人民银行作为冻结银行,在冻结银行开设资金冻结专户,并同其签订协议;协议要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在发行方案审核前报中国证监会发行部。

  (2)在各申购缴款日末,申购款应从各收款银行划至冻结银行的冻结专户中。

  (3)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冻结专户中的申购资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4)验资结束当天,主承销商按到帐资金进行核查验证,确定有效申购总量。若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或等于股票发行量,则投资者按其有效申购量认购,余股按承销协议办理。若有效申购总量大于股票发行量,则根据股票发行量和有效申购总量计算配售比例 3、余款即退(1)配售结束后,主承销商随即解冻申购资金余款,并在指定报刊公布申购结果及配售比例和退款公告。

  (2)配售结束后的第一天,主承销商应将扣除发行费后的认购款划至发行公司帐户上,申购余款划至各收款银行,由各收款银行退还给投资者。

  (3)退款日应尽量避开双休日;若跨双休日,则退款网点应照常营业。

  (4)申购人从退款起始日起三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则视同认可。

  (5)如果发行未满足“千人千股”规定的条件,由发行余额部分由承销团包销,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选择适当时机作第二次发行。

  (二)“全额预缴款、比例配售、余款转存”方式是“与储蓄存款挂钩”方式和“全额预缴款、比例配售、余款即退”方式的结合。其在全额预缴、比例配售阶段的有关规定与“全额预缴款、比例配售、余款即退”方式的相关规定相同,但申购余款转为存款,利息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该存款为专项存款,不得提前支取。具体操作程序比照“全额预缴款、比例配售、余款即退”方式的有关规定执行。

  3、与储蓄存款挂钩发行方式是指在规定期限内无限量发售专项定期定额存单,根据存单发售数量、批准发行股票数量及每张中签存单可认购股份数量的多少确定中签率,通过公开摇号抽签方式决定中签者,中签者按规定要求办理缴款手续的新股发行方式。与储蓄存款挂钩方式按具体做法不同可分专项存单方式和全额存款方式两种。

  (1)采用与储蓄存款挂钩发行方式,其存款期不得超过三个月,每股费用成本不得超过0.10元。发行收费总额不得超过500万元。发行时间不超过8天,(2)采用专项存单方式,缴款期满后两个工作日内,主承销商将所募资金划入发行公司指定帐户;(3)采用全额存款方式摇号确定中签者后两个工作日内,主承销商将所募资金划入发行公司指定帐户。

  具体操作程序参照“全额预缴款”方式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票承销指证券公司依照协议包销或代销发行人所发行股票的行为,它包括包销和代销两种方式。有关承销协议包括股票承销协议和承销团协议。股票承销协议指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之间签订的,明确股票承销过程上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合同。其内容有:(一)协议对方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二)承销方式(三)协议的基础;(四)承销股票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五)发行方式(六)承销费用及支付方法;(七)承销期及起止日期;(八)承销付款的日期及方式;(九)双方须承担的义务;(十)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十一)不可抗力条款;(十二)协议文本和协议效力。

  银行与客户的关系本质上是契约关系,银行对客户的义务:1、为存款人保密,有权查询、冻结个人储蓄账户的只有六个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安全机关、海关和税务。除这六家外还有六家单位有权查询单位存款帐户:中国人行、外汇管理局、物价局、监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审计局但不能冻结也不得扣划单位存款账户。2、利率公告,中国人行规定的是固定的存款利率,没有浮动的幅度。3、存款准备金,我国法定准备金的比例是8%,商业银行的准备金不能被任何机关部门冻结或扣划,商业银行的备付金与库存现金应不低于各项存款总额的5%到7%4、保证支付与责任,商业银行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客户对银行的义务:

  ①还本付息的义务。②诚信的义务。③谨慎的义务。

  人民币是1948年12月1日人行成立当天发行的。人民币的发行原则是:1、经济发行的原则2、计划发行的原则3、集中发行的原则。兑换残缺人民币的标准分三类:1、不残缺不超过1/5的全额兑换,2残缺1/5以上至1/2的半数兑换。3、超过1/2的不予兑换。

  外汇管理条件》规定的外汇形式:①外国货币包括纸币、铸币。②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凭证等。③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④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⑤其他外汇资产。

  现在国际金融界的自由外汇有:美元、德国马克、日元、法国法郎、英镑。当自由外汇兑换人民币时,要经过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准。自由外汇在国际市场上的作用:价值尺度、支付手段、信用手段和储备手段。自由外汇在外汇管制国际的作用:国际支付手段、信用手段和国际储备手段。对我国来说外汇的作用主要是国际贸易中草药支付手段和储备手段。外汇的来源只有依靠出口商品换取。我国自96年才按用途不同分别管理外汇。96年12月1日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又于97年1月14日将“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写进总则。

  外汇管理的原则和意义

  管理原则:(一)外汇管理目的是:保持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二)国家实行国际收支申报制度,凡有国际收支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三)我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四)奖励检举、揭发违反外汇管理的行为和活动,并为检举揭发人保密。管制意义:(一)维护本国货币的汇价。(二)减少国际收支逆差。(三)保持国际收支平稳。(四)保证本国经济独立自主发展。消积影响:(一)限制市场自由作用的充分发挥。(二)不利于生产的国际化。(三)阻碍国际贸易的发展,加重各国之间的矛盾。

  我国外汇管理的职能部门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79年时它与中国银行合署办公,88年后划为国务院直属局,业务上由人行代管。

  《外汇管理条例》中对境内经常项目的外汇管理规定:

  1、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必须调回境内,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外汇擅自存放在境外。

  2、 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者经批准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帐户。

  3、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用汇,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持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

  《外汇管理条例》中对个人外汇的 管理规定

  ①个人指中国公民和在我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外国人。个人可以持有外汇,也可存入银行或卖给指定银行,《商业银行法》对“存款人的保护”内容都适用于个人外汇存款。②个人因私出境用汇,可以在规定的限额内向银行购买外汇;超过规定限额的,必须经外汇管理局批准才准购汇。个人携带外汇进出国境时,应向海关申报;携带外汇出境超过规定限额的,应向海关出示有效凭证,海关验证放行。进入国境携带外汇的数额不受限制,但应向海关申报。③个人移居境外后,其境内资产产生的收益,可以持规定的证明材料和有效凭证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汇出或携带出境。

  《外汇管理条例》中对资本项目外汇的管理规定:

  “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因资本输出和输入而产生的资产与负债的增减项目,包括直接投资、各类贷款、证券投资等。1、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调回境内。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帐户;卖给外汇指定银行的,须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

  2、 境内机构向境外投资,在向审批主管部门申请前,由外汇管理机关审查其外汇资金来源;经批准后,按照国务院关于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的规定办理有关资金汇出手续。3、境内机构从境外借款,应由国务院确定的政府部门、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批准。4、 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国外贷款,应当报外汇管理机关备案。

  5、金融机构在境外发行外币债券,须经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6、提供对外担保,只能由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金融机构和企业办理,并须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7、依法终止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算、纳税后,属于外方投资者所有的人民币,可以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汇出或者携带出境;属于中方投资者所有的外汇,应当全部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外汇业务。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不得超出批准的范围。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业务所需的人民币资金,应当使用自有资金。金融机构终止经营外汇业务,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金融机构经批准终止经营外汇业务的,应当依法进行外汇债权、债务的清算,并缴销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有下列非法套汇行为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强制收兑,并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国家规定,以人民币支付或者以实物偿付应当以外汇支付的进口货款或者其他类似支出的;(二)以人民币为他人支付在境内的费用,由对方付给外汇的;(三)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或者境内所购物资在境内进行投资的;(四)以虚假或者无效的凭证、合同、单据等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的;(五)非法套汇的其他行为。

  逃汇行为

  (1)未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境内机构将吸入的外汇私自保存、使用、存放境外的,违反《对侨资企业、中外企业、中个合资经营企业外汇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将收入的外汇存放境外的。(2)境内机构、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低保出口货价、佣金等手段少报外汇收入,或者以高报进口货价、费用、佣金等手段多报外汇支出,将隐匿的外汇私自保存或存放境外的。(3)驻外机构及在境外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中方,不按国家规定将应调回的利润留在当地营运或者移作他用的。(4)除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外,派驻外国或港澳等地区的代表团、工作组及其人员不按该项计划使用外汇,将出国经费或者从事各项业务活动所得外汇存放境外或者移作他用的。

  外汇担保指我国境内机构对国外其他机构借入外债或发行外汇债券等向外国债权人提供的担保。我国外汇担保合同:借款担保、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外汇担保人的法律地位取决于所在国的法律。

  我国有资格对外担保的单位有三类:1、我国银行及其信托咨询公司2、全国性和地方性的信托投资公司3、外国银行和金融公司设在我国的分行或子公司。目前只有两类机构有资格对外担保,一是法定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它们提供外汇担保总额和其对外债务总额累计不得超过其自有外汇资金的20倍;另一类是有外汇收入来源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其提供的担保总额不超过其自有的外汇资金。担保机构不得对企业注册资本提供担保。

  有两种特殊情况:1、境内机构一般不得为我国驻外企业提供担保,特殊情况下需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准2、只有在外国机构或外资企业有等值的保汇资产作抵押的条件下,才能为外国机构或外资企业提供外汇担保。

  担保人的自我保护性权利有:1、担保人提供担保后,有权对债务人的资金和财务情况进行监督。2、担保人有权向债务人收取担保费,还有权要求未按合同履行义务的债权人赔偿相应的损失。3、在债权人未按合同履约和在债权人与债务人未征得担保人同意个性主合同的情况下,担保人均有权解除担保义务。

  国际外汇市场上主要有即期外汇买卖和远期外汇买卖两种方式。后者在国际贸易中经常被用来预防外汇风险。

  利率,是一定时期内利息与贷出或存入金额本金的比率。汇率是一个国家的货币和另一个国家货币之间兑换的比率。用1个或100个外国货币单位折合成若干本国货币叫直接标价法(我国)用1个或100个本国货币单位折合成外国货币来表示汇率叫间接标价法(英美)。买卖价的差额是银行兑换外汇的手续费。现在各国货币汇价的高低是看它代表的商品的多少,也就是在本国市场上的购买力的高低。我国人民币经历了人民币储蓄折实方法、购买力平价方法、同英镑联系采用固定汇率等方法,现在以“一篮子货币”作为参照系。

  人民币制度的主要内容:

  1、人民币是我国唯一合法的流通货币,由国务院授权人行发行2、任何伪造、变造、故意毁坏人民币或贩运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的行为都是犯罪行为。3、人行批准的各级专业银行、综合性银行、信用社和其他金融机构是我国合法的接受存款和储蓄、提供货款的机构,其他任何单位均无权接受存款与储蓄,也不能提供货款。4、我国银行和其他金融机的存贷款利率,统一由人行制定存款上限与贷款的下限,存款的期限、种类也由人行统一制定。5、我国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的信贷总规模,由人行统一按信贷计划控制,任何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不得超计划放贷6、我国严禁携带超过规定数额的人民币进出国境。7、我国禁止使用金银计价、流通、私相买卖,金银可以个人收藏或卖给人行。8、我国禁止私自买卖外汇,居民个人可以收藏外币或存入中国银行或卖经中国银行。

  人民币汇价是通过每天新华社播发的人民币外汇牌价公布的。目前,我国每日公布20种外汇人民币牌价,其中18种是对发达国家的。我国人民币采用直接标价法,它是以100或1万或10万外币单位作为标准折算为一定数量的人民币,外币的100、1万或10万单位数字不变,人民币的数额每日调整报出新的汇价。

  人民币汇价的有四种:银行买入外汇价、银行卖出外汇价(它们之间5%的差价为银行的收益)、中间价、银行买卖外币现钞价。欧元在12个国家流通:比利时、德国、希腊、西班牙、法国、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奥地利、葡萄牙和芬兰。没有英国、瑞典和今年加入的10个国家。

  信用卡是银行向用户发行的一种信用支付工具,它具有转帐结算、存取现金、消费信用、储蓄和汇兑等功能。按它的使用对象分单位卡和个人卡,按信誉登记分金卡与普通卡,按币种分人民币卡与外币卡,按载体分磁条卡和智能卡(IC卡)。中行发行长城卡,工行是牡丹卡,农行是金穗卡,建行代理人民币万事达卡和人民币维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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